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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不久前《近 20 年 A 股董責險一分錢沒賠過?》一文中介紹過了一例國內 A 股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董責險賠付案例,在文末的時候我們提到了該上市公司海潤光伏在 14 年出現了烏龍除權案后,2015 年再次因為信息披露違規遭受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隨后的投資者證券民事索賠金額已經超過一億元人民幣之多,所以當時非常好奇現有或續保保單是否后續對如此巨大的索賠進行了賠付,沒想到行業大佬馬上就給我發來了后來故事的劇情材料(本文略長,但頗讓人反思,可以先收藏慢慢看):
看完材料以后我不僅唏噓不已,證監會江蘇監管局對海潤光伏的行政處罰形成的索賠正好處于海潤光伏董責險保單存續期間,卻何曾想本來可以作為 A 股歷史上最大一樁董責險賠案最后竟以保險公司拒賠收場,并且因為保險公司的拒賠,海潤光伏不惜與其告上法庭對薄公堂,結果最后還是以原告上市公司海潤光伏敗訴為整個事情劃上了句號。
風險意識淡薄的客戶,不甚專業勤勉的經紀人,精明的保險公司核保人,共同導演了這一場本該避免的不歡而散。
1
故事背景
這份材料是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7)滬 0115 民初 39983 號“”原告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美亞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在裁判文書網和其他公開資料庫中可以很容易的搜到全文,下面我簡單的介紹一下事情的原委:
1.1
原告主張
原告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潤光伏)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財產損失人民幣 1,617,796 元(包括有價證券賠償請求產生的損失 217,796 元、抗辯費用 100 萬元、行政處罰金 40 萬元)。
編者按:關于原告主張的行政處罰金雖然屬于董責險保單常見的分項保障限額,雖然國內法律條文也沒有明確的字眼表示罰款不可以通過保險賠付,但國內保險公司常常以違法處罰不具有可保利益鼓勵違法行為等原因拒絕賠償,后續法院判決中也沒有對這個主張明確表達過態度。
1.2
原告訴由:
2014 年 10 月10 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為 2014 年 9 月 11 日 00:00 至 2015 年 9 月 10 日 24:00,到期后原告與被告協商一致續保一個月,將保險合同延保至 2015 年 10 月 10 日。
2015 年 2 月 13 日,在上述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以下簡稱江蘇證監局) 向原告發出了《調查通知書》,就原告涉嫌存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原告收到通知后,通過其保險經紀公司即華潤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華潤公司)告知了被告上述立案調查相關事宜,并將《調查通知書》一并發送給被告。
2015 年 10 月 22 日,江蘇證監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針對原告等主體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披露的《2014 年度利潤分配預案預披露公告》和《關于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預案的提議》存在誤導性陳述,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則,對原告處以 40 萬元的罰款。
編者按:江蘇證監局對原告的處罰決定明確為誤導性陳述,屬于虛假信息披露中常見情形,屬于董責險保單定義中“不當行為”中的典型行為,不屬于保單除外責任中的常見故意,欺詐,不誠實或重大過失等范疇,屬于典型的董責險賠付情形。
自 2015 年 10 月起,在上述保險合同的發現期間(即保險合同到期后 90 天:2015 年 10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 月 8 日)內以及發現期過后,陸續有持有海潤光伏股票的股民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為由向原告提起索賠。截止至 2016 年 12 月 30 日,原告共收到 728 起證券虛假陳述股民索賠案件,訴訟金額共計 145,355,500 元,該等案件已產生抗辯費用達 200 萬元。
編者按:董責險是索賠發生制保單,江蘇證監局下發處罰通知時正處于保單存續期間內,后續發生的投資者證券虛假陳述索賠都應該由這張保單進行理賠處理。
原告認為,根據原告與被告簽訂的 2014-2015 年度保險合同約定,原告因有價證券賠償請求而遭受的上述損失屬于被告承諾的保險保障范圍,上述保險合同為原告與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告有權就該等保險合同項下產生的損失向被告理賠。現被告以種種理由拒絕理賠,故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編者按:從原告的主張和訴由來看,索賠情形屬于保單保障范圍,為何后續被拒賠了呢?接下來請看被告的辯解。
1.3
被告辯護理由
被告美亞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 AIG)辯稱:根據原告作出的《撤銷理賠通知說明》,原告已撤銷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受江蘇證監局調查的報案, 免除被告就該報案相關損失的一切保險責任。
編者按:為什么原告在收到江蘇證監局的處罰后要作出《撤銷理賠通知說明》?看來原告隱瞞了一些關鍵信息。
原告雖然曾主張撤回《撤銷理賠通知說明》,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故其無權在本案中基于該報案向被告主張賠付保險金。
編者按:原告作出《撤銷理賠通知說明》以后為何又要撤回《撤銷理賠通知說明》?(有些像繞口令)
另,原告提出的行政處罰金及抗辯費用的賠償請求不屬于涉案保單的承保范圍。
編者按:不理解為何被告稱原告主張的 100 萬元抗辯費用的賠償請求不屬于保單的承保范圍?
