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蒙格斯報告
我國從“老齡化社會”走向“老齡社會”的帷幕即將拉開。從發達國家經驗看,老齡社會將面對個人養老資金不足,以及“因病返貧”個人醫療資金不足兩大難題。本文針對“因病返貧”個人醫療資金不足這一難題,提出了開發“提前消費型以房養病型”壽險的設想,未雨綢繆解決老年人罹患重病后的醫療資金不足的問題,從而更加凸顯保險業的經濟減震器和社會穩定器的功能。
來源:原文發表于《中國商業保險》2023年第4期,原標題為《開創“提前消費型以房養病型”壽險,應對老齡社會因病返貧難題》
據1956年聯合國《人口老齡化及其社會經濟后果》以及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劃分標準,當一個國家或地區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例達到或超過7%時,則意味著進入了“老齡化社會”;達到或超過14%時,則進入了“老齡社會”;達到或超過21%時,被認定為“超老齡社會”。2023年1月,國家統計局宣布,中國已出現出生率下降和總人口減少,從而拉開了少子化的帷幕。同年9月20日,國家衛健委新聞發布會公布其預測結果,中國在2035年左右,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將突破4億人,占總人口比例將超過30%,將進入重度老齡化階段。
當前老齡化發展進程,有兩個特征:一是老齡化發展有加速和長期化的趨勢,二是新生人口出現減少現象,總人口呈減少趨勢。同時,中國的老齡社會還將面臨兩大難題:一是社會養老保險(年金)財源供需不匹配難題,即養老年金財源以及個人養老資金出現不足;二是因病返貧難題,即老年人“因病返貧”的風險隨著年齡增加而增大,從而出現個人醫療資金不足,因患重病、大病導致“因病致貧”。
一、老齡社會的難題
(一)老齡社會之難題:因病致貧
1.老年人容易罹患“三大疾病”
當人步入老年后,最容易罹患“三大疾病”,即癌癥、心臟疾病、腦血管疾病。
(1)美國、日本的情況
2023年1月,美國癌癥學會《臨床醫師癌癥雜志》(《CA : A Cancer Journal for Clinicians》)預測,2023年美國將出現195.83萬例新癌癥病例和60.98萬例癌癥死亡病例。
日本厚生勞動省《2020年的人口動態定期調查的統計》的數據表明,日本人身故原因第一位是癌癥(27.6%),第二位是心臟疾病(15%),第三位是腦血管疾病(7.5%)。“三大疾病”身故人數占總身故人數的50.1%。
(2)中國的情況
2023年,中國國家癌癥中心公布的癌癥登記年度報告顯示,2016年估計有406.4萬例新發癌癥病例,平均每天超過1.1萬人被診斷為癌癥,同年約有241.35萬人死于癌癥。另外,據《中國心血管健康與疾病報告》(2019)推算,中國心血管病患人數高達3.3億人(見表1)。
上述報告還顯示,2019年農村和城市居民心血管病死亡人數分別占總死亡人數的46.74%和44.26%,腫瘤死亡人數分別占23.27%和25.73%。
2.老年癡呆癥患病率激增
當人步入老年后,因罹患阿爾茨海默癥、腦血管疾病等導致認知功能障礙的風險將增大。大多數患者在65歲之后開始發病,年齡越大,患病率越高。2022年9月,國家衛健委新聞發布會表示,阿爾茲海默癥是老年期癡呆最主要的類型,中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中約有1500萬癡呆患者,其中1000萬是阿爾茨海默癥患者。根據國際阿爾茨海默癥協會的報告顯示,到2050年,全球患者將增加至1.52億人,是現在患病人數的3倍。
3.罹患重疾使“因病致貧”風險激增
一旦老人罹患重疾或需要長期護理,如果需要自費支付超過醫保統籌的最高支付標準的費用,且金額比較大時,若老人除用于生活的養老資金外并無積蓄,則只能由子女來替老人付賬。問題是,如果是獨生子女夫婦,可能需要照顧各自的父母(假設也是獨生子女),以及各自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4名×2),最多將面對12名長輩,一旦12人中出現1人或數人同時罹患重疾,獨生子女夫婦將承受巨大的財務壓力,有可能面臨因病致貧的風險。
(二)開發“提前消費型以房養病型”壽險,應對老齡社會難題
