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能以未開胸、開腹為由拒賠主動脈手術重疾險嗎?
當被保險人患有胸主動脈疾病,到醫院進行了胸主動脈手術治療,但接受的是微創介入治療手術,出院后以“主動脈手術”這一項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審核材料后,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只是接受了微創介入治療手術,并沒有進行保險合同要求的開胸、開腹手術,不滿足理賠條件,故不同意理賠。
相信在醫療技術不斷發展的當下,會有不少有類似情況患者會遇到和團隊律師上述相似的問題。
此類問題的產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在于保險條款的設計沒有跟上醫學領域針對特定疾病的治療方式不斷更新迭代的步伐所致。法律層面,針對此類問題的解決,一方面是充分尊重身為患者的被保險人有選擇更有利于自身的治療方式的權利,另一方面是將此類要求被保險人必須采用特定治療方式的限制治療條款認定為無效條款。
最終,因上述情形被拒賠的的患者,在向法院起訴保險公司后,法院基本會判定保險公司應當進行賠付。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2019修訂)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擬定醫療保險產品條款,應當尊重被保險人接受合理醫療服務的權利,不得在條款中設置不合理的或者違背一般醫學標準的要求作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在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的疾病診斷標準應當符合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并考慮到醫療技術條件發展的趨勢。
健康保險合同生效后,被保險人根據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被確診疾病的,保險公司不得以該診斷標準與保險合同約定不符為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
(正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