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00 億黃金變黃銅”的案件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其中涉及的保險問題錯綜復雜,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付?保險合同的性質究竟是什么?信托公司是否有權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案涉黃金加工廠、信托公司、銀行等各方主體法律權利義務關系應當如何界定?為了厘清本案所涉相關保險法律問題,以及對保險理賠和保險公司如何識別、防范、規避風險進行深入探究,為助力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召開了關于“保險理賠與保險公司風險防范研討會--黃金變黃銅”。
研討會于2020 年7 月24 日(周五)上午通過釘釘網絡平臺舉行。
來自各界的專家學者、律師、保險實務界人士共160余名參加了研討會。
受吉林省保險學會的邀請,沙銀華先生作為特別特約嘉賓出席此次會議,并作主題演講。
沙銀華先生就保險理賠和保險公司風險防范重點和應對措施進行了系統的分享。
主要包括:
第一、投保業務方面,
要通過承保環節對保險標的確認的加強,勘察理賠環節對勘察事故證明的加強,以及單證印章管理的加強來重點防范銷售假保單以及非法銷售非保險產品的行為;
第二、保險產品銷售方面,
重點防范違法違規銷售保險非保險金融產品、非法集資和洗錢行為,保險公司尤其是分支機構要加強管控,建立對自身經營行為的事先合規審查制度來大大提高合規風險的規避力度;
第三、保險理賠方面,
應將理賠領域的職務犯罪作為預防著眼點,管控違規操作,完善相關制度,實行第三方監管;
第四、資金運作方面,
重點防止挪用保險資金等行為、不正當關聯交易行為,規避關聯公司之間的不正當利益輸送,實現經營維穩。
第五、“200 億黃金變黃銅”案所涉黃金質押融資的風險防范問題,
案涉黃金質押融資采用實物質押,屬于非標準化融資方式,保險公司并無承保必要性,如若保險公司意向承保,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風險防范:
一是,應利用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真假和成色,由該機構出具檢測報告;
二是,須考慮保險公司是否具有識別風險和抗御風險之能力;
三是,應利用現代化黃金質押融資的方法,黃金質押融資方式,一般不采用真實黃金質押,而是采用現代化金融手段,在上金所托管賬戶內直接質押;
四是,現代保險基本上不承保實物貴金屬。
在自由研討與提問環節當中,沙銀華先生指出,因本案標的物在保管期間銀行亦未發生該保險標的被盜竊、或金庫發生入侵等相關事故而報警,本案標的物與保管時的重量、質量以及外形等均未發生任何變化,并沒有短斤缺兩,因此,保險公司所承保的保險事故并未發生。但目前有限的信息表明最初投保人交付的標的物非真黃金的可能性很大,故本案已經進入了刑事偵查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