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營業中斷風險增加
(一)近十年來,企業營業中斷風險一直被列為全球十大風險之一
怡安集團(Aon Corporation)每兩年進行一次全球風險管理調查,幫助企業了解風險管理的最新動態,以在復雜多變的商業環境中成功經營。2007年以來,企業營業中斷風險一直被列為全球十大風險之一。與2015年和2017年相比,2019年全球營業中斷風險顯著上升(見表1)。
(二)營業中斷風險成為中國企業近兩年面臨的首要風險
安聯全球企業及特殊風險公司于2020年1月發布了第九屆《安聯年度風險指數調研報告》,報告顯示,營業中斷風險(包括供應鏈中斷)成為中國企業近兩年面臨的首要風險,其2019年和2020年的得票率分別高達45%和30%。導致營業中斷風險損失的原因也越來越復雜,包括火災、爆炸、臺風等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以及政治因素、數字供應鏈等。
資料來源:安聯全球企業及特殊風險。
注:1. 數據反映出調研參與者對風險的票選結果。2. 中國區調研參與人數為50人。3. 由于每位參與者可以最多選擇3項風險,得票率占比之和會超過100%。
二、營業中斷保險介紹
(一)國外營業中斷保險的發展
1. 現代營業中斷保險的早期形式
國外的營業中斷保險經歷了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在20世紀以前,國外營業中斷保險以火災營業中斷保險為主,并與目前的營業中斷保險在損失補償類型和范圍、補償方式和標準方面也有較大差異。早期的營業中斷保險是為了補償火災損失引起的間接損失需求而產生的。在營業中斷保險出現前,當企業發生火災事故后,企業的直接財產損失可以得到保險補償,但火災造成的企業停產停業引起的間接經濟損失則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直到1797年,英國MinervaUniversal公司首次推出間接費用保險,承保收入的從屬成本或者利息損失。1817年,Hamburger General Feuerkasse公司將租金損失納入承保范圍。1821年,英國出現了采用“按日補貼”或者“按周補貼”方式的時間損失保單。1857年,法國Alsace公司推出了企業停業保險,該險種只能以財產險附加險的方式投保,補償投保企業因停產停業導致的固定限額損失,并按照火災保險金額的固定比例確定補償標準,被認為是現代營業中斷保險的雛形。
2. 國外營業中斷保險制度的發展
進入20世紀后,營業中斷保險的損失補償類型和標準發生了顯著變化,損失補償類型和范圍由原來的租金等間接費用損失擴展到營業收入/營業利潤的損失,損失補償標準由原來的定額給付演變為企業的實際損失,并逐步獨立于火災保險。營業中斷保險制度日趨成熟。1899年,英國格拉斯哥的Ludovig McLellan公司著手將營業額納入損失補償范圍,以營業額的減少作為被保險人實際損失的補償標準,由此奠定了現代營業中斷保險的基石。1906年,英國的利潤損失保險被引入瑞典,并更名為營業中斷保險。1910年,德國的機器損失營業中斷保險獲得德國保險監管部門的批準,標志著營業中斷保險已不再局限于火災營業中斷保險。1938年,美國模式的營業中斷保險出現,又稱之為毛收入保險;1986年,美國保險服務公司(Insurance Service Office,ISO)推薦將毛收入保險更換為營業收入保險,這也是當今美國最為常見的保單格式。1989—1991年英國保險協會(Association of British Insurers,ABI)推出了新的營業中斷保險條款推薦格式,英國營業中斷保險得到進一步發展。自此,國外營業中斷保險的兩大保險體系基本形成,包括英國體系和美國體系,前者又稱營業中斷保險,后者又稱營業收入保險。
(二)美國營業收入保險介紹
根據損失補償的類型和范圍不同,美國的營業收入保險主要有三種保單格式:第一種是包括額外費用的營業收入保險單,承保的損失范圍包括營業收入和額外費用;第二種是不包括額外費用的營業收入保險單,承保的損失范圍僅限于承保營業收入;第三種是額外費用保險單,僅承保額外費用損失。
以美國保險服務公司制訂的營業收入(包含額外費用)保險單為范本,美國營業收入保險的主要內容如下。
1. 保險責任范圍
