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來源于蘭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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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禹彥
通常我們接受案件委托,需要考慮案件實現的難易程度和律所的經濟效益,高收益的案件往往等于復雜和困難,可是既復雜、又困難還收益不高的案件,就沒有意義了嗎?其實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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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下午,我接到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電話:“陳律,有個追償案件你們能不能接?可以的話給個方案和報價?!币驗樵浻羞^合作,我也直接回復:“一般我們不會拒絕老客戶,但是案件得看看材料評估一下”
這是一個保險已經賠付的案件,發起追償,盡量年底結案。
我本來只以為是一個標的不大的保險追償案件,走個程序而已。但是一看才發現,這是一個行業內典型認為難追償的案件:
某外企(知名汽車零部件企業)委托一個體戶運輸一車的渦輪和齒輪等零配件,據說運輸過程中飛翼門松了導致部分貨物掉落,全車貨物基本按照全損賠付。
整體看下來標的金額不大、無事故證明、損壞標的物已無法找回、且該設備零部件生產都屬于罕見精密儀器、所有數據參數和內部標準等都是汽車生產專業英文、追償對象是一個“空殼”個體戶等。不僅是訴訟有難度,被告即使敗訴執行也是很大的難度(果然多次訴訟中對方代理人都多次重申這點)。
評估下來,這個案子大概率我們會白干,我們也把實際困難告知了保險公司,但是和保險公司溝通后得知,他們在當時理賠時也考慮過這點。
從保險理賠和追償難度而言,從追償證據角度是極為缺失的,但是此類精密零配件廠商若都嚴格要求司法審判角度的鑒定報告、事故證明等,將極大增加客戶負擔,甚至服務定損成本會遠超標的本身,所以才協商賠付。
對于企業風險管理而言,賠案雖然不大,但是意義重大,將會對于江浙附近該類生產企業今后的賠付標準厘定尺度,如果追償訴訟無法支持,保險公司今后只能全面剔除此類業務,導致此類企業無法有風險覆蓋的保險工具;或者只能今后每次“慫恿”客戶先和保險公司打官司,判決賠付了以后保險公司再賠,從而拿著判決找實際責任方追償。
對于該類企業園區法院而言,如果本案追償訴訟因為證據等原因結果不利,長期而言,保險公司都不敢擅自賠付,此類所有的賠案今后就得讓法院來幫忙定損定則,將極度加重了江浙地區汽配產業園區所屬的法院的司法壓力。
最終我們團隊還是承接了此案,雖然從經濟角度上看對于我們并不劃算(因為保險公司案件基本是風險代理,追償到賬后按比例付費),但是這個案件對于厘定此類此類精密零配件廠商的保險理賠標準以及今后形成案例減輕司法負擔都很有意義。
02
果然這個案件從立案開始就頗為曲折。
第一次的庭審由于證據太多,只是作為證據交換進行,當然對方代理人是全盤否認了事故的真實性和損失數額:他們認為并沒有產生過這個事故,也沒有事故證明;后又認為裝車是零配件廠商自行裝車導致;損壞標的物已銷毀處理,因此無法鑒定、且該設備零部件生產都屬于罕見精密儀器、所有數據參數和內部標準等都是汽車生產專業英文,對方甚至對于每項指標參數和英文專業名詞都提出了“意料之外的解釋”,而這些更是很難三言兩語和法官說清楚的??傊?,被告作為承運人沒有責任。
對方代理人可能也認為我們不會為了這么小的一個追償案件花費太多精力,更是提出來對于 10000 多個零配件是否損壞要求查勘實物和鑒定的觀點。(這筆鑒定費將遠高于訴訟標的)
第一次開庭結束,庭上案件相關情況都在預料之內,但庭下情況給了我意外。
第一是對方代理人同行的全力否認和據理力爭。因為能這么賣力的干這樣一個案子,甚至可以否認事故發生企圖全盤拒賠,而不是程序性的走個流程,說明委托人是有付費能力的;
其次是,其時不時和庭下某外旁聽人員溝通、回答法庭問題和眼神,也說明了庭下這位案外人很可能才是實際經營人。
開庭回來,我們團隊的小伙伴就抱怨了,果然是案子技術上難!執行上更難,簡直是“死案子”如何突破這個問題,我們制定了兩個戰略目標:
1、如何突破技術認知障礙,畢竟對于如此專業的零配件結構和生產原理我們很難徹底說清,即使自己弄清楚了說服法庭我們也是很有壓力。
2、突破被告的空城計,否則還是沒法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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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早驅車兩小時前往法院,為了避免早高峰,我們必須6點就得出門,否則兩小時的路程可能會翻倍。
針對該設備零部件的復雜性,和特殊的報廢和處理標準的問題,我們庭前申請法庭將零配件廠商作為第三人申請加入了訴訟,畢竟事故有沒有發生、怎么發生,廠商是最清楚的,有利于查明事實。我們和法庭和廠商都做了大量工作,尤其也很感謝承辦法官和該廠商及其代理人,在我們曉以利弊,以及告知本案件對于今后理賠事故的行業意義和對于本地區可能的司法影響后,各方都積極配合。在庭審中,我們也拿出了前期對于汽車行業整車裝備的研究成果以及該行業標準體系,加上廠商出面對于各種指標的解釋,為何該類儀器落地就要報廢以及“ 0 容錯率”的解釋后,法庭接受了我們的觀點。
