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車碰撞,致網約車停運
林師傅是一名網約車駕駛員,駕駛的車輛為一款新能源小型轎車。2019年7月14日,車子行駛至溫嶺澤國一交叉路口時,與劉某駕駛的普通輕型貨車發生碰撞,致使網約車受損。
經交警部門認定,本次事故中,劉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林師傅承擔次要責任。事故后續處理中,因網約車的停運損失費,雙方對賠償產生了分歧。林師傅提出,事故發生后,車子無法營運,因此對方要賠償他的經濟損失。劉某不同意,林師傅將其與貨車承保的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林師傅起訴稱,車輛停運了115天,按照每天400元的損失,停運總損失為46000元,同時他還主張要求對方賠償車輛停運期間的保險費。
保險公司辯稱,貨車雖然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但停運損失費屬于間接損失,交強險是不賠的,在商業險中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林師傅的車輛修理時間過長,每天400元的停運損失無依據;保險費用不能另行主張
劉某則認為,車輛已經投保了,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網約車獲賠停運損失費那停運損失費該不該主張,又該由誰來承擔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林師傅的車輛系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的車輛,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停運而產生的損失,劉某應予以賠償。但該損失屬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間接損失,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也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無需賠償。
而林師傅為了證明停運損失,向法庭提交了銀行賬戶歷史明細和收到車費的錢包明細。明細中顯示,其在發生交通事故前平均每天收入400元。
因實際停運損失應扣除必要的運營成本,法院結合相關行業的平均標準,按照平均每天250元來計算停運損失費;同時,綜合各項證據,酌定車輛的停運時間為70天。因此,林師傅車輛的停運損失費為17500元。
與此同時,法院認為,車輛的保險費系運營成本,計算車輛的實際停運損失時應予以扣除,因此在本案中劉某無需賠償保險費。
最終,法院判處劉某對林師傅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停運損失費12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