這類保險單的責任范圍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一是承保風險導致了保險單聲明列明營業處所及營業收入保險金額范圍內標的財產的直接物質損失;二是標的財產的直接物質損失引起了企業的經營中斷;三是被保險人(企業)在修復重建期間必要的營業中斷所產生的營業收入的實際損失,保險人將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美國的營業收入保險作為財產險的附加險,保險責任以財產險的物質損失為基礎。
2. 損失補償范圍
美國的營業收入(包括額外費用)保險承保營業中斷導致的營業收入和額外費用損失。
根據損失補償的范圍不同,營業收入保險承保的營業收入分為三種:第一種是包含租金的營業收入,第二種是不包含租金的營業收入,第三種僅包含租金。被保險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由選擇組合。其中,營業收入指被保險人本應該獲得的扣除所得稅前的凈利潤或虧損,以及恢復到與直接物質損失發生前相同的經營水平所支付的必要工資支出等正常維持費用。租金指被保險人從承租人處獲得租金收入,包括由該承租人承擔的稅費等相關費用。額外費用指在發生承保保險事故的保險標的修復重建期間產生的必要費用,包括因營業中斷導致更換營業場所以及委托他人代加工等產生的額外費用等。
(三)英國營業中斷保險介紹
與美國營業收入保險作為財產險附加險的承保方式不同,英國的營業中斷保險一般都是單獨承保。與美國營業收入保險相同的是,英國營業中斷保險中的營業中斷也是以物質損失為前提,營業中斷損失是物質損失帶來的一種后果損失。
1. 保險責任范圍
倫敦營業中斷保險協會(London Business Interruption Association,LBIA)將英國營業中斷保險保險責任界定為,被保險人在營業場所使用的財產受到損害后,對于因被保險人在營業場所發生業務中斷或干擾而造成間接損失,保險人將向被保險人進行賠償。
2. 損失補償范圍
根據損失補償的范圍不同,英國營業中斷保險有兩種不同的損失計算方式:一種是以凈利潤為基礎,包括營業額的減少和維持費用的增加;另一種是以凈收入為基礎,補償與標準凈收入的差額損失。
(四)我國營業中斷保險介紹
目前我國營業中斷保險主要有利潤損失險和機損利損險兩個險種,并分別作為企業財產險和機器損壞險的附加險承保。利潤損失險的保障范圍和除外責任與機損利損險是一致的,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責任范圍基礎:利潤損失險以財產險的責任范圍為基礎,機損利損險以機器損壞險的責任范圍為基礎。投保營業中斷保險以企業投保財產險的責任范圍為前提,主要保障企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企業物質財產損失致使企業經營中斷而導致的利潤損失;機損利損險以企業投保機器損壞險的責任范圍為基礎,主要保障企業機器設備在遭受意外事故受損時,由于重置或修復機器設備致使企業營業中斷帶來的利潤損失。
利潤損失險和機損利損險作為企業財產險的附加險,以承保企業財產險為前提。原因在于,如果在發生物質損失后沒有商業財產險來彌補損失,營業中斷的時間將會延長和難以確定,保險公司將難以預估因物質財產損失造成的營業中斷風險損失。
1. 營業中斷保險的保障范圍
首先,營業中斷保險保障的是營業中斷導致的毛利潤損失。這里的“毛利潤”并不完全同于財務報表上的毛利潤。營業中斷險的毛利潤指營業收入的減少與營業費用增加之和,扣除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從毛利潤中減少或停止支付的費用。計算毛利潤損失往往需要大量的財務和業務數據,企業的停業期限和賠償期間也是重要的參考數據。
其次,在我國,營業中斷保險是企業財產險/機器損壞險的附加險,營業中斷險是對企業財產險不保的間接損失或利潤損失提供補償的保險,保障的是企業財產險下企業財產損失導致的經營中斷事故。獲得營業中斷保險保障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企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導致承保范圍內的企業財產/機器遭受損失,即企業財產險下的事故發生;(2)企業財產的損失導致了經營發生中斷或受到干擾,即發生經營中斷事故;(3)企業經營中斷導致預期利潤損失及必要支出的損失,即產生毛利潤損失。
