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初新冠傳染病發生以來,保險界及時推出了新冠疾病保險和隔離險(以下簡稱隔離險),為社會大眾提供了抵御新冠風險的創新保險產品。
今年3月以來,由于全國各地的新冠疫情不間斷的發生,被隔離的被保險人日漸增多,保險理賠糾紛居高不下,各地銀保監局接到的投訴電話70%是涉及新冠保險的理賠糾紛。本文不分析誰對誰錯,只依據保險原理來論證隔離險保險產品的保險利益設定是否吻合或背離保險原則。
從多個保險公司的新冠肺病健康及隔離保險的保障內容中看到,除了意外死亡、猝死保障外,其創新點主要是:1)新冠肺病死亡賠償金;2)新冠肺病確診一次性賠償金;3)因被感染新冠病毒或屬新冠病毒密接者被強制隔離補償金。
從保險合同保險利益可以看出,它屬于意外險和健康險的綜合保險,但隔離風險保障的保險屬性是什么呢?是人身風險屬性,還是經濟利益風險屬性(從物屬性)?
任何一個保險產品都要吻合保險基本原則,讓我們對應分析:
1、 是否吻合可保利益原則
保險是個特殊商品,保險產品的保險利益設置與投/被保險人所面臨的風險必須有依附利益關系。當被保險人感染新冠病毒導致死亡、或進行醫療救治、或被強制隔離,也就是其人身生命權、健康權、附帶的經濟收入受到了侵害,有權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這是保險法中人身保險法規賦予被保險人的權利,保險公司承擔賠償義務。隔離險的保險利益設置從屬于人身風險,是吻合可保利益原則的。
2、 是否吻合補償原則或利益填平原則
被保險人感染新冠病毒導致死亡、殘疾或醫療費用支出都是個人和家庭的與生命權、健康權有關的直接經濟損失,隔離險的保險利益設置吻合保險補償原則。對沒有被感染新冠病毒,屬于密接者或次密接者而被強制要求居家隔離或在方艙隔離,隔離期間的津貼賠償金,其補償的是個人和家庭的收入減少,屬于與人身權利高度依附的經濟利益風險屬性(從物風險屬性),隔離險的保險利益設置仍然吻合保險補償原則。
但有一種情形,某被保險人已退休或無工作收入,靠退休金、租金或存款利息生活,如沒有被感染新冠病毒,屬于密接者或次密接者而被強制要求居家隔離或在方艙隔離,他們能否獲得隔離期間的津貼補償金?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給予的每日隔離補償津貼是否吻合保險補償原則?顯然,這些被保險人在隔離期間并未減少他們固有的經濟收入,保險公司的賠償是背離保險補償原則的。
3、 是否吻合因果關系原則
從因果關系來分析,患者感染疾病與死亡賠償、疾病一次性賠償、隔離賠償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但新冠的密接者、次密接者與新冠疾病無醫學上的必然關系,也就是說密接者、次密接者是否被感染新冠病毒是不確定的,不能劃等號。從近三年的醫學臨床觀察數據中可以得出這樣的醫學結論,隨著病毒傳染力的減弱和人類防護的加強,密接者、次密接者被傳染的比例是呈現下降趨勢的。他們被隔離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被實施隔離的,屬于法律風險。因此,隔離險對密接者、次密接者的隔離日津貼補償屬于法律風險補償,與因果關系原則背離。
4、 隔離險新險種推出是否符合大數法則
新冠病毒是人類新發現的新型冠狀肺炎病毒,其傳染力、存活率、傳播途徑、致病率、致死率、后遺癥、醫療方法等都處在研究和數據積累中。隔離險開發雖然可以借鑒人類有數據記錄以來的全球傳染病歷史統計數據,但新產品定價缺乏同類疾病大數據支持是非常明顯的,低價承保導致保險費充足率不夠,從而發生了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得不到保險人及時賠付的困境。顯然,隔離險背離了保險大數法則。
5、 最大誠信原則在隔離險中的體現
投/被保險人在投保中是使用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及承保條件,無締約商議權。因此依據保險法有利于被保險人之立法原則,對有爭議的國家政策、定義都要做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本險種成為最大投訴險種源于保險合同對中、高風險區的定義與政府定義之間產生差異,如遵循保險最大誠信原則就可解決爭議,做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符合保險法立法精神。
綜上所論,隔離險在保險利益開發上是吻合保險相關原則的,在特別情形下會背離保險原則,定價上是缺乏大數據支持的,理賠服務中應當堅守最大誠信原則。
最后,筆者建議,根據政府防疫要求,可以開發一款“傳染病場地責任保險”以滿足公共場所防疫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