當然對方代理人始終認為應當對每個零部件進行拆解鑒定,否則無法確認損失,但又舉不出所謂的鑒定標準。我們最終發表辯論意見:在司法處理的經濟性而言,每件檢測成本過高,很可能檢測成本大于整體損失;對于汽車行業而言,既然該汽車生產行業體系內是 “0 容錯率”,我自己若作為汽車消費者,我也不希望我車上的轉向系統的渦輪是一個可能損壞的。最后對于消費者安全考慮而言,整批貨物才 30 萬元左右,但這10000多個渦輪要裝配到一萬多臺車的轉向系統上,其中只要一臺車在高速上發生事故,損失都是不可估量的,
第二次的開庭取得了理想的效果,但庭后法官也給我們打電話勸我們和解,技術論證上雖然我們主張有理,但畢竟沒有先例,處理起來時間久且不確定,主要還是無法執行,對方名下沒錢。所以哪怕對方給的和解金額低,也應該試著考慮。
04
對方低金額的和解方案顯然是把執行難作為了底氣。畢竟有多少的案子都是這種情況,空有判決文書而無法執行,如果無法突破這關那所有努力都沒有意義。
在第三次開庭前我們針對可能的執行難尋求破局。
突破口還是得從被保險人處,因為只有他們常年和被告實際控制人有聯系,因此我們還是尋找了該廠商數年間和被告個體戶所簽訂的運輸合同、單據、聯系人的溝通記錄等。通過對大量證據的檢索和對比,我們發現所有的電話和溝通都指向一個叫xxx的自然人。經核實就是那位每次出庭的旁聽人員。于是我們準備了庭審問題的清單,主要是以查明運輸關系由來的案件事實的方式向對方發問,希望在庭審中能確認實際經營人,從而在后續執行層面將實際經營人拖入被執行范圍。
在庭審中,我們看似重點還是在渦輪是否損壞,和損壞的程度以及價值怎么認定上。借著法庭全部厘清全案事實的機會,趁機向對方發問。被告經營狀況、經營人員、業務聯系人,如何聯系,聯系人是誰等問題,顯然對方代理人不耐煩,或者回答不知道。但旁聽人員卻一一對答如流;最終我們提醒法庭核對旁聽人員身份,果然也就是這位xxx。
事實當然已經很清楚了,但作為證據顯然是不夠的。但法庭也及時休庭了,再次組織雙方談話,當我們休庭后拿出這些年xxx經營業務的簽名單據,甚至是自認用被告作為主體進行簽約的聊天記錄后,對方代理人當即表示雖然不能作為財產和業務混同的依據,但盡量要求和解結案。很顯然,我們前期的策略奏效了,對方再也不敢以“空城計”——名下無可執行財產作為壓迫低價調解的底氣了,因為財務和業務的混同是有可能將其實際經營人拉入執行范圍。
于是法庭再次結束了庭審,但我們的武器庫其實還有一個底牌,一個物流公司朋友以業務合作的名義聯系到了xxx,他們的聊天記錄里直接相關的證據(在此省略一百個字),xxx除此以外可能還有其他的殼用來經營。當然也是答應了朋友非必要不會拿出來,只是口頭用以和法官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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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并非我們這個案件就完美了,畢竟上面所說的壓箱底證據并非完全沒有瑕疵,這個朋友也不愿意顯名和出庭;我也咨詢了做執行的朋友,他們告知這些證據也不是百分之一百可以證明業務和財務混同,可能還需要進一步形成證據鏈條。
所以經和保險公司商議,在法庭組織下,最終以大部分的訴求金額和解了本案。但是結果是略帶遺憾的,比如沒有一個成文的判決沒法形成判例。
但即使如此,對于園區內的該類企業而言,我想這個結果在其圈子內也有象征意義。至少在小范圍內給此種運輸模式的合作制定的商業樣本,就像被告方經營人說的,今后他們也得買相應保險了;
而對于司法而言,至少對于該法院轄區內,法院也有了處理該產業上下游直接質量相關糾紛的經驗,畢竟該轄區內有著該產業的完整配套上下游的園區,難免會再有糾紛;
而對于保險公司而言,承保該類業務也會更有底氣,前端的理賠服務流程也可以完善,提升服務品質。從而也會減少與被保險人之間的訴訟,也間接節省了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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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個案件結案也只是我們日常辦案中的一朵漣漪,現在回想結案時候我都沒有任何感覺,只是機械而麻木的結案歸檔。但再次回溯這個歷程,其實在中間數次都有放棄的想法,比如接案時因為案件經濟效益不高而考慮過拒絕委托,又比如在庭審中遇到大量技術上和程序上的障礙也想過“高性價比”快速的以小金額和解結案,甚至在最后面臨可能的執行不利的局面時,也想著“聽天由命”般拿個判決即可。
但無論如何,還是抵制住了這些“太聰明”的想法,最終順利完成了一個這樣小小的委托。
在此,還是很感謝客戶的信任、廠商和代理人的幫助、團隊的支持以及各方的配合,當然最終還是要感謝法庭公正審理,沒有這樣公正的司法環境也不會有一系列依照法律來進行的訴訟活動,也無法定紛止爭為行業發展創造效益,更不會有我們民商事案件律師的發揮的“舞臺”。
寫于蘭迪北外灘職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