最后,營業中斷保險并非任何風險都可保,它必須保持與對應的企業財產險保單的承保風險同步,即企業財產險保單下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具體而言,企業財產險的承保范圍為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某種或某幾種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風險引起的企業財產毀損或滅失事故發生而導致的企業財產直接損失。根據承保風險范圍的大小,企業財產險可分為財產基本險、財產綜合險和財產一切險,其中財產一切險的承保風險面最寬。一切險也并不是一切風險都保,例如地震等自然災害、行政行為、暴亂騷動等社會異常事件在我國往往不屬于承保范圍;財產一切險也不是一切財產都可保,例如土地等自然資源、貨幣等有價證券、文件賬冊等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不在承保范圍。營業中斷保險則作為企業財產險的附加險,受制于具體企業財產險保單下的可保風險和可保財產范圍。
2. 毛利潤損失的計算
根據企業盈利能力的不同,我國營業中斷保險的毛利潤通常有兩種不同的計算方式:當企業有盈利時,計算方式為毛利潤=營業利潤+約定的維持費用;當企業沒有盈利或虧損時,計算方式為毛利潤=約定的維持費用-營業虧損×約定的維持費用÷全部的維持費用。上述公式中的維持費用,指被保險人為維持正常的營業活動而發生的、不隨被保險人營業收入的減少而成正比例減少的成本或費用。約定的維持費用由投保人自行確定,經保險公司確認后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我國的營業中斷保險中的損失一般以賠償期間內的毛利潤損失為限,相應地,根據企業是否有盈利,我國營業中斷保險的毛利潤損失也有兩種不同的計算方式:對于有盈利的企業,企業營業中斷導致的毛利潤損失等于由于營業中斷導致的營業利潤減少額加上維持費用的增加額,再減去因保險事故發生而從毛利潤中減少或停止支付的費用。對于有虧損的企業,企業營業中斷導致的毛利潤損失等于由于營業中斷導致的維持費用的增加額減去營業虧損的減少額和因保險事故發生而從毛利潤中減少或停止支付的費用額。
3. 營業中斷保險的“三期”——保險期間、賠償期、恢復期
營業中斷保險中涉及保險期間、賠償期和恢復期三個概念。其中,保險期間指保險單的責任起訖日期,與財產險或機器損壞險主險的保險期間一致,通常為一年;賠償期指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的災害事故,自發生災害事故引起損失之日起(即為出險之日)至保險人負責補償損失的最大期限;恢復期指從出險之日起到營業完全恢復至受災前正常營業水平的期間。
企業營業中斷保險的賠償期限以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期為準。企業發生事故后恢復期在最大賠償期內的,以恢復期作為賠償期;恢復期長于最大賠償期的,以最大賠償期為限。
(五)某中資財險公司營業中斷保險條款介紹
1. 保險責任條款
某中資財險公司營業中斷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條款如下:“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物質損失保險合同主險條款所承保的風險造成營業所使用的物質財產遭受損失(以下簡稱‘物質保險損失’),導致被保險人營業受到干擾或中斷,由此產生的賠償期間內的毛利潤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從上述保險責任條款來看,該中資財險公司營業中斷保險只能作為物質損失保險附加險投保,且保險賠償責任的認定要件為:一是企業財產險或機器損壞險主險承保的物質財產遭受損失;二是該物質財產的損失系由主險承保的風險造成;三是該物質財產遭受損失進一步導致了被保險人的營業受到干擾或中斷;四是因被保險人營業中斷產生毛利潤損失;五是毛利潤損失應在賠償期間內。
2. 除外責任條款
該中資財險公司營業中斷保險的除外責任條款如下:“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下列損失:(1)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產生或擴大的任何損失;(2)由于物質損失保險合同主險條款責任范圍以外的原因產生或擴大的損失;(3)地震、海嘯及其次生災害產生或擴大的損失;(4)由于政府對受損財產的修建或修復的限制而產生或擴大的損失;(5)恐怖主義活動產生或擴大的損失;(6)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免賠額或本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期內的損失。”