從商業壽險的角度,能否在商業保險的基礎上,探索構建一種“提前消費型”的綜合性保險產品,讓老年人一旦罹患重疾或需要長期護理之際,能有充足的資金來應對高額治療費或支付長期護理費用。
一種是能否考慮對現有的壽險產品進行加工,補充其“提前消費”功能;另一種是根據老年人的財務狀況,探索能否將其所有的房產,在不影響生前居住和使用的情況下,轉化為可隨時使用的資產,以便能在最需要的時候使用。
以上兩種“提前消費型”保險產品的開發和利用,可為老年人一旦罹患重疾或需要長期護理時,自力解決財務困境,緩解因病致貧的風險。本文將通過一定的數據分析和可行性解析,探索構建以“自助”模式為中心的“提前消費型”綜合保險產品的可能性。
二、老齡社會的國際性難題
(一)老年生活所需的兩大財源
人到老年需要有兩類財源方面的支撐,第一類財源是養老金,第二類財源是醫療、長期護理資金。
第一類財源是支撐老年人生活的養老金。以前老人的養老財源主要是“養兒防老”,子女提供的贍養費。現在大多數老年人主要是依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金。第二類財源是一旦罹患重疾或需要長期護理,能用于支付醫療、長期護理費用的資金。以前,醫療救治費用的財源,除老人有能力自己承擔外,主要依靠子女的支援。現在主要是依靠:一是社會醫療保險提供的醫療救治費用,二是老人自己的積蓄,三是子女的資金支援,四是老年人若投保了商業健康保險,則這些機構可提供保險金。
(二)老年人患大病將面臨三個困境
1.第一困境:未加入任何保險的困境
步入老年前并未加入任何商業醫療保險或重疾險,一旦罹患重病,資金不足,無力支付醫療費或長期護理費用時,無法從商業保險中獲得保險金來應對超過醫保支付上限部分的醫療費。
2.第二困境:加入壽險的困境
步入老年前加入壽險,由于被保險人生存,不能提前領取死亡保險金。其實,加入壽險的目的是為兒孫留下錢財。而當被保險人罹患重疾需要錢財治療時,卻無救濟渠道。有壽險合同在手,只是沒有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去世),就不能提前領取死亡保險金。
另外,雖然壽險合同規定,投保人可以利用保單進行質押,向保險公司貸款,但貸款的利息一般在5%至6%之間,高于銀行定期存款基準利率(現行一年期為1.5%),因此大多數人不愿意抵押保險合同貸款。
3.第三困境:罹患重疾財源短缺的困境
一旦老人罹患重疾或需要長期護理,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需要子女來替老人付賬。如果夫婦均為獨生子女,一旦12名長輩中出現1人或數人同時罹患重疾時,都需要支援的情況下,若該夫婦無充足的資金,可能會面臨財務危機。
從老人方面看:自助房產市值往往是幾百、上千萬元,而日常靠養老金收入的老人,一旦患重疾立即捉襟見肘,需要資金時卻不想賣房換成現金,變成租房住。從子女方面看,長輩們罹患重疾,在最需要用錢的時候,又不能強行變賣長輩們的房產來應對財務危機。這是真正的困境所在。
(三)厘清老年人住房的持有情況和房產往下傳承的需求
1.老年人的住房持有情況
根據2012年5月發布的《中國家庭金融調查報告》顯示,中國家庭自有住房擁有率為89.68%,高于世界平均的60%(美國65.4%、英國70%、日本60%)。城鎮老年人住房擁有率為75.7%,城鎮老年人住房擁有面積約為33.66億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積為33平方米以上。。
2.老人持有房產往下傳承的需求
若是獨生子女,最多可繼承3套住房(父母1套、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各1套)。若夫婦都是獨生子女,將超過3套。繼承后,多余的房子或出租或出售,可增加財富積累。這個現象從全國范圍的維度俯視時,市面上待租或待價而沽的房產將會充斥市場,人人手里都有幾套,誰來租房和購房呢?根據前述信息表明,城鎮老年人七成左右持有房產,是否可以預見社會將進入不再需要老一輩將房產留給兒孫輩,不再需要往下傳承的時代。
三、構建“提前消費型”系列保險之必要性
(一)何為“提前消費型”保險