1.4
法院對案情的還原
看來此事陷入了各執一詞的羅生門,我們看看法院對案情的還原和梳理:
案外人華潤公司系原告的保險經紀公司,代理原告處理與被告之間的涉案保險事宜。2015 年 2 月 13 日,江蘇證監局向原告發出了《調查通知書》,就原告涉嫌存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2015 年 2 月 16 日,原告通過華潤公司告知被告上述立案調查的事宜,并在 2014-2015 年度保險合同項下向被告報案。
編者按:經紀人這里表現沒問題,知曉海潤光伏受到江蘇證監局行政處罰以后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進行了報案。
2015 年 8 月 28 日,被告通過郵件向原告提出:由于原告在保險期間出現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被江蘇證監局立案調查等情況,導致承保風險增加,故被告提出提高免賠額、增收保費和新增批單(包括特定事宜責任免除批單-2015 年 2 月 13 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就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等新增批單)的續保方案。
編者按:保險公司的做法也屬于常規操作,首先遭遇索賠導致風險增加因此提升續保保費,其次因為將由上一張保單處理索賠,所以續保保單會增加責任免除批單。
原告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通過郵件回復被告:希望被告按照上一年度免賠額不變的要求出具新的報價方案。后被告于當日通過郵件向原告提供三個報價方案。
編者按:原告海潤光伏在已經收到行政調查的情況下還要求被告 AIG 按照上一年度續保條件進行續保,我認為最大的可能性就是:
原告海潤光伏推斷江蘇證監局對它的行政調查大概率不會演變為行政處罰。
2015 年 9 月 7 日,被告通過郵件向原告表示,若原告希望 2015-2016 年續保保費及免陪額維持不便,則需要原告同意撤銷兩件理賠報案,其中包括原告收到的江蘇證監局的立案調查等。
編者按:這是保險公司的精明之處。
2015 年 9 月 14 日,被告向原告簽發延保一個月的批單,就 2014-2015 年度保險合同續保一個月,將保險期間延保至 2015 年 10 月 10 日 24:00 。
2015 年 9 月 25 日,原告通過郵件告知被告:下一年度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合同(以下簡稱 2015-2016 年度保險合同),按照撤銷兩個理賠,維持去年保費的方案執行。
編者按:延期應該是當時續保時間緊迫做出的暫緩措施。而關鍵的是海潤光伏為了獲得相同條件續保,答應了撤回報案的條件。
2015 年 10 月 8 日,被告向原告發出 24 萬元保費的《報價單》, 并要求原告簽署《撤銷理賠通知說明》、《報價單》和《投保申請書》,并回答核保問題。
被告要求原告出具的《撤銷理賠通知說明》內容為:“本公司經內部商議,決定向貴司撤銷如下兩件報案通知:
1. 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就本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調查通知書》, 指稱本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事宜而根據貴我雙方所 訂立的董責險保險合同;
2. 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就本公司通過江蘇坤友物資有限公司以商業承兌匯票的方式進行融資事宜而根據貴我雙方所訂立的董責險保險合同請貴司做相應的關案處理。
3. 本公司即行免除貴司及其代理人和代表對于上述報案及其損失的一切責任、義務,對于任何基于上述報案事宜所引起或以其為基礎或原因的賠償責任不再對貴司提出任何理賠要求。
編者按:原告撤回了報案并放棄后續產生的一切責任義務和理賠要求。