從上述除外責任條款來看,由于物質損失保險合同主險條款責任范圍以外的原因產生或擴大的損失不屬于該營業中斷保險的保險賠償責任范圍。
(六)某外資財險公司營業中斷保險條款介紹
1. 保險責任條款
某外資財險公司營業中斷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條款如下:“鑒于保險單所載明的投保人已向本公司繳付保險單中所列明的保險費,本公司同意,如果在保險期間內或在本公司已經同意承保的續保期間,被保險人因物質損失保險合同所承保的風險造成營業所使用的物質財產遭受損失(以下簡稱損害事故),從而導致被保險人營業中斷或受到干擾,本公司將按照本保險合同所列條款、條件的規定,并按照保險單所列的每一單項,對被保險人因營業中斷或受到干擾而遭受的下列各項損失予以賠償。
“但是,除非被保險人對其在被保險場所的被保險財產就所遭受的損害事故已經在本公司投保,并且本公司對該損害事故已經承認賠償責任并確定最終賠償金額。否則,本公司在本保險合同項下對任何損失均不承擔賠償責任。”
除表述上的差異外,該外資財險公司的營業中斷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與前述中資財險公司的營業中斷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基本一致。
2. 除外責任條款
該外資財險公司營業中斷保險的除外責任條款如下:“本公司不負責賠償下列損失:(1)由于物質損失保險合同主險條款責任范圍以外的原因產生或擴大的損失;(2)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產生或擴大的任何損失;(3)被保險人沒有可任其支配的、用于及時修理或替換受損項目的足夠資金;(4)在被保險財產受損后進行的任何更改、改進或拆修;(5)違約造成的損害或賠償,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處罰;(6)地震、海嘯及其次生災害產生或擴大的損失;(7)由于政府對受損財產的修建或修復的限制而產生或擴大的損失;(8)恐怖主義活動產生或擴大的損失;(9)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免賠額或本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期內的損失。”
從上述除外條款約定來看,“被保險人沒有可任其支配的、用于及時修理或替換受損項目的足夠資金”不屬于該營業中斷保險的賠償范圍,也即該營業中斷保險不承擔財產險主險中的物質損失賠償責任。
(七)營業中斷保險的常見擴展責任
鑒于各行各業的業務性質不同,企業發生營業中斷的大小和風險類型有差異,對應的保險賠付條件也不盡相同。以酒店行業為例,許多情形均可能導致營業場所全部或部分關閉,蒙受經濟損失;但出于保費考慮,企業往往不會針對所有可能導致業務中斷的情形投保,而是選擇把企業認為風險較高的情況納入保險范圍。
由于營業中斷保險是附加險種,只有當財產損失的原因與主險的承保風險一致時,保險公司才負責賠償因此引起的營業中斷損失。如果企業基本財產保險承保的危險是火災、爆炸、雷擊及其他事故,則營業中斷保險也同樣承保這些危險。如果發生災害事故后,企業財產的損毀按基本財產保險合同規定得不到賠償,則其附加的營業中斷險也無法獲得賠償。
下面以某財險公司官網公布的保險合同條款為例,列舉幾個比較常見的擴展條款。
1. 擴展類條款
(1)未保險的維持費用條款。
如保險合同未承保經營業務的維持費用(根據本保險合同規定對毛利潤的定義,在計算毛利潤時已予減除),在計算本保險合同項下可以取得補償的營業費用增加的賠償金額時,只賠償營業費用增加乘以按毛利潤與毛利潤加上未保的維持費用之比例所得的那一部分額外費用。
(2)通道堵塞條款。
茲約定,由于鄰近營業處所的財產遭受(本保險合同所限定的)損壞,營業中斷或受到干擾,導致本保險合同所承保的損失,而上述損壞將阻礙該財產的使用或堵塞其通道口,則不論營業處所或被保險人在營業處所內的財產是否遭受損失,這項損失均應視作由于被保險人在營業處所使用的財產遭受損壞所造成的損失。
(3)謀殺等條款。
茲約定,本保險合同所列明的“損失”一詞應具有下列含義:
①由于營業處所發生傳染病,而取消客房預訂或不能接受預訂;②在營業處所發生謀殺或自殺;③旅館客人由于食用營業處所提供的變質或受病菌感染的食物或飲料而遭受傷害或引起疾病。
