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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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財產保全是當事人為保證將來判決得以順利執行或者為避免財產遭受損失而依法享有的一項權利。保全申請人權益得以保護的同時,也意味著保全被申請人的相應財產遭到查封、扣押、凍結,進而存在生產經營受阻,資金鏈斷裂等風險。因此,《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訂)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01.
加害行為:保全的前提錯誤、對象錯誤、數額錯誤
加害行為的認定要求對被保全申請人的民事財產權益實施侵害,實踐中,常見的加害行為通常表現為保全的前提錯誤,保全的對象錯誤以及保全的數額錯誤。
1. 保全前提錯誤
申請財產保全的前提是基于保障未來生效判決得實現,避免財產遭受損失。若出現保全申請人敗訴或撤訴之情形以致訴訟請求無任何生效法律文書加以確認,則其申請保全屬于實施加害行為。
① 保全申請人撤訴:
案號:(2022)青0202民初531號
法院認為:王波提起訴訟后,七天內未繳納訴訟費,亦未提交減免訴訟費的申請,該案最后按自動撤訴處理。王波對此次財產保全行為存在有意為之,卻又未進行實質性訴訟。其財產保全行為導致中建五局三公司賬戶內1460萬元流動資金被凍結,造成資金流動受阻,影響企業正常運轉,確給中建五局三公司造成財產損失。后又未及時申請解除訴訟保全,直致中建五局三公司于2022年1月4日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請才解除凍結,導致損害結果的進一步擴大,王波的財產保全行為與中建五局三公司的損害結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案號:(2019)津02民終4445號
法院認為:崔建禹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胡偉潔及案外人曹洋還款,并在該民間借貸案件中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查封了胡偉潔名下房產,后又自愿撤訴。崔建禹的行為導致其訴訟主張沒有被任何生效裁判文書所確認,而胡偉潔的財產權利因崔建禹申請訴訟保全遭受了限制已經既成事實,據此應當認定崔建禹申請訴訟保全有錯誤。
② 保全申請人敗訴:
案號:(2021)云0129民初1294號
法院認為:本案勤竣公司申請保全的標的為自己交到法院的執行案款,即其履行了生效裁判的義務后又申請保全該執行案款,其主觀上明知自己是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但又申請財產保全,以同一合同事實向師宗縣法院起訴,且經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了勤竣公司的訴訟請求,勤竣公司具有通過財產保全來損害宋俊昆財產的故意或明顯過失,故勤竣公司財產保全錯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號:(2016)蘇01民終1461號
法院認為:申請財產保全的前提和基礎是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如果訴訟請求沒有獲得支持,則關于財產保全的申請就失去了應有的基礎。在本案中經宿州中院一審、安徽高院二審,對秉坤公司的訴訟請求均予駁回。故秉坤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已經失去了相應的基礎,即構成申請錯誤,如造成被申請人中天公司的損失,應依法予以賠償。
2. 保全對象錯誤: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所謂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是指保全被申請人(前訴被告)的財產或者當事人爭議的財產。若保全被申請人與案外人存在一定聯系,而該種聯系又不至于產生“權利外觀”之效果,此時若對案外人財產進行保全則構成對象錯誤。
例如,在名義股東代持的案件中,若有證據證明保全申請人明知被申請人與案外人存在股權代持協議而進行保全,同樣構成對象錯誤。
案號:(2016)滬0113民初1938號
3. 保全數額錯誤:
保全數額錯誤具體分為兩種情形,其一為保全數額與法院支持數額差距過大。目前主流觀點認為,僅以保全數額與法院最終生效裁判所支持的數額差距較大為由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賠償,通常無法得到法院支持。因此,該情形僅限于數額差距巨大,并且考量保全被申請人是否存在過錯。依此邏輯進行倒推,若存在“差距巨大”之情形,保全申請人提起前訴的合理性以及保全行為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或可作為證明其存在過錯的依據。
其二為保全數額與訴訟請求數額差距過大。最高院曾在(2020)最高法民終552號案中以訴請金額與保全金額并無明顯差距為由認定保全申請人不存在過錯,側面反映此種情形亦可作為考量因素。
案號:(2019)京02民終737號
法院認為:本案審理中,江蘇國立公司、平安公司與市政中燕公司就申請保全的250萬元與法院判決賠償的447286.6元之間的巨大數額差距。江蘇國立公司申請保全的數額應當基本相當于因市政中燕公司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市政中燕公司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現江蘇國立公司申請保全的數額與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數額差距巨大,江蘇國立公司顯然沒有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給市政中燕公司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號:(2018)魯0502民初4111號
法院認為:本案中,亞太公司作為專業的空調施工企業,應當對其與天華公司《通風空調專業分包施工合同》項下的工程量、工程造價有明確清晰的認知,并以此對天華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有合理的預估,使保全的金額與實際欠款金額間的差額保持在合理的范圍內,亞太公司超標的保全的行為給天華公司造成巨大損失,本院酌情予以支持150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02.
