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關于本次瑞幸財務造假事件相關事實
二、董責險以及相應承保情況
三、董責險關鍵條款設置
(一)保險范圍(Coverage)
保險范圍條款為基礎條款,雖然董責險條款千差萬別,但基本條款為三種,分別為SideA、SideB、SideC條款,其中SideA條款即為保障董、監事等高管基于疏忽和過失等行為導致的個人以及(或)其配偶、代理人、繼承人等的賠償責任,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求索賠提起的時間是在保險期間內,且要求被保險公司無法補償或者沒有能力補償的情況下;其中SideB條款即為公司對董、監事等高管上述責任的補償責任,其中SideC條款即為因此引發的公司面臨證券索賠的責任;以下圖在銀保監會網站查詢結果為例,平安的條款董責險條款在國內目前備案的就有九種之多,而不同條款適用的場景和市場不一致,比如“平安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平安董事寶)附加中國境外賠償請求責任免除”則是典型的在國內A股上市所特別使用的保單,而“平安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平安董事寶)附加增加記名被保險公司”則是適用于被保險公司設立或者收、并購新的子、分公司的被保險公司的增加記載。
(二)可分性條款(Severability)和視同條款(Non-imputation)
(三)可分性條款與不可解除條款(Non-rescindability)之適用于不實告知
(四)可分性條款之適用于行為除外(Exclusion-conduct)
四、相關建議與結論
(一)未如實告知的抗辯需要基于投保細節事實
(二)保險人可能有機會尋求欺詐免責(Fraudulent Act)
(三)注意因為法律抗辯費用導致超過保額
文中注釋:
[1]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20-04-09/doc-iirczymi5330563.shtml,新浪財經,最后訪問時間,2020年4月9日。 [2]https://xw.qq.com/cmsid/20200108A09FMZ00,最后訪問時間,2020年4月13日。 [3]https://www.wdzj.com/hjzs/ptsj/20200403/1316565-1.html,最后訪問時間,2020年4月9日。 [4]https://new.qq.com/rain/a/FIN2020040301211700,騰訊新聞,最后訪問時間,2020年4月3日。 [5]http://investor.luckincoffee.com/news-releases/news-release-details/luckin-coffee-announces-formation-independent-special-committee,瑞幸咖啡官網,最后訪問時間,2020年4月9日。 [6]http://news.cctv.com/2020/04/03/ARTIzgnZlmJF62HyUdJsfzNf200403.shtml,央視網,最后訪問時間,2020年4月9日。 [7]何啟豪,《論董事高管責任保險人作為公司治理的監管者》,經貿法律評論,2019年04月18日。 孫宏濤,《董事責任保險合同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頁。 [8]符望、朱穎琦,《上市公司董監高責任險中的如實告知義務及相關問題-對一起美國中概股上市公司跨國保險索賠案例的思考》,證券法苑,2017年第二十卷,第279-293頁。 [9]同注2 [10]孫宏濤,《董事責任保險合同除外條款范圍的合理界定》,法學,2010年第6期,第5頁。 [11]【美】肯尼斯·S·亞伯拉罕:《美國保險法原理與實務》,韓長印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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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禹 彥
上海蘭迪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
中南大學法學學士,臺灣國立中正大學法學碩士。
陳律師曾任職于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規部,累計處理重大保險訴訟案件近百余件,審查國內及涉外重大合同數百余件;2018年獲聘上海市福建省商會長樂分會法律顧問。陳律師常年為多家保險公司提供綜合性法律服務,在公司運營合規及培訓、風險管理與公司戰略、保險產品開發等方面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目前亦擔任十余家企業以及娛樂明星個人常年法律顧問,并在國內外有影響力的期刊雜志上發表過十余篇專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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