(4)不得進入條款。
茲約定,依據本保險合同的條件,如果鄰近營業處所的財產遭受(在此定義的)損壞,阻止或妨礙對營業處所的使用或進入,使營業中斷或受到干擾,引起本保險合同所承保的損失,則不論營業處所或其內的被保險人財產是否遭受損壞,這項損失均應視作被保險人在營業處所使用的財產遭受損壞所引起的損失。
(5)關閉營業處所/設施條款。
茲規定,依據本保險合同的條件,由于食物變質或被污染,遵照衛生主管當局的指示關閉營業處所/設施,使營業中斷或受到干擾所引起的損失,不論營業處所或其內的被保險人財產是否遭受損壞,均應視作被保險人在營業處所使用的財產遭受損壞所引起的損失。
(6)政府法令條款(不超過連續10個星期)。
茲經雙方同意,由于發生財產一切險部分所保風險,直接導致政府當局頒令禁止到達或進入保險地點,致使被保險人業務中斷或受到干擾而遭受的營業損失,本保單負責賠償,但保險人賠償責任以不超過連續10個星期為限。
綜上所述,營業中斷保險的常見擴展條款包括政府法令條款、傳染病條款、通道阻塞條款等。即使存在營業中斷險擴展條款,營業中斷保險保險責任成立仍然需要以“物質財產損失”為基礎。
2. 規范類條款
(1)錯誤及遺漏描述條款。
被保險人在本保單項下的保障并不因其延緩或非故意地或無意地錯誤或遺漏通知保險人已獲得或占用的新場所或申報財產價值或描述任何保險利益、風險或財產而受到損害,但被保險人一旦知悉這些延緩、錯誤或遺漏,應盡可能地及早通知保險人。
(2)放棄代位權條款。
保險人同意放棄由于支付本保險合同項下的賠款而可能獲得的,對任一被保險人或任一貸款方的所有的代位權,但須以本條款的受益人遵守本保險合同所規定的各項條款為前提。
三、營業中斷保險典型案例
(一)營業中斷保險賠付的間接損失金額往往大幅超過直接物質損失
據統計,在財產損失險附加營業中斷保險的理賠案例中,直接物質損失的金額往往為營業中斷造成的潛在利潤損失的一半。
1. SK海力士理賠案例
SK海力士是全球第二大DRAM芯片制造商,也是蘋果、三星、聯想公司等國際行業巨頭的核心供應商。2013年9月4日,SK海力士在江蘇無錫的工廠發生大火,DRAM生產線面臨全面中斷。經最終評估,各家保險公司實際向SK海力士賠付保險金額10.82億美元,其中物質損失賠償僅約1億美元,營業中斷導致的毛利潤損失的賠償金額高達約9.82億美元。
2.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輪胎制造公司重大火災事故理賠案例
2018年9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承保的某輪胎制造公司內部車間突發重大火災,事故導致被保險人房屋建筑物、機械設備、原材料及在產品均嚴重受損。經分析認定,本次事故保單責任成立,人保財險承擔本次事故的損失賠償責任;截至2019年11月,人保財險最終合計賠付金額為1.72億元人民幣。其中財產險物質損失賠償8700萬元,營業中斷損失賠償8500萬元。
3. 其他營業中斷保險賠付案例
在美國“9·11”事件中,營業中斷險下的賠付金額高達145億美元。2000 年,飛利浦公司的一家芯片廠發生火災導致其下游企業獲得營業中斷保險賠償2 億美元。2000年,上海石油天然氣有限公司因油管破裂而中斷導致的利潤損失3340萬元人民幣獲得保險賠付。在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后,拉法基公司也因業務中斷獲賠營業中斷保險金7.2億元人民幣。
(二)毛利潤損失的計算方式
以下介紹原告南昌某音樂會所與被告某保險公司江西分公司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1. 案情介紹
案情簡介:2015年10月,被告某保險公司承保了原告投保的財產綜合險和財產險下營業中斷保險兩個險種,保險期限為2015年10月10日至2016年10月9日。在收取了原告保險費后,被告出具了保險費發票、保險單、保險條款等憑證給原告。2016年2月22日,原告發生火災。2月24日,江西省南昌縣公安消防大隊對此次火災出具了“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2016年5月11日,被告正式通知原告,此次火災事故的財產綜合險的保險責任成立,財產險項下營業中斷保險的保險責任成立。
2. 保險公司意見
相關爭議焦點如下:(1)營業中斷時間如何確定;(2)原告主張整個會所的營業中斷損失是否合理;(3)原告是否未盡義務導致損失擴大。