1.定義壽險合同約定,當被保險人去世時,保險公司向受益人支付死亡保險金。而“提前消費”是指,在保險事故尚未發生(被保險人生存)時,因被保險人罹患重疾,或需要長期護理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在確認之后,可以提前向被保險人支付一部分或全部死亡保險金。此類操作,需要合同當事人之間約定,并將此約定寫入保險合同。
2.“以房養老保險”是一種“提前消費型”保險
“以房養老保險”是一種將住房抵押與終身年金保險相結合的商業養老保險。該保險產品要求投保人(一般兼被保險人)將擁有的房產抵押給保險公司,被保險人可以繼續擁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處置權,同時被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按月或按年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被保險人身故后,保險公司獲得抵押房產處置權,處置所得將優先用于償付養老保險相關費用。若有剩余,將剩余部分支付給保險合同指定遺族。
3.“以房養老保險”能否解決老齡“因病致貧”難題
由于各國國情不同,其對“以房養老保險”產品的需求也不盡相同。中國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比較扎實。以上海市為例,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是是4515元,而上海市本科畢業生起薪的月薪為5386元。可見,除非發生本文所討論的“一旦罹患重疾等”風險,在一般情況下并沒有顯示養老金不足和亟需增加養老金的迫切性。因此,按照目前中國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后的養老金發放水平,一般情況下,可以滿足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因此中國“以房養老”的普及率不高。
壽險公司經營“以房養老保險”產品,其設計原理和設計方案,都是圍繞為被保險人按月或按年支付保險合同約定金額的養老金為主要內容,如被保險人需要臨時大量增加支付養老金的情況下,“以房養老保險”產品將受到生效保險合同的事先約定的約束,無力改變保險合同的性質。因此,現有壽險的產品難以解決老齡社會難題。
(二)構建“提前消費型”保險的基本思路
“提前消費型”保險可以有兩種設計方法,第一,現有的壽險產品附加“特約提前給付死亡保險金”方式;第二,開發房產抵押型“提前消費綜合保險”方式。
1.現有的壽險產品可附加“提前給付死亡保險金”方式
通過對現有壽險產品的死亡后給付進行加工,對罹患重病需要治療費時,符合保險合同條款約定條件者,啟動提前給付部分或全部“死亡保險金”的功能,以這種“提前消費”的方式,緩解“因病致貧”難題。
具體而言,可將定期或終身壽險設計成,附帶有“提前給付‘死亡保險金’”特約或附加保險的產品。可規定,當被保險人向壽險公司申請“提前給付‘死亡保險金’”時,在符合雙方約定的情況下,壽險公司可啟動提前向被保險人支付部分或全部“死亡保險金”的功能。
2.開發房產抵押型“提前消費綜合保險”方式
通過開發房產抵押型的“提前消費綜合保險”,旨在解決萬一當被保險人罹患重疾需要大額治療費或長期護理費時,保險公司可對被保險人在扣除醫保以及其他商業保險所支付的費用之外,資金尚短缺的部分,給付“提前使用墊付金”,直至雙方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提前使用墊付金”總額完全消化為止。在被保險人最需要治療等費用時,以這種“提前消費”的方式,以自助模式來緩解“因病致貧”難題。
四、“提前消費綜合保險”基本結構的探索
(一)產品結構的設計思路
1.產品結構
產品名稱可擬為“提前消費型綜合保險”,其可分兩個部分:“人壽保險部分”和“提前消費房產價值保險部分”
2. 投保流程
(1)投保人方面
第一,與保險公司簽訂被保險人名下的房產在啟動“提前消費模式”時進行抵押登記的協議。
A.擁有自有房產(產權證書上是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夫妻的名義),房產有關的產權證齊全;
B.無隱形產權糾紛的隱患;
C.無處分房產的遺囑;
D.房產處于無任何抵押狀態。
E.房產的土地使用權的剩余年限不得短于保險合同的有效年限。
上述的B、C、D需要公證。
第二,指定被保險人和保險金受益人;