2015 年 10 月 9 日,原告向被告發回蓋章的 24 萬元保費的《報價單》、《撤銷理賠通知說明》和《投保申請書》,并要求被告于 2015 年 10 月 10 日 12:00 之前回簽《承保確認》。
2015 年 10 月 9 日,被告向原告發回蓋章的《承保確認》。
2015 年 10 月 14 日,原告通過郵件告知被告,其希望撤銷《撤銷理賠通知說明》,要求被告就不撤銷報案的方案重新報價。
編者按:2015 年 10 月 22 日江蘇證監局下發了正式的行政處罰通知書,一般在做正式處罰前會下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因此我推測海潤光伏已經從某種渠道獲悉了馬上要遭受處罰的可能性,于是趕緊向被告提出撤銷《撤銷理賠通知說明》,下一步應該就是要重新提起索賠。
同日,被告向原告發出三個報價方案供原告選擇,被告根據原告的選擇作出了保費為 78 萬元的《報價單》,并要求原告回簽《報價單》、并注明撤回之前簽回的報價和《撤銷理賠通知說明》、提供大型商業風險聲明和回答核保問題。
編者按:保險公司要重新考量風險上升的因素,提升保費理所當然。
同日,原告發回蓋章的 78 萬元保費的《報價單》,要求被告確認撤銷前一份 24 萬元保費的《報價單》及《撤銷理賠通知說明》,并回簽《承保確認》。
編者按:原告海潤光伏迅速答應了新條件的報價,顯然是感受到了風險的步步逼近。
2015 年 10 月 15 日,被告通過郵件告知原告其拒絕接受 78 萬元保費的報價,雙方仍以 24 萬元保費的《報價單》及被告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簽署的《承保確認》為準。
編者按:精明的保險公司也嗅出了危險的氣息,拒絕了新條件報價,要求還是按照以前撤銷報案的條件執行。
2015 年 10 月 22 日,江蘇證監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針對原告等主體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披露的《2014 年度利潤分配預案預披露公告》和《關于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預案的提議》存在誤導性陳述等,對原告處以 40 萬元的罰款。原告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交付罰款 40 萬元。
編者按:悲劇發生了。原告當初為了續保時不漲保費而撤回了報案并放棄了后續發生的索賠權利,而且后續又被保險公司拒絕了撤回《撤回理賠通知說明》條件下進行續保的可能,導致索賠無門。
1.5
法院判決
法院最后判決《撤銷理賠通知說明》合法有效,該《撤銷理賠通知說明》明確約定原告免除被告相關的保險賠償責任,基于此,對原告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 19,360 元,由原告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2
案件討論
從我個人的角度,我認為法院判決并無不妥之處,根據雙方的郵件往來,原告同意撤銷理賠并免除被告一切保險責任的目的,是使被告接受按照 24 萬元保費續保的方案,撤銷理賠和按 24 萬元保費續保是互為條件的。
故原、被告雙方已就 24 萬元保費的續保合同即 2015-2016 年度保險合同達成了意思表示一致,《撤銷理賠通知說明》亦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為了方便理解,我畫了一張圖來回溯整個事件的過程:
那么是什么導致了后續發生的這筆金額高達一億多人民幣的本應該被這張保單所賠付的投資者證券民事索賠最后被理由充分的拒賠了呢?我從三方角度來簡要分析一下:
2.1
保險公司角度
我認為保險公司在整個案件中體現了核保人的專業水準和職業素養,姑且不評價要求原告撤銷報價為條件來做相同條件續保的做法是否合適,核保人憑借自身的對于風險的判斷和預測,在 2015 年 10 月 22 日正式行政處罰決定披露之前就拒絕了原告提出的撤回《撤銷理賠通知說明》的新續保要約,合法合規合理的規避了一個可能造成巨大損失的賠案,從保險公司角度上來說,無可厚非。