被告保險公司提出以下意見:(1)原告主張的營業中斷時間過長,發生火災的只是會所當中的一間房間,但原告主張整個會所營業中斷損失明顯不合理;(2)原告主張的營業中斷損失均是其單方確認,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法確定,應當委托有資質的保險中介機構或是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公估或鑒定;(3)原告主張的損失金額超過了保險金額;(4)保險事故發生以后,原告有義務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擴大部分的損失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
3. 審理法院觀點
法院關于本案的觀點如下。(1)關于營業中斷時間的確定。原告主張的營業中斷期事實有公證書證明,被告未提供相反證據推翻公證書內容,法院予以確認。(2)關于原告主張整個會所的營業中斷損失是否合理。第一,原告是就會所整體投保,而不是就單個包廂分別投保,被告承保的也是整個會所的營業中斷損失;第二,原告系從事服務業的音樂會所,即使是單個房間起火,也會對其整體經營造成嚴重影響,對整個會所的安全造成影響。(3)關于原告是否未盡義務導致損失擴大。被告未說明原告導致了何種損失的擴大及擴大損失的金額,被告應承擔舉證不利后果。(4)關于營業中斷的損失計算。根據案涉營業中斷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毛利潤損失為分別按照營業收入的減少和經營費用增加計算的損失之和,扣除在賠償期間內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從毛利潤中減少或停止支付的費用”,計入的經營費用增加會加大毛利潤損失,經確認經營費用增加為零元。據此,賠償金額=毛利潤損失×保險金額÷(毛利潤率×年度營業收入),可計算營業中斷保險的賠償金額。
(三)食物中毒造成營業中斷是否屬于賠償范圍
以下介紹濟源某家園飯店與某保險公司濟源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1. 案情介紹
山東省濟源市某家園飯店從事餐飲業經營。2017年5月27日,該家園飯店在保險公司處投保“餐飲業守護神”(B款)綜合保險,主險包括財產損失險和營業中斷保險。
2017年8月20日中午,張某婚宴在濟源某家園飯店舉辦,共有30桌,用餐人數為300余人。餐后部分用餐者出現腹痛、腹瀉、惡心、嘔吐等癥狀。共有73人到醫院就診,其中22人在濟源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9人在濟源市人民醫院門診觀察治療,22人在某鎮衛生院門診就診。某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于2017年8月26日作出調查報告,判定用餐者由于食用了受到腸粘附性大腸埃希氏菌和腸道治病性大腸埃希氏菌污染的涼拌耳片而導致了食物中毒。
2. 保險公司意見
保險公司認為,濟源某家園飯店的營業中斷損失缺乏證據證明。根據案涉保險合同營業中斷保險條款第三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物質財產損失遭受損失,導致被保險人營業受到干擾或者中斷,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而本案是因為食物中毒造成營業中斷,并不是合同規定的由物質損失類型引起的。
3. 審理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濟源某家園飯店在保險公司投保了“餐飲業守護神”綜合保險,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按照保險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濟源某家園飯店發生的食物中毒事故涉及人員較多、影響較大,而且有關職能部門介入調查處理,該食物中毒事故給濟源某家園飯店造成營業中斷并產生停業損失,濟源某家園飯店主張的營業損失可適用營業中斷保險。
(四)恢復部分營業下的賠償期計算
以下介紹某酒店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廣東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1. 案情介紹