第三,繳納人壽保險的保費和管理費。
(2)保險公司方面
第一,根據抵押房產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核定一年有效期的“提前使用墊付金”的最高金額。第二,與投保人約定“提前使用墊付金”按月、按年或按實際需求支付。
(3)投保年齡限制
投保年齡限制不是指投保人的年齡,而是被保險人的年齡。“人壽保險部分”投保年齡限制與“提前消費房產價值保險部分”不同,壽險部分為20-60歲;提前消費房產價值保險部分為20歲至無上限。
第一,被保險人年齡在20-60歲間,兩部分必須一起投保提前消費型“以房養病壽險”(見圖3)。
第二,年齡在61歲以上只能單獨投提前消費房產價值部分的“提前消費保險”。可附加“特約高齡壽險。”
(二)人壽保險部分
人壽保險部分(即死亡保險部分)。可采用定期方式和終身方式,其設計和經營方法與普通壽險無二,保險費率可參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示范費率。可附加“特約提前領取死亡保險金”。
(三)提前消費房產價值保險部分
1.針對“提前消費房產價值保險部分”的合同要點
第一,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需要對啟動向被保險人支付的“提前使用墊付金”時,支付條件、支付金額、支付頻度、最高支付額度等有關事項進行約定。
第二,考慮到如果投保時設定的“提前使用墊付金”最高支付額度高于房產價值,一旦該房產價值完全消化后,萬一出現保險公司拍賣房產的價值不足以償還保險公司已經向被保險人支付醫療費的情況,因此,在設定“提前使用墊付金”最高支付額度時,可根據該房產市場價格的六成至八成之間的金額設定。
對應房產市價、物價變動,需要調整“提前使用墊付金”最高支付額度。
A.定期調整。
可規定每年年底,根據房產市場價格進行最高支付額度的調整。
B.臨時調整。
若在定期調整期間,房產市場發生比較大的價格變動時,保險公司可臨時提起調整程序,協商調整雙方約定的最高支付額度,若協商無效,則保險合同終止。
2.支付保險金/提前使用墊付金的三種情況
保險合同訂立后,因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一般會有以下三種情況會導致合同終止或啟動“提前消費”功能。第一,當保險合同迎來滿期,合同實施期間并無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因此,保險公司只需向被保險人支付生存保險金,各類事務費用結算完成后,合同終止。第二,保險合同尚在有效期間,被保險人去世,保險公司需向受益人支付死亡保險金,各類事務費用結算完成后,合同終止。第三,保險合同有效期間,被保險人罹患重疾或需要長期護理時,申請啟動“提前消費”功能,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提前使用墊付金”。
3.如何啟動“提前消費”功能
第一,支付“提前使用墊付金”。被保險人罹患重疾需要治療費或長期護理費時,可向保險公司申請啟動“提前消費”。保險公司在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在限額內,按月或按年或按實際醫療費的金額,向被保險人支付“提前使用墊付金”。
第二,“提前使用墊付金”的支付終止。一旦“提前使用墊付金”最高支付額度全部消化,保險公司終止支付“提前使用墊付金”,但并不影響被保險人對房產的居住權的使用,直至被保險人去世為止。
4.啟動“提前消費”后三種情況的處理方法
在保險有效期間,一般會發生圖示的三種情況,其處理方式參見圖6。
5.提前使用墊付金額度全部消化的處理方法
一旦提前使用墊付金額度全部消化,保險合同提前消費房產價值部分的效力終止后,保險公司可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等被保險人去世后,將抵押在保險公司的房產進行競拍,競拍獲得的售房資金,首先償還保險公司提前支付給被保險人的所有費用(含利息)以及管理費,并扣除保險費。若有余額,返還給被保險人遺族。
6.夫妻共同使用同一房產抵押投保的處理思路
“提前消費綜合保險”并不排斥夫妻一起使用同一房產抵押投保。如果夫妻一方投保并啟動了“提前使用墊付金”,萬一去世后,抵押房產按合同規定需要拍賣,生存方將居無住所。因此,保險合同應允許夫妻使用同一房產抵押,分別投保(見圖7)。
