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續費”后,投保人能要求取消退費么?
作 者: 所屬工作機構: 摘 自:睿保網
中保法
來源:北京金融法院
基本案情
韓先生通過某網絡平臺的鏈接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保險期為一年。投保過程中,保險鏈接將《保險條款及告知》《投保須知》《人身投保提示書》《扣款知情同意書》《自動續保須知》等文件合并在一起,由投保人統一勾選“本人閱讀并同意”。其中《投保須知》記載,保險公司將于續期保費應繳日前向投保人發出交費通知。韓先生在未加注意的情況下在“自動續?!睓诠催x了“同意”選項。保險期滿后,保險公司未與韓先生確認,便自動從其賬戶中劃扣次年保險費,并發送了扣費成功的短信通知。韓先生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取消續保。法院最終認定,自動續保簽訂的新保險合同應屬無效。
法官提示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要求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對于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僅以采取了設置勾選、彈窗等方式為由主張其已經履行提示義務或者說明義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保險公司并未對自動續保協議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明顯標識,提示投保人注意,導致韓先生在簽訂合同時未加注意誤選“自動續?!边x項。在自動續保前,保險公司雖以短信方式提醒了韓先生,但提醒的時間為上一份保險合同到期日當天,且提示內容是“因賬戶余額不足扣費失敗”,并未在合理期間內提前給投保人預留續保與否的決策時間,因此法院認定保險公司的行為應屬無效。
法官提醒,網絡投保方便快捷,但也存在因合同條款閱讀不認真、合同內容理解錯誤、失誤勾選錯誤選項等情形帶來的系列風險。因此,消費者要注意在網絡投保過程中仔細檢查相關條款,尤其是涉及自動續保、自動續費的內容。與此同時,保險公司也應進一步完善相關投保流程,停售違規保險產品。采取自動續保、自動續費方式提供服務時,應當征得當事人同意,不得默認勾選、強制捆綁開通。在自動續保、自動續費前的合理期間內應以短信、消息推送等顯著方式提醒當事人,給當事人預留相應的決策時間,并在服務期間提供便捷的退保方式和自動續保、自動續費取消途徑,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版權與免責聲明:
凡需要下載本網站內容者,需要載明本內容摘自睿再保創管理咨詢(上海)有限公司官網www.nbdd.com.cn,并注明作者姓名及其單位,未經許可不可用于商業用途。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轉載”、“編譯”、“摘自”的所有作品,均轉載、編譯或摘編自其他媒體,轉載、編譯或摘編的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子站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時必須注明文章來源,并自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