原告某酒店公司自2010年開始每年向被告某保險公司廣東分公司購買保險,投保類別包括營業中斷保險、財產一切險。2016年1月20日,原告繼續在被告處投保2016年度的財產一切險、營業中斷保險。被告收取原告營業中斷保險保費7500元,并向原告開具發票。
2. 審理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賠償期間不得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最大賠償期。原告、被告約定的最大賠償期為12個月,即從保險事由發生之日起計算12個月。原告因2016年5月8日的洪水發生保險事故,經過修理修復,于2016年7月1日僅恢復部分營業,至2016年8月末沒有完全恢復營業,說明原告受2016年5月8日的水災造成原告營業的干擾或中斷在2016年8月以后仍持續存在。因此,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2016年8月以后的營業中斷賠償損失,法院予以支持。
四、新冠肺炎疫情下的營業中斷保險
(一)全球保險巨頭法國安盛集團被判賠巴黎餐廳新冠肺炎疫情損失
2020年5月22日,巴黎商事法院就原告餐飲業者斯蒂芬·馬尼戈爾德(Stéphane Manigold)與被告法國安盛集團(Axa France)之間的保險合同糾紛作出司法判決,要求被告法國安盛集團賠償原告斯蒂芬·馬尼戈爾德因新冠肺炎疫情導致餐廳關閉期間的經營損失約5萬歐元。
全球餐飲業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嚴重打擊,雖然可以通過外賣方式彌補一些損失,但對大多數餐飲業者而言,本次疫情的打擊無疑是非常致命的。自2020年3月中旬被迫關閉以來,法國餐飲業面臨前所未有的巨大壓力。斯蒂芬·馬尼戈爾德是眾多餐飲業者中的一員,其經營管理的四家餐廳都被迫關閉,再加上巴黎房租和人力成本高昂,此次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就是保險。法院經過一個多小時的審理,裁定斯蒂芬·馬尼戈爾德勝訴,安盛集團被判賠償其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營業損失,對他來說無疑是莫大的安慰。雖然本案所涉金額不高,但對千千萬萬的餐飲業經營者而言,可能具有一定的示范意義。
作為本案被告的法國安盛集團是全球最大的保險集團,也是全球第三大國際資產管理集團。本案中,安盛集團的法律代表基德律師事務所(Gide)律師抗辯稱,此次疫情關閉乃餐飲業者的自愿行為,且通常行政關閉只涉及個別餐館;餐飲業者斯蒂芬·馬尼戈爾德認為,安盛集團如果不賠償其營業中斷損失,就是不履行保險合同, 要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聽取各方意見后判決認為:2020年3月14日,法國《國家衛生緊急狀態法案》頒布(L’arret du 14 mars 2020 portant diverse mesures relatives à la lutte contre la propagation du virus COVID-19),要求各營業場所停止接待公眾或顧客,實質上屬于行政關閉,而并非餐飲業者自愿選擇關閉。餐廳因此遭受的損失屬于營業中斷保險的賠償范圍,保險公司應該賠償因此造成的餐館營業停頓而帶來的兩個半月的損失5萬歐元。
(二)營業中斷保險是否適用于新冠肺炎疫情,國外觀點存在分歧
1. 營業中斷保險并不覆蓋新冠肺炎疫情
英國保險協會干事Evans認為,即使保單中承保或擴展了傳染病風險,但從規模上看普通傳染病風險與新冠肺炎疫情這類傳染病事件有著本質的區別,保單并不能覆蓋所有的傳染病風險。
2. 營業中斷保險覆蓋新冠肺炎疫情
美國紐約McKool Smith律師事務所負責人Robin Cohen認為,許多保單并沒有排除傳染病風險;同時,有充分的理由表明,新冠肺炎疫情同時對固定資產造成了實際損失。此外,美國政府下令封鎖也可能引發索賠,這并不是由病毒造成的,而是由政府指令造成的,屬于政府指令擴展條款的賠付范圍。
索賠顧問公司Harris Balcombe的合伙人Alex Balcombe提出,如果擴展了“非損拒絕進入”條款,即使被保險企業沒有受到實際損害,在企業營業場所無法進入的情況下,也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
(三)傳染病風險是否應該包含在營業中斷保險的保障范圍內——以某保險公司條款為例