損害結果:利息損失、違約損失、保管維修費用支出、有價證券跌價損失、預期利益損失
因保全申請存在錯誤,對保全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僅限于財產性損害。具體而言,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前文述及,財產保全錯誤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為侵權責任,侵權責任中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概念引用最高院的觀點:
“直接損失是指由于侵權行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財產所造成的財產損害”,包括利息損失、違約損失、保管費用支出。
“間接損失是指由于受害人受到侵害而發生的可得利益的喪失。在其受到侵害時,該財產權益尚未存在,但在通常情況下,如果其不受到侵害,這一財產權益必然或極有可能獲得”,包括有價證券跌價損失、預期利益損失。
1. 利息損失:
案號:(2019)蘇06民終776號
法院認為:現江蘇國立公司申請保全的數額與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數額差距巨大,江蘇國立公司顯然沒有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給市政中燕公司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于市政中燕公司主張的相關損失,根據相關規定,應從2017年11月17日即裁定查封之日起到2018年8月8日法院退款之日止,按250萬元減去法院判決金額447286.6元及訴訟費4751元、保全費5000元的余額2042962.4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即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4.35%計算,金額為64277.75元。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一、江蘇省國立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64277.75元,并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2. 違約損失:
案號:(2021)滬0110民初11561號
法院認為:因被告繆康康申請財產保全,嫩江路房屋被查封,導致兩原告無法按期辦理過戶手續并遷出戶口,構成違約,兩原告因違約遭受的損失是客觀存在的,且與繆康康申請保全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系因保全錯誤造成的直接損失,故被告繆康康應予賠償。
3. 保管、維修費用支出: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應否承擔因申請訴前保全錯誤導致翟志平、王彬車輛受損的賠償責任。被告申請對案涉車輛予以扣押,車輛因長期扣押會造成一定價值貶損,車輛長期放置也會造成一定的損害。鑒定機構已函復車輛維修單中因車輛停放造成的損失無法區分,故被告上訴主張其沒有車輛鑰匙,不能對車輛造成損害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其承擔車輛維修費用106656元并無不當。本院判決被告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賠償翟志平、王彬車輛維修費106656元,車輛貶損損失96309元;
案號:(2015)一中民終字第00507號
法院認為:本案張雪峰其所有的涉案車輛因徐文東的錯誤申請保全行為造成了停運損失及停運期間的停車費損失,上述損失屬于徐文東因錯誤保全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且與張雪峰的錯誤財產保全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故對徐文東要求張雪峰支付車輛營運損失29400元及停車費7920元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依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4. 有價證券跌價損失:
法院認為:保全被申請人沈鵬名下的股票從凍結之日至解凍之日,市值大幅減少,財產遭受了巨大損失,根據法律規定,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該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中證公司是訴訟保全的申請人,也明知生效判決確定沈鵬無需承擔義務,卻以自己沒有主觀過錯為由拒絕賠償。關于損失計算標準的問題,一審法院以涉案股票被凍結期間市值減少額度認定損失,屬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并無不當,故最終維持原判。
5. 預期利益損失:
案號:(2015)鄂民一終字第00040號
法院認為:生隆公司與黑白金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因涉案的保全行為而未能履行,生隆公司合理的預期利益損失為其因金鵬屋公司錯誤申請保全遭受的間接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財產損失應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其他方式確定,由于生隆公司與黑白金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未履行,而生隆公司并未舉證證明生隆公司與黑白金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所約定的價格為當時的市場價格,一審法院依據公平原則酌情在購銷合同約定的價格50%的幅度內確定生隆公司預期利益損失為224064元,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原判。
03.
主觀過錯:故意或重大過失,主客觀相統一
若保全申請人在財產保全錯誤中出于故意的主觀心理,最終導致保全被申請人遭受損害,那么其存在主觀過錯并無爭議。重點在于對于過失的主觀心理如何用客觀標準去判定,本文所討論的過失亦采用通說觀點即重大過失。
在財產保全錯誤損害賠償糾紛中,保全申請人的主觀過錯心理主要依據是否盡到一般人的合理注意義務來判斷,而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在不同的加害行為中的表現也不盡相同。
1. 保全申請人撤訴
法院經審查裁定予以保全后,保全申請人提出撤回起訴,且未撤銷保全申請,可推斷其申請財產保全時未盡合理注意義務。
法院認為:在審理該案件過程中被告杭州市拱墅區柏琦鋼管租賃站先提出變更訴訟,而后又撤訴,被告起訴并保全的金額訴求虛高,卻未對原告銀行賬戶提出解除申請。由于被告杭州市拱墅區柏琦鋼管租賃站的保全,造成原告的資金被凍結,影響原告的實際處分權,造成原告與他人的借款不能清償,產生了利息的損失。故最終判決被告承擔保全財產的損失。
