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刑事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金融詐騙罪保險詐騙罪 |
【審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審結日期】 |
2014.02.11 |
【案件字號】 |
(2014)一中刑終字第367號 |
【審理程序】 |
二審 |
【審理法官】 |
史跡;林辛建;郭翔 |
【文書類型】 |
裁定書 |
【代理律師/律所】 |
李艷艷??北京市中合律師事務所?? |
【判決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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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罪名】 |
保險詐騙罪 |
【刑罰】 |
孫福利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1萬元。 崔振濤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1萬元。 |
【權責關鍵詞】 |
犯罪未遂??緩刑??悔罪表現??有期徒刑??罰金??證明??陪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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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法寶引證碼】CLI.C.11504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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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福利、崔振濤保險詐騙案
裁判書字號
一審判決書: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3)海刑初字第2609號。
二審裁定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終字第367號。
案由:保險詐騙案。
訴訟雙方
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楊亞東。
被告人(上訴人):孫福利,男,1978年3月19日生,出生地北京市,漢族,初中文化。2013年5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上訴人):崔振濤,男, 1978年9月2日生,出生地北京市,漢族,初中文化。2013年5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辯護人:李艷艷,北京市中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級:二審。
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
一審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樊強;人民陪審員:郭煥、朱曉珠。
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史跡;代理審判員:林辛建、郭翔。
審結時間
一審審結時間:2013年12月13日。
二審審結時間:2014年2月11日。
公訴機關指控稱
2012年7月,被告人孫福利、崔振濤為騙取保險金,經預謀,由被告人崔振濤出資在本市豐臺區花鄉二手汽車交易市場,以人民幣7. 5萬元的價格購買二手羅孚牌汽車一輛(車牌號為京P3SZ11)。 2012年8月30日,被告人孫福利在被害單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上述車輛投保,被告人孫福利為投保人及被保險人。
2012年12月13日,被告人孫福利、崔振濤經商議,由孫福利駕駛上述汽車在本市通州區瞳里388路公交車站附近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向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報案、索賠。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孫福利在本市海淀區安寧莊東路15號與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輛保險一次性賠償協議書,約定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其人民幣170 840元。
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孫福利、崔振濤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準備領取保險金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被告辯稱
被告人孫福利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未提出異議。
被告人崔振濤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未提出異議。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崔振濤主觀惡性較小,沒有期望獲得巨額賠付,且本案系犯罪未遂,未給被害單位造成實際損失,被告人事后有悔罪表現。綜上,提請法庭對被告人減輕處罰或適用緩刑。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2012年7月,被告人孫福利、崔振濤為騙取保險金,經預謀,由被告人崔振濤出資在本市豐臺區花鄉二手汽車交易市場,以人民幣7. 5萬元的價格購買二手羅孚牌汽車一輛(車牌號為京P3SZ11)。 2012年8月30日,被告人孫福利在被害單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上述車輛投保,被告人孫福利為投保人及被保險人。
2012年12月13日,被告人孫福利、崔振濤經商議,由孫福利駕駛上述汽車在本市通州區瞳里388路公交車站附近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向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報案、索賠。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孫福利在本市海淀區安寧莊東路15號與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輛保險一次性賠償協議書,約定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其人民幣170 840元。
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孫福利、崔振濤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準備領取保險金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被告人孫福利、崔振濤的供述;
證人杜興洲、嚴傳海、田磊、郭小磊、張玉波、王偉的證言;
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
照片;
保險公司查勘詢問筆錄;
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保險一次性定損協議書,汽車維修明細表,機動車保險投保單,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成交確認書;
7,到案經過;
身份材料。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福利、崔振濤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其行為均已構成保險詐騙罪,應予定罪處罰。鑒于被告人孫福利、崔振濤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孫福利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1萬元;
崔振濤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1萬元。
二審訴辯主張
上訴人孫福利上訴稱:原判對其量刑過重。
上訴人崔振濤上訴稱:原判對其量刑過重。
二審事實和證據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二審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孫福利、崔振濤二人共同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其行為均已構成保險詐騙罪,且犯罪數額巨大,依法應予懲處。孫福利、崔振濤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二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故依法對其二人減輕處罰。
二審定案結論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如下裁定:
駁回上訴人孫福利、崔振濤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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