1. 相關保險條款
對于傳染病風險是否屬于營業中斷保險的保障范圍,目前國內各家保險公司營業中斷保險的傳染病擴展條款約定并不完全相同。為便于分析,本文摘取了上述中資保險公司營業中斷保險條款的“擴展謀殺等條款”,內容如下。
“K04.謀殺等條款。茲約定,本保險合同所列明的損失一詞應具有下列含義:(1)由于營業處所發生傳染病,而取消客房預訂或不能接受預訂;(2)在營業處所發生謀殺或自殺;(3)旅館客人由于食用營業處所提供的變質或受病菌感染的食物或飲料而致傷害或引起疾病;(4)由于營業處所的排水設施及其他衛生設備發生缺陷,遵照主管當局指示,關閉全部或部分營業處所。保險人對每次事故損失所引起的本條款項下的索賠,不負責事故發生后頭三天的損失。被保險人務必注意使一切物件適合其原定用途,并應恪盡職責,使營業處所避免發生上述意外事件,是保險人負擔任何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本條除上述規定外,其他均以本保險合同所載條款為準。”
2. 對上述條款的分析與理解
“附加謀殺等條款”這一傳染病附加條款作為營業中斷保險的擴展條款,營業中斷保險作為主險企業財產險或機器損失險的附加險,具有從屬性,其不能脫離主險而獨立存在,并應當以主險保險事故的發生即物質損失為前提,且營業中斷事故系由承保的物理財產的物質損失導致(或稱相繼損害)。從背景條款的內容來看,傳染病擴展條款包含擴展風險和擴展損失范圍兩部分,并有嚴格的適用限制,即擴展風險僅限于“營業處所內發生的傳染病”,且損失范圍僅限于“營業處所內發生傳染病導致的取消客房預訂或不能接受預定導致的損失”。
在保險人承擔主險責任的情形下,保險人方可承擔附加險營業中斷保險責任,在此情形下保險人方可承擔附加條款之保險責任。
關于“營業場所”的理解。根據上述營業中斷保險條款第二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營業處所應在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保險人承保的營業處所僅限于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本身的地點;換言之,營業處所不是該保險標的所在的行政區域,營業處所所在的行政區域發生傳染病而保險標的所在區域并未發生傳染病的,不能理解為營業處所發生傳染病。
關于損失范圍的理解。即使被保險人營業處所內發生傳染病,保險人承擔的損失賠償范圍應限于取消客房預訂或不能接受預定導致的損失。也就是說,保險公司的傳染病附加條款限定于提供客房服務的酒店/賓館等特殊行業的被保險人,而不是其他保險標的財產。
關于“不能接受預定”的理解。通常文義理解,“不能接受預定”指沒有能力接受預定,既包括主觀上的不能,也包括客觀上的不能。從上下文來看,本處的限定條件是“營業處所發生傳染病”。因此,主觀上不能指酒店/賓館(被保險人)因為自身防控疫情的需要不接受客戶的預定。客觀上不能指根據當地防控疫情的政策,監管部門要求酒店/賓館停止經營,從而導致酒店/賓館不能接受客戶的預定。
3. 關于傳染病附加條款賠償責任分析
(1)應關注附加條款的從屬性。附加條款是附屬于主險條款的,附加條款沒有規定的,應適用主險條款;對附加條款相關詞義的理解如營業處所,應與主險一致。
(2)保險公司營業中斷保險條款約定,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在物質損失保險合同主險條款(一般為企業財產險、機器損失險)項下取得賠款或其保險責任已獲得保險人認定,是保險人承擔本保險合同項下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
如果被保險人在物質損失保險合同主險條款項下沒有獲得賠款或保險人未認定保險責任,則不存在保險人承擔營業中斷保險責任的前提。因此,在這種情形下,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還在肆虐,對全球范圍內相關企業的正常運營、企業利潤都將帶來較大的不利影響。商業保險作為重要的風險安排和補償制度,對投保企業的財產損失、利潤損失是否應予賠償,應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以及客觀事實來綜合判斷。相關企業應在尊重保險合同與商業慣例的基礎上加強合作,協調各方利益,共克時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