2. 保全申請人敗訴
此種情形中不僅僅以保全申請人訴請數額與法院支持數額之差額大小為標準,還取決于保全申請人對差額部分主張是否存在充足依據。當保全申請人前訴請求被全部或部分駁回時,或存在申請保全方式、標的額不適當等情況,表明存在主觀過錯。
法院認為:申請保全人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應根據其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考察其提起的訴訟是否合理,或者結合申請保全的標的額、對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請財產保全是否適當。本案中珠海建筑公司最終獲得支持的訴訟請求不到全部訴訟請求的一半,足以證明珠海建筑公司提起的訴訟請求明顯不合理、不適當,故而可認定其存在主觀過錯。
3. 保全對象錯誤
保全申請人對非本案爭議財產或者無關的案外第三人財產進行保全,可以認定其申請保全時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存在主觀過錯。
案號:(2019)蘇06民終776號
法院認為:金百爾公司與交通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金百爾公司卻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將交通工程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并申請訴訟保全。結合該案金百爾公司自行撤回對交通工程公司的訴訟請求、法院準許撤回起訴的裁判結果,可以認定金百爾公司申請對交通工程公司1310萬元資金的保全存在錯誤。金百爾公司申請保全對象錯誤,主觀過錯明顯,應認定為申請保全錯誤,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賠償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號:(2015)鄂民一終字第00040號
4. 保全數額錯誤
申請保全的數額應當基本相當于保全被申請人所造成的損害,若申請保全的數額與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或保全申請人訴請的數額差距巨大,可推定保全申請人未盡合理注意義務。
法院認為:本案章連根又以補充證據為由申請撤訴后再重新起訴,其主張的土地占用費從第一次訴訟的150萬元降至第二次訴訟的4.7萬元,請求數額差距較大,足以認定章連根在第一次訴訟中申請保全郭健身150萬元的財產未持基本謹慎態度,應認定其已構成訴訟保全申請錯誤。
案號:(2016)寧01民終1692號
法院認為:為馬志勇作為工程施工人員,應當具有工程施工及工程造價的一般常識,即便其計算的工程造價與專業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造價存在合理出入屬于正常現象,但一項具體的工程工程造價不會相差一千萬元有余,本院依據事實推定及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額,推定馬志勇在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時未周全考慮保全金額是否過大給鞭炮公司造成損失需要承擔責任的訴訟風險,本院認定馬志勇存在過錯,應當承擔因其超額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給鞭炮公司造成的損失。
04.
因果關系:加害行為導致損害結果,相當因果關系說
前文所述的加害行為、主觀過錯均為建立導致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鏈條做鋪墊。將相當因果關系說應用到侵權法領域,因果關系的成立通常需要具備兩項要件:其一,若無此行為,即不會產生損害;其二,依社會常識判斷,若有此行為,則通常均會產生此種損害后果。此處以正反兩例加以論述。
以公報案例(2017)最高法民終118號為正例。
首先,從加害行為的角度,保全申請人存在保全前提錯誤。保全申請人在未滿足相關投資協議約定的前提下,向法院起訴要求股權回購,并且對保全被申請人進行財產保全,該訴訟行為缺乏合理性,被法院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其次,從主觀過錯的角度,保全申請方式、標的額不適當表明主觀惡意。其一,保全申請人在可以以凍結保全被申請人房屋銷售賬戶以保護其實現股權回購后的利益的情況下,采取保全措施查封保全被申請人土地使用權,阻止了案涉項目的正常銷售,存在欠妥之處。
其二,在保全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置換解封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保全申請人為對抗解封不斷增加訴訟請求標的額及查封限額,導致項目土地使用權長達一年多時間處于被查封狀態。綜合以上兩點,保全申請人前訴敗訴,且保全行為不適當反映出存在主觀過錯,足以認定因果關系。
以(2022)最高法民申77號案為反例。
首先從加害行為的角度,保全申請人提起前訴具有合理性。其作為案涉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款未結的情況下,起訴要求欠付工程款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且得到了法院部分支持。
其次,從主觀過錯的角度,其一,保全數額與訴請數額保持一致,且以案涉工程中標價為依據,不存在明顯過錯。其二,雖然保全被申請人主張雙方于案外達成了《調解協議書》后,保全申請人及時申請解除保全,但由于《調解協議書》并未經法院確認,且保全被申請人隨后提起上訴,雙方的權利義務仍然處于不確定狀態,在此情況下,保全申請人未主動申請解除保全并不存在過錯。綜上,不足以認定因果關系。
05.
保全被申請人應避免自身過錯
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賠償若想得到法院全面支持,保全被申請人應當盡量避免自身過錯。實務中,前述過錯通常表現為未對保全裁定申請復議以及未采取措施避免損失擴大。
第一,未對保全裁定申請復議。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未申請復議,主動放棄救濟途徑,一定程度上可推斷為對自身財產利益處理結果的認可。可類比于作者另文中“未經上訴而申請再審”之邏輯。該行為雖不至于成為影響法院判決的決定因素,但可成為其駁回財產保全損害責任賠償的補強理由。
第二,未采取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前文述及財產保全損害責任性質為侵權責任,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了被侵權人的損失擴大避免責任。實務中表現為,保全被申請人相應財產被查封后,在其有能力提供其他等值財產進行替換而未提供。較為典型的是預售商品房被保全,無法對買受人交付,有能力對保全財產替換而未采取措施,此時產生的利益受損或承擔的違約責任或將使保全申請人減輕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