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一看這個圖的時候,思維會慣性的引導為繼承人只有一個,但是腦袋里閃現出長坤老師上課給我們講過的一些內容,之后迅速的搜集了一下相關的法律條款:
確定應該有三個最終繼承人,依據如下:
首先,要確定這份保險賠償金是屬于誰的遺產?
由于,吳先生,吳太太和小吳是在同一個事件當中,同時去世的,那么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二條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根據這個條款,應該認定受益人小吳死亡在先,而且這份保單只有小吳一個受益人,并沒有其它受益人,那么這個保險金就作為被保險人 也就是吳太太的遺產。
第二,確定了屬于吳太太的遺產,那么這份遺產又該由誰繼承?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吳太太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有:配偶、子女、和父母三個關系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意見第二條: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根據這一條,由于吳先生吳太太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所以吳先生不繼承吳太太的遺產;那么只剩下吳太太的母親和小吳兩個人。
那么小吳能繼承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意見第二條: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根據這條,推定吳太太先于小吳死亡,所以小吳是吳太太的繼承人;(備注:這里適用了繼承法,而不再是保險法了)
綜上,吳太太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吳太太的母親和小吳了;兩人各占50%的份額
第三,確定了繼承人,但小吳已經去世了,小吳的份額又該怎么處理: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所以小吳繼承的50%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應該歸于妻子;也就是25%;另外25%由妻子和兒子共同繼承,所以兒子應該有12.5%,妻子也有12.5%,妻子繼承的部分加起來是37.5%
因此,最終的繼承人是吳太太的母親50%;小吳的太太37.5%和小吳的兒子12.5%;答案是A,B,C
要點思考:這個題目的難點在于:首先要用保險法來確定賠償金是屬于誰的遺產;然后再用繼承法來確定由哪些人來繼承;所以,先用保險法推定小吳死于母親前面,后面在繼承的時候又適用于繼承法,確定小吳死于母親的后面。
長坤老師點評
這個題目是一個相對比較復雜的題目,而且有陷阱,但青梅老師依然非常清晰的分析出了這個問題,這是非常了不起的。我認為她能如此清晰的分析問題,主要是因為做到了以下幾點:
第一、 專業相對比較熟悉,知道從哪里下手;
第二、 考慮問題都以法律依據為基礎,不想當然做判斷,因此很少犯錯誤;
第三、 沒有籠統的做判斷,而是一層一層抽絲剝繭,因此邏輯清晰,答案正確。
相關法律原理的解析
關于題目和答案解析,我認為青梅老師已經寫的很清楚了,我就不再啰嗦了。我這里給大家講一講這些法律條款后面的邏輯。我們學習法律,絕不是簡單看條款就可以,而是要理解法律規定后面的邏輯所在,才能學得快,學的牢,用得好。
我經常講一句話,寫得好的法律條文是值得我們去欣賞的,因為后面會有美美的邏輯和脈脈的溫情。我們不妨來欣賞一下這個題目里面提到的這些法律條款。為了增加可讀性,讓大家加深印象,我這里有時會用一點點戲說的成分,專家朋友們稍微原諒一下哈。
我們先看決定保險賠償金的定性的《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最后一款“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為什么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要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呢?這里面包含著法律覺得誰的利益更值得保護的思考。
如果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就意味著保險理賠金不會給到死亡受益人,而會給到該保單的其他受益人,如果沒有其他受益人,則會成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給到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這樣的條款顯然是傾向于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如果推定被保險人死亡在先呢?那么受益人就會取得理賠金,然后變成受益人的遺產,給受益人的法定繼承人。這樣的規定顯然是傾向于保護受益人的利益。
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是對保單擁有實體利益的人,而受益人在保單中的利益是一種可期待利益,而且是因被保險人而獲得。二人相比之下,當然是被保險人的利益更加值得保護。因此法律就規定,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本來如果能再舉一個案例講解一下大家可能會更好理解一點,但文章篇幅所限,暫時就不舉案例了。
我們再看第二步用到的法律,就是受益人死亡在先了,決定保險理賠金如何處理的條款。因為本案例中,保單沒有其他受益人,所以還是需要用《保險法》第四十二條,但要用其中的第二款“(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
為什么會規定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呢?原來,人壽保險的很多制度是參考財產保險而來的,在財產保險中,支付保費和獲得保險理賠金的人都是被保險人,保險標的是財產。但人壽保險中,被保險人以自己的壽命作為保險標的,所以理賠金他是無法享用的,這時候他就不得不提前約定我死亡后,我的取得理賠金的權利讓渡給誰,這就是指定受益人的動作了。因此我們可以看出,本來保險金就應該是被保險人(Insured)的,所以當受益人沒有了的時候,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是合適的。(注:這里如果要從學術嚴謹的角度上分析,還不能這么簡單的表述,但本文是應用類文章,所以就這么簡單處理了)
解決了屬于誰的遺產以后,就要用到《繼承法》第十條來解決法定繼承的問題了,法定繼承為什么要規定繼承順位,每一個順位為什么又要規定這些人呢?
