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產品質量責任體系具有罰金重,對產品缺陷的認定廣泛,經常伴有企業高管個人刑事責任,全產業鏈嚴格連帶責任,政府合規監管和備案要求嚴格,以及消費者發起集體訴訟較為便利的特點。在實踐中,常出現企業因為對美國特有的產品責任制度的誤解,錯過避免或降低損失的最佳時機的情況。本文將對一些作者實際辦案中常見的企業產品質量風險做簡要介紹。
這里須明確的是,在評估產品的涉美法律風險時,除產品質量瑕疵引起的產品責任外,還可能涉及出口管制,知識產權,經濟制裁等涉外合規風險。本文篇幅有限,在此僅討論產品質量瑕疵引起的傳統意義上的產品責任的一些常見問題。
1、
全產業鏈嚴格連帶責任
考慮美國產品責任風險的第一步,是要明確一個企業是否面臨美國的直接管轄或長臂管轄。有些企業并沒有直接的涉美出口業務,主要銷售市場也不在海外,因此在收到與美國相關的產品質量訴訟文書或消費者索賠通知時,直接選擇忽略。企業是否對一項訴訟或潛在爭議作出反應,要基于法律和商業因素綜合判斷。例如,企業除了自己產品的直接銷售地,還應分析自己主要客戶和銷售渠道商是否將自己的產品銷往海外市場。
基于美國長臂管轄,即使沒有刻意向美國出口產品的企業也可能因為自己的產品被第三方轉運或作為原材料/元器件集成到下游企業銷往美國的產品中而面臨潛在的美國產品質量訴訟或刑事調查。這個思路同樣適用于加拿大、墨西哥等與美國有產品質量監管合作的國家;即,在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亞等與美國政府存在產品質量司法合作的國家中出現的產品質量問題,也可能造成該產品在美國的質量監管風險。
美國產品責任制度的一個特點是全產業鏈的“嚴格連帶責任”,即,設計,制造,銷售“產品”的整個產業鏈的每一個環節(包括制造商,分銷商,批發商,以及零售商等)都對產品缺陷負有完全的連帶賠償責任。尤其須要注意的是,產業鏈嚴格責任是法定責任,無法通過企業間的合同條款免除,也不能基于企業與消費者間缺少合同關系為理由進行抗辯。合同中只能設定產業鏈環節之間的責任分配,不能改變消費者通過嚴格責任起訴的權利。
因此,消費者可以根據自身選擇,選擇向產業鏈中的任何一個參與者提起訴訟并主張全部損失。因此,企業即使認為產品缺陷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也須有效應訴并自行向產業鏈中負有責任的環節追償。可見,美國法律將確定產業鏈上的最終責任人的義務和負擔轉移給了企業。
另外,很多產品銷售合同中包含了仲裁條款,要求消費者遇到產品質量問題通過仲裁解決。但是須要注意的是,在美國法律下,即使是仲裁程序也可能包含法律強制的證據開示(Discovery)和懲罰性罰金(Punitive Damage)等,同樣可以造成巨額辦案費用以及賠償責任。另外,如下文所述,仲裁無法避免法律強制的產品危害備案以及相應的公司和高管個人刑事責任。因此,仲裁條款并不能解決美國產品質量責任的重大風險。
可見,即使企業沒有直接向美國出口產品,也可能面臨基于長臂管轄和產業鏈嚴格連帶責任的潛在美國產品責任訴訟與合規風險。由于美國與加拿大、墨西哥等其他國家的產品質量監管部門建立了協調機制,在美國市場出現的產品質量民事或刑事處罰,還可能影響到企業在其他國家的賠償或者市場準入;反之亦然。
2、
“產品質量瑕疵”的范圍極其廣泛
很多在其他國家根本不構成質量瑕疵的情況,在美國法律下也可能導致數億美元罰金甚至刑事責任。由于美國法律下產品質量產生的賠償通常金額較大,并且常伴有集體訴訟(Class Action)和懲罰性罰金等帶有巨額賠償的情形,因此美國進口商和分銷商等經常要求產品的出口企業和/或制造企業在合同中對產品的“質量瑕疵”承擔保證賠償的義務。因此,企業更應該加深對美國嚴格而廣泛的“產品質量瑕疵”的定義的理解,以了解自身在法律框架以及合同條款下承擔的責任范圍。
