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中,有些保險公司可能會遇到如下問題:保險合同對應的保險期間屆滿,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客戶應該來申請領取滿期金,但客戶遲遲沒來申請領取,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該怎么辦?
上述情形下,主要涉及的問題包括:第一,保險公司是否有義務在客戶未申請情況下主動向客戶支付對應滿期金?第二,如果保險公司不需要在客戶未申請情況下主動向客戶支付對應滿期金,那么,是否需要通知客戶來領取?第三,若日后客戶來領取,保險公司是否需要承擔客戶延遲領取期間產生的利息損失?
就上述幾個問題,筆者將主要從法律法規及一般行業實務角度,進行簡要分析。
問題一:保險公司是否有義務在客戶未申請情況下主動向客戶支付滿期金?
鑒于義務主要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保險公司是否有義務在客戶未申請情況下主動向客戶支付滿期金的問題,本質歸于保險公司是否具有對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保險法》等法律規定對此并未明確規定,那么,則主要取決于保險合同是否存在相關約定義務。若保險合同明確約定在客戶未主動申請滿期金時,到期時應由保險公司主動向客戶支付滿期金,則保險公司有義務主動支付,否則,保險公司并無義務在客戶未申請情況下主動向客戶支付滿期金。
也有觀點認為,即使保險公司沒有在客戶未申請情況下主動向客戶支付滿期金的義務,但保險公司可否從提升客戶服務的角度,在客戶未申請情況下主動向客戶支付滿期金呢?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此種做法也是不合適的,為何說不合適呢?因為通常情況下,含有滿期金責任的保險產品,一般也同時含有身故責任,且有可能身故保險金和滿期保險金的金額還不一樣,以下面這款萬能險產品為例,疾病身故保險金是身故當日的個人賬戶價值的110%,而滿期保險金則是保單終止日當日的個人賬戶價值。
而且,不僅金額不同,保險條款一般還約定需要客戶提供戶籍證明及有效身份證件等以證明符合滿期金的領取條件,如下圖所示
上述情形下,如果保險公司在客戶未申請情況下主動向滿期金受益人支付滿期金,不排除出現本來應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身故保險金但卻向滿期保險金受益人給付滿期金的錯誤情況。
因此,除非保險合同另有明確約定,否則,在客戶未主動申請情況下,保險公司不僅沒有主動向客戶支付滿期金的義務,也不宜主動向客戶支付滿期金。
問題二:保險公司是否具有通知客戶申請領取滿期金的義務?
無論從《保險法》等法律規定來看,還是從一般保險合同的約定來看,通知客戶申請領取滿期金,并不屬于法律明確規定的保險公司義務,也不屬于保險合同明確約定的保險公司義務,但是否屬于保險公司基于履行保險合同的附隨義務,目前實務中存在爭議。
其實早在2012年底,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在全國廣泛開展“尋找生存金主人”活動,以短信通知、電話回訪、上門拜訪等方式提醒客戶關注自己的保單權益,并在各大媒體登載“生存金主人 新華保險喊你領錢!”相關文章,而且當時原北京保監局也提醒廣大客戶及時申請領取滿期金以維護自身權利,如下圖所示:
因此,當出現客戶遲遲不來領取滿期金的情況時,筆者建議保險公司還是最好主動通知客戶向其申請領取滿期金,雖然這個主動通知的動作并非《保險法》等法律明確規定的保險公司義務,一般也不是保險合同明確約定的保險公司義務,從司法實務角度也不一定會被認定為合同附隨義務,但從防范保險公司風險及目前實務來看,建議保險公司還是主動通知客戶申請領取滿期金為妥。而且,保險公司這么做,也可以讓客戶有更好的體驗,本質可以視為保險公司提供優質客戶服務的體現。
問題三:若日后客戶來領取,保險公司是否需要承擔延遲領取期間產生的利息損失?
不考慮保險合同明確約定滿期時客戶未申請而應由保險公司主動支付的情形,客戶延遲領取期間的利息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原因如下:
第一,從理論上講,基于前面的分析,領取滿期金是保險金受益人的權利,但這個權利是需要保險金受益人主動去行使的,若因為保險金受益人沒有主動行使權利而導致利息損失,應由保險金受益人自行承擔;
第二,從司法實務來看,對于保險金受益人沒有主動申請領取保險金而產生的利息,人民法院也不支持由保險公司承擔。例如在(2020)粵0106民初35910號李某與某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中,一審法院分析認為:
“1、根據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合同回執,李某已簽收保險合同,故李某應當知曉保險期限屆滿時可申請領取滿期生存保險金;
2、保險期限屆滿后,未有證據顯示李某向保險公司提出領取申請,或保險公司對李某領取保險金及紅利設置了障礙;
3、保險期限屆滿后,保險公司通過手機短信平臺多次向李某發送手機短信,告知李某保險合同期滿,應及時領取相關的費用,但李某的手機關機停機等終端的問題未能發送成功,按雙方約定,李某變更手機號碼后,沒有及時的通知保險公司,故該短信未能發送成功的責任由李某承擔,現保險公司提交的現有證據足以證明保險公司已充分履行合同期滿后應履行的通知義務。
因此,在保險條款明確約定保險期限及期滿領取保險金申請事項的情況下,李某未及時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由此導致遲延領取保險金及紅利不應歸責于某保險公司,其主張某保險公司向其支付利息損失,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總 結
總結而言,對于前面提及的三個問題,除非保險合同明確約定滿期時不必經客戶申請而保險公司就需要主動支付,否則:
1、保險公司無義務在客戶未申請情況下主動向客戶支付滿期金,且為了避免給付錯誤,保險公司也不宜在客戶未申請情況下主動向客戶支付滿期金。
2、雖然保險公司不必未經客戶申請主動支付滿期金,但建議保險公司最好通過之前客戶留存的聯系方式,主動通知客戶來領取,并同時通過在公司官網、APP,以及其他具有較廣影響力的主流媒體上發布公告的方式,提醒客戶及時申領滿期金。
3、對于因客戶沒有及時申領滿期金而導致的利息損失,應由客戶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