雖然這是一樁拒賠案件,盡管董責險進入中國快 20 年歷史,但目前還是以外資保險公司作為主要的承保人,不得不承認外資保險公司在該領域的專業程度和豐富的經驗。
2.2
經紀人角度
經紀人在整個事件過程中沒有任何大的過錯行為,及時的為客戶進行報案和續轉保單操作。但是對一個專業的董責險經紀人的要求絕非僅此而已。
本案中,當保險公司提出以撤銷報案和放棄后續索賠權利為條件做不漲費續保時,經紀人應該準確,及時,嚴正的告知原告海潤光伏如此操作之后將會導致怎樣的嚴重后果,尤其是考慮到公司已經遭到監管調查面臨后續諸多不確定性風險的情形下。
退一萬步講,因為證監會調查發生在當時保單的存續期內,后續因此產生的包括監管調查,投資者證券索賠等損失都將在 2014 年-2015 年保單中進行理賠。
意味著即使不續保下一年度保單,也不會影響目前保單對該案件的賠償。
而一旦海潤光伏簽署了《撤銷理賠通知說明》也就意味著在這張保單上放棄了所有的索賠權利,這是整個事件中最大的敗筆。
而保險公司在續保條件中又拒絕了撤回《撤銷理賠通知說明》的要求,意味著本保單放棄索賠后新的續保保單也不可能接受索賠。
即使經紀人在市場上尋找其他保險公司承接,理論上其他核保人只要看到公司遭受行政調查都會在報價條件里增加這項除外。
所以經紀人不能只成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之間的傳話筒或是個詢價的渠道,更應該利用自身的專業能力和水平更多的為客戶提供風險提示和建議,并在理賠過程中為被保險人爭取更多的權益。
據了解目前國內市場中,只有 Aon,Marsh 和 Willis 這傳統三大全球性保險經紀公司有單獨和專業的金融險/董責險團隊和理賠服務人員。
本人不清楚本案中原告保險經紀人華潤保險經紀中處理本案的人員對董責險有多么的了解,但其實本案整個劇情并不復雜,經紀人完全有機會可以通過自己的專業能力和素養說服客戶避免這個高達億元損失金額的報案被拒賠掉的。
按照 2014 年的 A 股董責險費率條件,當時這張保單的保額保守估計可能在 5000 萬到一億人民幣左右。本來經紀人如果能順利的為客戶爭取到后續的證券賠償,這將對于 A 股董責險的普及和推廣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然而我們錯過了這次機會,而且被拒的理由實在有些覺得讓人惋惜和不值,對于一些不了解內情的人來說,本來就認為其缺乏理賠記錄,甚至可能還會認為 A 股董責險是一個這也不賠那也不賠的無用險種。
2.3
客戶角度
最后來說說被保險人和原告海潤光伏,為了能獲得不漲費(相同條件)續保而簽署《撤銷理賠通知說明》的理由,我只能推測為被保險人嚴重低估了這次證監會調查所帶來的嚴厲懲罰,以及后續投資者民事索賠的巨大殺傷,也可能是被保險人認為自身的行為尚不構成監管處罰。
根據被保險人自身在訴狀里的陳述,截止至 2016 年 12 月 30 日,原告共收到 728 起證券虛假陳述股民索賠案件,訴訟金額共計 1.45 億元。
海潤光伏因為連年虧損業績下滑,已經處在退市邊緣,也一直努力扭虧為盈摘掉退市的帽子,這一次巨額的證券民事賠償無異議對于稍有好轉的公司雪上加霜。
所以,本案也能給所有的 A 股上市公司一些提示:
一定要對目前每年都在激增的監管調查以及投資者證券索賠保持時刻的警惕,2019 年底爾康制藥和大智慧的證券訴訟賠償金額都已經超過了 5 億元人民幣以上,一定要為公司購買足夠高限額的董責險保單進行保障;
上市公司要樹立常態的風險防范意識,不要等到風險近在咫尺的時候再想到去找保險公司帶病投保,專業的保險公司核保也會用各項除外責任規避逐漸明朗和迫近的風險,導致日后理賠時很可能出現糾紛,影響正常賠付;
因為董責險保單的復雜性和專業性,一定要聘請專業且富有經驗的保險經紀人為自己設計方案并提供理賠服務,避免因為一些完全可以避免的原因而導致被保險公司拒賠;
為了能夠獲得充分且連續的保障,應該保證每年的保單都能夠正常續轉,保險市場價格也在波動,不要因為續保時的一些漲價就影響正常保單的保障范圍,那樣做實在是因小失大。我想本案中的原告一定也在后悔不該因為 28 萬到 72 萬中間這區區幾十萬的保費而影響了后續上億元的賠付。
因為最近全球董責險市場費率都在漲價,如果客戶擔心續轉時漲價,也可以考慮購買 18 個月或者 24 個月的長期保單來鎖定保費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