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6日上午,第20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上海市知識產權保護大會召開,市委書記李強先生出席并做了主旨發言,副市長上海市民盟主委陳群先生就本市《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方案》作了說明發言。
李強書記指出,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把保護知識產權作為提升城市核心競爭力的戰略舉措,全力打造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高地,全面營造共抓知識產權保護的良好生態,讓上海這座城市成為全球知識價值實現的熱土,為加快建設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加快建設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提供強有力支撐。
本次會議呼應了2019年4月24日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召開的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高質量發展”為主題的2019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高層論壇,也呼應了2019年9月15日-18日在倫敦召開的AIPPI全球知識產權大會。重點響應了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總干事弗朗西斯·高銳的主旨演講。針對人工智能、商業方法等新型知識產權版權等,李強書記指出,知識產權是新時代經濟的戰略性資源,需要加快把上海建設成為制度完備、體系健全、環境優越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高地,切實做到“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需要推進知識產權保護理念創新、流程再造、能級提升,積極探索對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等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并在重點領域要發揮好上海制度創新試驗田作用。
從全球知識產權組織到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及上海市政府對新型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中,我認識到金融商業模式需要有專利權保護,尤其在保險鄰域。
商業保險產品已經逐漸成為我國人民應對意外、疾病、養老的有效保障工具,但市場競爭中充斥著對商業保險模式、條款設計等諸多形式及內容的模仿或抄襲,嚴重影響了保險產品的創新,不利于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建設。我認為應當積極探索保險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立法,讓上海這塊知識產權試驗田結出碩果,為上海成為全球金融高地鋪下奠基石。
國際國內目前主要有著作權、商標法、專利法等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現分析如下:
我國著作權無法有效保護保險知識產權。如長安責任保險公司申請了《愛情保險》著作權等。根據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樂、舞蹈、美術、電影等藝術作品; 建筑、產品設計圖、地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計算機軟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保險產品屬于文字作品,雖然著作權法對保險產品有一定的保護作用,但是著作權對保險產品的保護只是一種創作形式上的保護,也就是說僅保護條款、格式的文字表述形式,而保險產品的核心內容,產品設計的思維方式、邏輯關聯、精算數據等并沒有得到有效保護。
商業保險不正當競爭中的表現形式往往是將他人首創的保險產品在形式上進行改變而實質內容不變,從而規避侵犯著作權的法律責任,因為我國著作權法對作品的要求是具有原創性而非首創性。
我國商標法、專利法同樣無法有效保護保險知識產權。我國商標法保護產品的識別標志,并不保護產品的實質內容。各個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公司可以為自己首創或原創的保險產品的名稱注冊商標,從而獲得一定期間的商標權保護,但保險產品的核心文字邏輯仍然得不到保護。
根據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專利法》第2條第二款中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技術方案。也就是指要獲得產品發明專利或者方法發明專利,就要符合“采用新技術方案或手段使產品具有新的技術效果”這一專利審核基本原則。
而保險產品的創新設計,主要是依據風險的發生概率精算加以各項法律規范、保險原則以及經濟預算綜合而成的,并沒有運用新技術手段,其中使用的相對有難度的技術有法律邏輯、精算技術、IT互聯網技術等,但這些技術往往是成熟的人類可以共享的技術,并不符合新技術的發明概念。即使有創新軟件設計可以申請專利,但也只能獲得保險產品知識產權的部分保障。
解決途徑設想:商業方法專利是保險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佳方式。
一、立法先行
保險是經濟學中的偉大發明,源于人文律法契約,融合數學精算技術,屬于一種基于現代科學的商業方法,有別于自然科學或工程技術。因此基于自然科學及技術的專利法需要重新定義“技術”的內涵和外延,將創新的商業方法納入技術方案的定義和范圍中,才能使保險產品的知識產權得到專利法的保護。
在上海市知識產權保護大會上,李強書記指出,強化知識產權地方綜合立法,完善行政執法、司法保護、仲裁調解、行業自律等環節協同,讓知識產權維權變得更快捷、更公平、更有專業性。地方立法可以先行,為我國開創保險商業方法專利權先河,引合國際發展之潮流。
李強書記還指出,要對標市場主體的實際訴求,對標國際上和兄弟省市好經驗好做法,不斷解決問題、改進工作,進一步提高市場主體感受度和滿意度。
據海外資料顯示,美日歐三方已就保險產品的知識產權申請專利的要素達成共識,使用軟件系統或數學邏輯實現的商業方法屬于技術創新可以獲得商業方法專利權。在美加地區已開始有保險產品申請專利,包括保險產品集成和管理、投資組合系統、風險分析系統等,如JOHN HANCOCK LIFE等公司已開始申請商業方法專利權。
我國專利法中的商業方法專利申請狀況如何呢?雖然我國專利法對專利保護的客體采取正面定義和反面排除的方式作了具體規定,但是對于商業方法是否屬于可專利性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一般認為商業方法屬于 “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而被認為其不具有可專利性。
通過百度查詢,我國國家專利局已經批準過下列商業方法的專利權,對美國花旗銀行提出的20項涉及商業方法的專利申請,已經授予其中三項商業方法專利(2002年12月28日授予“電子貨幣系統”專利;2003年1月1日授予“數據管理的計算機系統和操作該系統的方法”專利;2007年7月11日授予“有限域離散對數密碼系統的割圓多項式解構”專利)。而作為保險產品創新機制的知識產權保護往往是西方國家服務貿易政策的重要內容,西方保險企業已經在保險知識產權領域開始國際化專利布局。盡管我國保險行業越來越重視保險產品的信息系統的開發和建設,通過電子軟件系統實現各種線上線下保險銷售和服務管理,但申報專利案例非常少見,缺乏國際競爭的專利權意識。
二、引入寧波經驗,將保險知識產權保護融入上海國際保險中心建設中
2017年中國保監會攜手浙江省人民政府、寧波市人民政府共同頒布了《寧波市重大保險創新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對創新保險設想提供1-3年的知識產權保護,保護區域以寧波地區為主,開創了對保險知識產權保護的先河。
上海是長三角發展的龍頭,擔負著上海國際保險中心建設的重任,應借鑒寧波先行的成熟經驗,應當且可以為全球保險界提供商業方法專利權申請機制,為保險創新產品提供知識產權保護,筑巢引鳳。引用李強書記的話:要牢固樹立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的理念,更好吸引國內外投資者選擇上海,更好釋放全社會創新創造活力。
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配套建設:
1、立法保護保險知識產權,創設保險商業方法專利權;
2、寬泛的保險產品專利權申請人;
3、建設全球化保險知識產權仲裁體系或司法判決體系。
國際化的上海國際保險中心的持久發展,必須為保險各主體方建設一個通達的被廣泛認可的能解決訴求的權威仲裁平臺。仲裁員可以來自于全球保險業發達國家或地區的權威資深人士或組織。
綜上所述,創立商業模式專利權是對現有專利權立法和專利權審核機制的重新定義,具有理論上的可行性和實踐中的訴求。上海之保險國際中心建設除了上海再保中心、上海保險交易所建設外,保險知識產權的保護立法更是一項具有長遠意義的全球競爭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