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來源于保險律師孫廣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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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本案是筆者經辦的一起涉及互聯網銷售百萬醫療險的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家住南京的X某自2021年1月30日起,以首期支付1元保費的方式連續四年投保了某保險公司廣東省分公司的百萬醫療保險。保單載明一般醫療保險金保險金額為300萬元,重大疾病保險金保險金額為600萬元。
2024年5月某日,X某突發疾病并入院治療。共產生醫療費用80余萬元,其中個人支付近20萬元。然而,某保險廣東分公司以X某有高血壓病既往史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出具了《拒賠通知書》。
原告認為,在2021年初通過互聯網第三方平臺“某某保”購買保險時,被誤導以首期支付1元保費的方式投保,并開通了按月自動續費功能。直至X某突發疾病的次月,其配偶才發現手機中每月扣費的情況,在不知曉具體原因的情況下關閉了自動續費功能。
原告訴請判令某保險廣東分公司支付保險金159,748.08元。后經南京六合區法院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某保險廣東分公司一次性支付X某保險金145,000元結案。
二、法律分析
(一)保險人的提示說明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對保險條款尤其是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如果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則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在本案中,某保險廣東分公司通過互聯網第三方平臺“某某保”銷售保險產品時,涉嫌存在以下問題:
1.首期保費誤導:以“首期支付1元”的方式吸引消費者投保。
2.未嚴格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未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進行清晰提示,導致投保人未能全面了解自身權利義務。
這些行為可能涉嫌構成對保險人提示說明義務的違反,從而影響合同條款的有效性。
(二)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就保險人詢問的事項如實告知。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或因重大過失未如實告知,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然而,在本案中,某保險廣東分公司主張X某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但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X某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
(三)互聯網保險銷售的合規義務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技術在保險行業的深入運用,互聯網保險業務作為保險銷售與服務的一種新形態,相關問題逐漸顯現。2020年,原銀保監會為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的水平,發布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
本案中,“某某保”作為第三方銷售平臺,以“首期支付1元”的方式吸引消費者投保,但在后續操作中未明確告知自動續費的具體規則,致使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持續扣費。這種銷售模式涉嫌違反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的相關規定,即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活動應遵循清晰準確、通俗易懂、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不得進行不實陳述或誤導性描述。此外,銷售平臺還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消費者因誤解而購買不適合的產品。
三、孫廣軍律師建議
(一)對保險公司的建議
1.加強提示說明義務:在互聯網保險銷售過程中,保險公司應嚴格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確保消費者充分了解保險產品的條款及收費規則。
2.規范第三方平臺合作:加強對第三方銷售平臺的監管,避免因平臺可能存在的不當宣傳或引導行為引發糾紛。
3.完善理賠流程:在處理理賠申請時,保險公司應秉持公平公正原則,充分考慮消費者的實際情況,避免因拒賠引發爭議。
(二)對保險消費者的建議
1.審慎選擇保險產品:在購買保險時,消費者應仔細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免責條款及收費規則,避免因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糾紛。
2.關注自動扣費情況:定期檢查銀行賬戶或支付平臺的扣費記錄,及時發現并處理異常扣費問題。
3.保留相關證據:在發生爭議時,保險消費者應妥善保存投保記錄、繳費憑證等相關材料,以便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對監管機構的建議
1.強化互聯網保險監管:針對當前互聯網保險銷售中存在的誤導行為,監管部門應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定。
2.推動行業自律:鼓勵行業協會制定統一標準,提升互聯網保險銷售的透明度和規范性。
四、結語
本案不僅反映了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的常見法律問題,也體現了互聯網保險銷售過程中存在的潛在風險。作為律師,我們在代理此類案件時,既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要推動行業健康發展。希望通過本案例的分享,能夠引起社會各界對保險合同糾紛的關注,共同營造更加公平、健康的保險市場環境。
聲明:本文基于孫廣軍律師經辦案件及有關法規分析,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具體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如需轉載或引用文章中的任何內容,請聯系孫廣軍律師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