總體上,美國法律將“產品質量瑕疵”分為三類:制造缺陷,設計缺陷,和警示說明缺陷。制造缺陷比較容易理解,即產品未按照原有設計制造造成的質量問題。而設計缺陷和警示說明缺陷的風險經常被企業低估。
(1)產品設計缺陷
根據上文討論,在產業鏈嚴格連帶責任制度下,即使是單純的出口或制造企業,也要對設計企業的設計缺陷負有完全連帶責任。因此,企業即使認為產品缺陷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也須有效應訴。
在美國法律下,如果產品無法滿足一般使用者對其安全性的期待,或者產品設計的內在危險性超過設計的使用價值,都會被認為是設計缺陷。例如,美國用戶購買我國出口的拖拉機,在使用中由于用戶本身的疏忽將手臂卷入拖拉機履帶內造成傷害;美國法院判處我國拖拉機制造企業承擔巨額人身賠償責任,理由是造成傷害的履帶金屬邊緣設計過于鋒利,完全可以用不那么鋒利的設計替代,鋒利的金屬邊緣造成的風險超過了其使用價值,屬于設計缺陷。可見,美國的產品“設計缺陷”的內涵非常廣泛,企業很可能在不知不覺間遭遇巨額索賠。
(2)產品標識缺陷
產品標識缺陷是企業最容易忽視的重大產品質量責任風險。與很多國家不同,在美國法律下,產品警示標識和說明書內容的瑕疵,可以造成動輒數億美元的賠償,罰金,甚至刑事責任。
例如,我國一家玩具制造企業將玩具出口到美國,由于忽略了一個很小的產品標簽,被美國消費者起訴。消費者還基于產業鏈嚴格連帶責任,將美國當地的采購商和零售商作為共同被告一同起訴,致使該玩具出口企業面臨上億美元的潛在賠償責任。最終筆者代理該玩具出口企業通過一年的艱苦法律談判,才使其避免了災難性的后果。對于企業來講,一個貼紙標簽引起如此巨大的訴訟和商業影響,可謂教訓深刻。
美國法律規定,產品的標識和說明不但要對正常使用時的風險進行充分提示,還必須對使用者可預見的錯誤使用方式造成的危害進行警示。而由于不同國家消費者文化背景和使用習慣不同,如何合理預測當地消費者對特定產品可能的錯誤使用極具挑戰性。很多企業干脆將產品風險寫的非常概括和廣泛,以躲避編寫具體詳細風險提示的負擔。針對這種情況,美國法院還判定含混不清的警示標識或說明也構成標識缺陷。
由此,如果企業出口的產品被購買方用在了不適用的場景下而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也可能被起訴。例如,疫情期間企業向美國出口一批工地用的防塵口罩,結果被美國采購方采購至醫院作為防病毒口罩使用;隨后,醫院以防塵口罩對病毒的保護作用沒有達到醫療標準為由對出口企業提起產品責任訴訟;美國法院認定醫院使用防塵口罩屬于“可預見的錯誤使用”,此種錯誤使用造成的損失由出口企業和生產企業連帶賠償。可見,如果沒有采取合理的合同條款對使用范圍進行限制并提供充分的警示說明,即使產品的設計和制造均合格,也可能導致企業面臨巨額賠償訴訟。
實踐中,除了醫療用品等較為專業的產品外,看似“平常”或“低風險”的日常用品也經常因為風險提示和使用說明缺陷而被法院判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包括塑料塞, 錢包,望遠鏡, 洗發水,和玩具等。
3、
行政和刑事合規風險
很多企業在遇到產品質量責任案件時,只專注于對消費者的賠償,而忽略了監管部門的產品瑕疵報告備案等監管要求帶來的行政和刑事風險。而這類合規風險通常帶有巨額罰金,強制召回,以及高管個人刑事責任等比消費者賠償更嚴重的后果。如德國某企業生產的咖啡壺容易碎裂并燙傷消費者;該德國企業對消費者進行賠償后,沒有按時向美國司法部進行產品質量瑕疵的備案而導致美國政府的監管調查,不得不向美國政府繳納了近億美元的和解費用。本案中德國企業的巨額合規處罰本可以通過及時的備案而避免。