若夫妻一方先行去世,抵押中的房產不能拍賣變現,因為,生存方其保險合同尚存,需要繼續居住。因此,需要有一個合理的,人性化的解決方案,設想如圖8所示。
7.“提前使用墊付金”的支付方法
在支付“提前使用墊付金”時,如確認被保險人有能力自己管理財務,可直接向被保險人支付。如無法確認被保險人的管財能力,可以考慮代替被保險人直接向醫院或護理機構支付。此舉是為了防止當被保險人出現生活不能自理、無管財能力的情況時,若親屬之間發生經濟糾紛,波及被保險人的治療或護理。
8.“提前支付”保險金的利息計算問題
“提前使用墊付金”性質是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借款,需要計算利息,利息可以按照央行的標準利率執行。
(四)產品設計前的準備工作
前文進行了初級層面的探索,但由于該課題涉及老年人群的根本利益,因此須慎重進行。除了要做好客戶與市場調研,形成可行性分析報告,還需加強以下幾個維度的觀察。其一,房地產價格。觀察房地產價格市場的今后走向,尤其是房產價格的穩定性、是否具有價格上漲或下滑的趨勢。其二,金融風險。觀察貨幣穩定還是具有通脹或通縮風險的走向。其三,新醫學科技。觀察三大疾病的新醫術、新藥物、新治療的動向等。
(五)能否得到政府所得稅方面的政策性優惠
在推廣和經營“提前消費型以房養病壽險”時,能否在稅務方面得到政府政策性優惠。
1.所得稅優惠部分
其一,壽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提前使用墊付金”部分。
其二,抵押房產拍賣所得售房款,其中需要償還給保險公司已經支付“提前使用墊付金”的總額,可屬于所得稅優惠部分,保險公司在領受時,可免所得稅。
2.不能享受所得稅優惠部分
其一,抵押房產拍賣后,歸被保險人或其繼承人所獲得的賣房款項部分。其二,上述償還給保險公司已經支付“提前使用墊付金”的總額的利息部分,不屬于所得稅優惠部分。其三,保險公司支付給被保險人的生存保險金,或保險公司支付給保險金受益人的死亡保險金。至于“提前消費型保險”能否列入免稅優惠行列,需要服從全局考量。
筆者提出了設想,希望能積極調動老年人群自身的力量,來有效解決老齡社會中的難題。若能得出可行的結論,有可能達到以下的效果:
第一,可減緩因少子、老齡比率逐年增多的情況下,“公助”醫療費和護理費的預算和實際支出逐年提高的速度,減輕在職中青年群體的醫保保費的負擔。第二,減輕家庭中小輩們因長輩罹患重疾等需要經濟支援的負擔。第三,減少因發生“因病致貧”后,政府因老年人生活水平低下而實施救濟措施方面的財政負擔。
作者簡介
沙銀華
沙銀華,銀華金商咨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華東師范大學保險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行業產業導師、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校外導師、首都經貿大學金融學院碩士研究生校外導師、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員、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法律合規核心專家、中國保險保障基金公司風險評估專家、東湖科技保險創新智庫專家。歷任:日本生命保險基礎研究所主任研究員;日本東京海上日動火災保險(中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中國太平保險服務(日本)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曾任專家:日本財務省國際金融信息中心中國研究會常任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規范和創新”項目日方專家、中保協“十大中青年保險法律專家”評審專家、東北財經大學、華東政法大學等8所大學兼職/客座教授。發表中、日、英、韓論文約810余篇。其中:日語著作8部(其中3部專著);中文著作10部(其中3部專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