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合山市人民法院
部分用人單位會為其雇員投保“雇主責任險”,當員工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發生意外事故時,用人單位可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減輕其對員工的賠償壓力。
但當員工意外身故于家中,是否屬于雇主責任險賠償范圍?
合山市某建材公司(以下簡稱建材公司)訴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經一審、二審后,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建材公司支付保險賠款。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建材公司雇傭退休人員孫某(化名)負責該公司車輛運輸管理工作,雙方約定工作地點為來賓市,工作時間實行不定時制。
2022年10月,建材公司為孫某在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保險,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載明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等情形時,保險公司才需承擔賠償責任,保險有效期至2023年10月。
2023年2月20日晚,孫某外出處理建材公司車輛交通事故相關事宜,于21日凌晨返回家中后,仍繼續在公司微信業務群匯報交通事故情況,并通過微信語音與同事對話,至2時5分,另一同事通過微信語音與其對話,未得到回復。21日下午,孫某家人發現孫某已死亡。
孫某死亡后,建材公司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以孫某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崗位突發疾病死亡,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為由,拒絕賠償,建材公司遂將保險公司訴至合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
合山法院審理認為,建材公司在保險公司處為孫某投保雇主責任保險的事實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孫某死亡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本案中孫某死于家中,死亡時間不定、原因不明,尸體已火化,不再具備鑒定條件。但證人證言、聊天記錄等證據表明,孫某死亡前受建材公司指派處理公司車輛交通事故事宜至第二日凌晨,返回家中后仍繼續從事收尾工作。
故法院認定孫某的死亡與工作具有一定因果關系,屬于雇主責任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范圍。綜上,判決保險公司向建材公司支付保險賠款。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維持一審原判。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該規定擴大了工傷范圍,目的是最大限度保障絕大多數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但工傷的認定并不是只能機械適用法條。本案中,盡管孫某連續工作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未能形成證據優勢,無法得出孫某工作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必然直接的因果關系,但該因果關系亦無法排除。所以法院認定其死亡與工作具有一定因果關系,屬于雇主責任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范圍。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