與大多數國家不同,美國消費者保護和產品責任由美國聯邦政府司法部牽頭各強力執法部門聯合監管,對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產品質量瑕疵有著嚴格的政府備案規定。
具體來說, 根據《美國消費產品安全法》,消費產品的制造商、進口商、分銷商、以及(或者)零售商等以及企業的董事個人、員工等,有法律義務必須向美國消費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以下簡稱為“委員會”)備案有可能對消費者造成重大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缺陷產品風險。
如果沒有按照規定備案,即使已經向消費者進行了賠償,也會觸發單獨的政府行政或刑事處罰。換句話說,備案和賠償消費者是相互獨立的兩個程序。另外,沒有及時進行產品瑕疵備案還可能造成企業的高管承擔個人刑事責任。
須要明確的是,產品瑕疵備案并不意味著產品一定存在瑕疵。根據委員會的官方政策規定,委員會在收到匯報信息后,不會自動得出結論認為企業產品有缺陷;委員會將在收到匯報信息之后進行評估,并與企業進行溝通,再行決定是否需要采取整改措施,應當采取何種整改措施,等。另外,根據《美國消費產品安全法》,除非后續委員會提起訴訟須依法公開,或者達成和解協議等例外情形,委員會不會向外界公開企業所匯報的信息。
未及時備案可能會觸發針對企業以及企業員工個人的重大民事或刑事責任。例如,美國司法部有權刑事控告未及時匯報的企業以及企業高管、董事、其他員工,并對其處以高額罰金;美國國土安全部為保護美國國民安全有權參與案件調查,對企業及相關個人就延誤匯報、產品問題等相關事實進行獨立調查。
實踐中,由于對美國產品質量備案制度不甚了解,很多企業在遇到產品質量責任案件時,只關心對消費者的賠償,忽略了更嚴重的行政和刑事風險。除美國外,加拿大、墨西哥等國也有類似的產品瑕疵備案制度,并且經常與美國執法部門進行產品質量監管合作。
可見,遇到產品質量責任問題時,企業不僅要考慮消費者提起的民事訴訟,還應慎重分析當地政府產品瑕疵備案要求及相應的刑事合規風險,慎重評估所面臨的產品責任糾紛是否觸發了備案要求。
4、
損失額度
企業普遍存在誤解的另一個問題是產品質量案件的賠償額度的計算。企業最常見的錯誤理解是認為自己面臨的損失僅與實際銷售額或消費者實際損失相關,從而嚴重低估了潛在法律風險。例如在美國懲罰性罰金制度下,一個實際損失幾百美元的產品質量案件,在被認定存在故意(包括默許)或惡意的情況下,可能導致上億美元的罰金。在這基礎上,還要考慮本文上述行政和刑事風險,以及被美國政府聯合加拿大、墨西哥等有產品質量司法協助安排的國家同時采取禁止銷售和強制召回等行政措施的可能性。
因此,即便是銷售量不大的產品或消費者實際損失不大的產品責任案件,也不能輕易得出案件風險不大的結論。企業須要綜合各種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消費者本人的損害賠償(包括身體傷痛的金錢量化價值等),消費者失去生活享受的現金量化價值,家屬可能的配偶權利的喪失,對方律師費,懲罰性罰金的可能性,集體訴訟的可能性,商業關系,以及可能的公司和高管個人刑事責任,進行慎重地判斷。
可見,無論企業是否屬于傳統意義上的“出口企業”,都需要對涉及美國的產品質量責任風險就與自身的相關性,對其他國家市場的潛在影響,可能的賠償金額,潛在的刑事合規風險等建立有效的反應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