(yoyoliu yoyo學記 2025年08月21日 02:14 云南)
一、再保險與共同保險
1、共保
是指保險公司和保險公司共同承保同一標的的保險,并共同在保單上簽名蓋章。至于兩家以上保險公司各自承擔風險的比例,那是保險公司之間的事。
2、再保
是指再保險公司或其他保險公司接受分擔原保險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的風險,并簽發再保險單,這與被保險人無關,所以再保險單的條款不可能與原保單的條款雷同。
二、back-to-back
此短語的意思是在再保險業務中原保單是再保單的附件而已,而并不可能把原保單的條款并入再保險單的條款中,因為再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沒有直接的關系,再保的條款可以完全不同于原保單的條款,只是再保涉及的標的是同一個標的而已。
三、所謂follow the settlement 共命運條款(本人不理解為何要這么翻譯)
對于我國保險業務中分出公司與再保險公司通常不會單獨簽訂再保險合同,而只是一個簡單的Slip約定,普遍都會約定適用“follow the settlement”( clauses),本人難以理解這種規定和操作方法,這不像是在做再保險業務。
由于再保險單與原保險單是完全不同的兩份保單,再保單上的被保險人是保險公司而不是該標的的所有人(原被保險人),所以所謂follow the settlement (clauses)共命運條款,不可能出現在正規的再保險合同中。
本人認為所謂follow the settlement大概只在共保合同中可以運用,猶如參照在倫敦保險市場上,首席承保人Leading Underwriter 對保險條款和費率的確定,以及保險案件的處理具有絕對的權威,而那些后面的Followers追隨者(指愿意分擔同一標的風險?%的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在通常情況下只有跟進的權利。
四、在保險業務操作中的Slip
眾所周知Policy一定是由承保公司發出的正規法律文件,而Slip是由保險經紀人擬定的文件,盡管其上面會有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司的名字,然而這是一份非正規的法律文件,以后會被承保公司簽發的正規保險單Policy所取代,所以本人不理解我國再保險公司為何要以‘Slip來代替Policy。
國內普遍把Slip翻譯為;承保條(Signing)Slip,或者:暫保單(暫且決定而以后條款可以被修改的便條)。
勞合社保險經紀人捧了一堆投保資料前往勞合社交易大廳去面見辛迪加Syndicate內的承保人Underwriter時,首先遞交給承保人的是一份由經紀人準備好的有關投保標的主要信息的Slip,同時附上所有經紀人搜集到的有關標的的資料和擬投保險別的要求。接著經紀人與承保人商議,并由承保人Underwriter在Slip上寫下主要的承保條款、費率和愿意接受標的風險的比例?%,最后在Slip上文字的下面空白處簽上Underwriter的名字和蓋上辛迪加的公章。
此后經紀人在取得了標的的主人即被保險人的同意下,再統一由勞合社簽發勞合社保險單Lloyd’s Policy,這是一份在國際上被各國保險界所認可的保險單,而且對該保單下所發生的索賠案件處理最具最高信譽。
因此Slip也就是由經紀人制作的一份投保單,根本不可能被認可為是一份再保險的保險單Policy。
孫鳴岐 前倫敦勞合社(保險)經紀人
編號:Lloyd’s 1992 675373
2025年9月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