一個人的遺產應當如何處理,要考慮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被繼承人的意愿,第二方面是被繼承人的責任。從意愿的角度上來講,一般來說,關系越近的人被繼承人希望遺產留給他的意愿越強烈,所以,父母、配偶和子女是關系最近的人,所以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是比較合適的,其他人就要靠后了。從被繼承人的責任來講,父母是他有贍養義務的,配偶是其有撫養義務的,子女是其有撫養義務的,因此這些人當然就要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而其他人,一般只有這些人都沒有的情況下,他們之間為形成撫養、贍養、扶養的關系,因此他們就作為第二、第三順位來處理。
當然我國《繼承法》第十條有兩個方面沒有考慮周全,考慮不周的第一個方面是繼承是肩負有傳承家族財富的責任的,但我國立法初期,人民基本沒有私人財產,所以就沒有過多考慮傳承的屬性,而把父母放在了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位置上,就會導致反向傳承,財產外流的尷尬。所以我國的法定繼承順位是非常特殊的,譬如在臺灣民法典中,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親屬,父母在第二順位。
第二個考慮不周的就是沒有把孫子女、外孫子女、重孫子女等最親近的人寫入法定繼承人中,而僅給了他們代位繼承的權利,這就會導致隔代傳承的困境。同樣,臺灣民法典考慮就周全一點,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叫直系血親親屬,把所有的直系后代都包含了。
接下來的問題就要解決同時死亡的幾個人相互繼承的問題了,這就用到了《繼承法意見》第二條“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這個法律條款中又是蘊涵著美麗的邏輯和脈脈的溫情的。
首先為什么要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因為沒有繼承人的人繼承了遺產,他自己又死了,遺產繼承就沒意義了。
其次,為什么推定長輩死亡在先?因為財產的傳承只有流向晚輩才是符合通常邏輯和人類發展規律的,并且,晚輩的繼承人往往都是長輩最希望照顧的人,也符合長輩的意愿。
第三,為何同輩份的人,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呢?因為同輩份的人,各自有自己的最親近的人,但雙方最親近的人又都有差別,所以就各自的遺產照顧各自的最親近的人可能是最符合他們的意愿的。
記住了這個邏輯,這個近乎拗口的規定就非常好記憶了,很難忘掉。
這里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在本題中,在保險理賠時,推定了兒子小吳先于母親死亡,而遺產繼承時,卻又推定母親吳太太先于兒子死亡。豈不是自相矛盾?其實這一點都不矛盾,因為事實到底誰先死亡現在已經無從知曉,我們現在只是在解決他們身故后的財產的分配問題,我們是希望通過一種制度,最大程度上的去保護身故者的意愿和權利,因此我們不是在尋求事實真相,而是在通過推理解決問題,怎么推理更加能保護身故者的意愿和權利,我們就怎么推理。在確定保險理賠金的歸屬時,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更加合理,所以我們就這樣推定,推定完了,問題就結束了。到法定繼承的階段,推定長輩死亡在先更加合理,我們就推定長輩死亡在先,如此才能實現最大可能性大合理,至于是否矛盾沒有關系了。用董庶法官的話說就叫“各管一段”。
睿再保創評論:
本案遺產繼承最終分配如下:
吳太太母親孫老太與小吳均為吳太太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均分割200萬元保險金,各得100萬元。
小吳所繼承的100萬元,屬于小吳與妻子的共同財產,在對小吳的遺產繼承前,應予析產。該100萬元,50萬元屬于小吳妻子所有,另50萬元為小吳的遺產。
小吳妻子與兒子為小吳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均分割小吳的50萬元遺產,各得25萬元。
小吳兒子未成年,其所繼承的25萬元遺產可由其法定監護人代領。
本案最終分配方案:孫老太100萬元,小吳妻子75萬元,小吳兒子25萬元(由小吳妻子代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