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立司法審判社會公信力的建議
一、互聯網金融帶來的亂象
2015年3月我國政府提出了“互聯網+”的行動計劃,使“互聯網+”的提法達到了從未有的高度,形成了諸如互聯網金融、互聯網交通、互聯網醫療、互聯網教育等新生態。最為搶眼的是P2P網貸平臺的發展勢頭十分強勁,2015年10月底,P2P網貸平臺數量一度達到3598家,交易額則高達7154.32億。另一方面,在國家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形勢下,不少金融企業紛紛開展P2P業務。
可是,2018 年6月以來,我國網貸平臺“暴雷”不斷,大量平臺停業、清盤或跑路,形成全國性的行業危機。據“網貸之家”網站的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6月末,80家停業及出現問題的平臺分布在全國15個省市和地區,其中上海,就有21家停業及問題平臺。僅2019年,國內就有愛屋吉屋、紅嶺創投、尚品網、團貸網、小鳴單車、韋博英語等明星企業相繼折戟,P2P網貸行業規模不斷縮小,平臺退出數量不斷增加。最新數據顯示,截止2019年7月,P2P網貸行業的成交量為900.28億元,同比下降62.19%,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臺數量跌至787家,與網貸平臺數量最多時的3600家相比,相去甚遠。究其原因,互聯網金融立法滯后,缺乏強有力的科學監管。因此,可以說監管制度的缺失是導致P2P瘋狂增長的罪魁禍首,而讓百姓的錢試錯也是一大問題。可是在事前監管不到位的情形下,我們采取的措施不是事先完善監管體系,而是采取事后嚴厲打壓的一刀切手段,從而使得我國金融市場再次跌入中國式的“一放就亂、一抓就死”困境,引發的社會矛盾全部借助司法最后這道防線加以壓制和平息。
二、熱點問題冷思考——解決這類問題的所思所想
企業一旦不能兌付,往往變成非法集資,一大批民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甚至一些業務員也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由此難免出現很多冤案。在此,對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認定問題,我有不同的想法,提出以下四點建議供相關的司法部門參考。
第一、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市場經濟中的絕大多數問題都可通過民法的方式來解決,絕不能動輒以刑法來解決經濟糾紛。刑法、民法不分會嚴重阻礙市場經濟的發展。應重新審視我國的市場立法,尤其是關于市場的刑事立法,刑法介入經濟糾紛必須極為慎重。
另外,從法理來看,企業在市場活動中募集資金的行為完全屬于企業的經濟活動。企業需要募集資金,社會公眾愿意投入,風險由雙方承擔。一方到期不能兌付,除了個別有惡意欺詐,本來就有坑門拐騙不法行為的以外,大多屬于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之行為。債務不履行的民事行為應該由民法加以規范和調整,而不應該通過刑法來處罰,因為一旦將公權力即刑事處罰規定介入到社會募集資金之中,民刑錯配,其結果反而會使法律失去應有的權威。
第二、當下,法律風險特別是刑事法律風險已成為民營經濟發展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的突出表現之一,這與我國調整市場經濟的法治模式即以刑法為主導的控制型經濟管理模式有關。一方面,市場經濟鼓勵人們創新和創業;另一方面,如果創業失敗即淪為犯罪,就會大大遏制社會的創新和創業激情。更有甚者,一大批因經濟大形勢不好受牽連的民營企業家和業務員被打成犯罪分子,這種運動式執法貽害無窮。值得注意的一個現象是,目前,上海市部分司法部門對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處罰有明顯偏重的傾向,以此達到保護投資人的利益目的??墒牵谖覈洕w下行的特殊背景下,不能把因為經營失敗當做犯罪進行懲處,也不能一味采取從重從嚴打擊的手段來安撫那些投資人的不滿情緒,否則,這會扼殺金融創新,出現“把洗澡水和孩子一起倒掉”現象,還會產生更多的冤假錯案。
第三、要在全面依法治國進程中為民營企業家營造公正完善的法治環境,依法使民營企業家和業務員免于不必要的法律風險,特別是刑事法律風險。那么,最大限度地避免刑事司法對民營企業家、業務員造成冤案,就要進一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依法審判、審慎用刑,推進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促進司法公正。
第四、要根據對行為違法性的主觀認知程度來確定相關當事人在案件中的刑事責任。對于一些規模較大的公司,例如北京的e租寶,又如上海市長寧區的快鹿集團,再比如楊浦區的合星財富管理公司,這些公司運作規模都在80-100億左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高達300-500億。可是,在這些公司中,一些具體的業務員和業務經理,很多是剛從大學金融專業畢業的新人,他們對于公司違法性行為的認知是模糊的、不清晰的,甚至是忽略的,根本不是明知而為之。但是在追責的時,司法部門就簡單地按照其涉案金額定罪量刑。這種處理結果是否合理?應該引起高度的重視。
我國刑法懲罰的目的何在?懲罰的目的不是單純實現刑法的懲罰手段,而是讓其主觀上對自己行為違法性有充分的認識,然后對其進行教育、挽救。如果之前對自己的行為的違法性始終是模糊的,現在已經充分認識了,還有必要對其實行重刑矯正嗎?因此,筆者建議在對這類案子處理時,要做到寬嚴相濟、寬嚴分明,讓判決更有信服力、說服力,建立司法審判的社會公信力。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作者簡介:李偉群,名古屋大學法學博士,現任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保險法研究所所長,上海市保險學會副會長,睿再保創管理咨詢(上海)有限公司首席保險法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