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超過規(guī)定時限未做工傷認定,雇主責任險能否因此拒賠?
作 者: 所屬工作機構: 摘 自:睿保網(wǎng)
中保法
來源:歸源保所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25日,人力公司在保險公司處投保雇主責任保險,保險期限為2016年5月26日零時起至2017年5月25日二十四時止。
承保范圍為被保險人所聘用的員工于保險有效期內(nèi),在受雇過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從事與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yè)務有關工作時,遭受工傷事故而致受傷、死亡或患與業(yè)務有關的國家規(guī)定的職業(yè)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jù)雇用合同,須付醫(yī)藥費、傷殘賠償費、工傷休假期間的工資、應支付訴訟費用,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該保險合同第8條約定達成傷殘等級或死亡的員工,本保單為給付性質(zhì),在被保險人賠付員工后,并提供支付憑證的情況下,可向保險人提出索賠。附加條款第三條約定:茲經(jīng)雙方同意,本保險擴展承保被保險人雇員在工作時間以外和工作過程中發(fā)生的意外事故的賠償責任。保險合同另附原告下屬員工名單。
2017年2月4日,老李與人力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2017年2月20日,保險公司向人力公司出具批單,對人力公司人員申報同意自2016年2月21日零時起對保單作出批改,人力公司下屬員工老李在工傷保險變更名冊中。
2017年2月19日晚,老李因工作期間致右小腿右足受傷,事發(fā)后老李到醫(yī)院治療共產(chǎn)生醫(yī)療費用66556.84元。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人力公司共支付老李誤工費21817元。2019年6月17日,老李委托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誤工、營養(yǎng)、護理期限、護理人數(shù)進行評定;2019年7月3日,司法鑒定所對老李的傷情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老李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其營養(yǎng)期為四個月;護理期為四個月;誤工期為十五個月。
后人力公司多次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不予賠償,人力公司遂致本案訴訟。
保險公司認為,老李發(fā)生事故不能證明是在履行人力公司工作職責中發(fā)生的,并且人力公司未進行工傷認定,也未做工傷鑒定和工作能力方面的鑒定。
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人力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的雇主責任保險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亦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作為合同雙方的當事人應嚴格按照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人力公司有權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nèi)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老李在工作期間受傷,該行為在責任保險約定的范圍內(nèi),現(xiàn)人力公司向老李履行了賠付義務,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履行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于保險公司辯稱老李不能證明是在履行人力公司工作職責中發(fā)生的事故
本院認為,在保險合同附加條款中已經(jīng)約定本保險擴展承保被保險人雇員在工作時間以外和工作過程中發(fā)生的意外事故的賠償責任,故對其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保險公司辯稱老李未做工傷鑒定及工作能力方面鑒定的意見
經(jīng)查老李已向相關部門申請工傷鑒定,因超過規(guī)定時限,相關部門已決定不予受理,老李才做了傷殘等級司法鑒定,評定傷殘等級為十級,雖然不是保險合同約定的工傷傷殘十級,但本院認為,兩者傷殘等級評定標準相當,老李已有傷殘的后果;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本院決定老李的傷殘按工傷傷殘等級十級處理。
綜上,保險公司共計應當理賠老李的各項損失14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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