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興法院:
關于因暴雨致房屋受損,而受損房屋未辦理產權證明及建房審批手續,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這一問題,應區分投保的是一般商業財產保險還是具有惠民性質的財產保險。
如投保的是一般商業財產保險,若保險條款對“房屋”一詞未進行明確定義,亦未作出諸如“需具有產權證明”等限縮性質的特別說明,則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保險公司應當在一般商業財產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
若是政府為市內居民購買的具有惠民性質的財產保險,保險標的與保險責任的范圍相對于一般商業保險應做嚴格的限制,所保障的范圍應限于符合法律法規、具有合法權屬證明的房屋,因此未取得合法產權證明的受損房屋,不應納入惠民保險項目的保障范圍。
來源:“江蘇高院”公眾號
案情
家住泰興農村的戴某某建有一棟三間二層樓房,還有六間輔助用房,他為這些房屋投保了農村小額家庭財產保險。
某日,泰興市突發雷暴大風和短時強降水天氣,戴某某的六間輔助用房受損。戴某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得知,泰興市應急管理局也在該保險公司為全市范圍內約39.23萬戶籍家庭投保了“團體家庭財產綜合保險”。
然而,“雙保險”也不保險——保險公司以該六間輔助用房系違章建筑為由拒絕賠償。戴某某遂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上述兩份保險范圍內賠償其損失。
法院審理
經審理,法院認為:
一、關于戴某某自行投保的農村小額家庭財產保險
戴某某投保時所簽的《泰興市農村小額家庭財產保險保險方案》中載明,“營業性用房、長期無人居住房屋及畜禽棚為不保財產”,并不包含違章建筑或無產權證明的房屋,上述方案對“房屋”一詞未進行明確定義,亦未作出諸如“需具有產權證明”等限縮性質的特別說明。保險公司以保險條款約定投保房屋需具有產權證明進行抗辯,但其并未向投保人戴某某提供保險條款,戴某某自然無從知曉保險條款有無對“房屋”一詞進行解釋。因此,保險條款對于保險標的所作的限制不能成為保險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標的“房屋”的理解,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保險公司應當在農村小額家庭財產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
二、關于市應急管理局投保的自然災害家庭財產綜合保險
采購合同中約定:“自然災害家庭財產綜合保險責任范圍為在保險期間內,凡具有我市戶籍的居民在我市范圍內的自住房,因下列原因造成房屋建筑的損失,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負責賠付:……”。同時明確“自住房”的定義為戶籍、房屋地址為我市行政區域內且為被保險人實際自住并擁有產權(包括集體產權或無產權但有購房發票)的房屋。
案涉受損房屋未取得產權證,戴某某亦未提供建房審批手續等證據證明其對案涉房屋擁有產權,故該受損房屋不屬于該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標的范圍。且市應急管理局所投保的該保險屬于惠及全市居民的保險項目,從公序良俗角度出發,此公益性保險所保障的范圍應限于符合法律法規、具有合法產權的房屋。就戴某某一戶而言,其擁有合法產權的三間二層樓房應在保障范圍,而案涉受損的六間輔助用房因未取得合法產權證明,不應納入該惠民保險項目的保障范圍。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戴某某自行投保的農村小額家庭財產保險賠償限額內進行理賠,駁回戴某某要求在市應急管理局投保的自然災害家庭財產綜合保險中進行理賠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發展,多地政府為市內居民購買具有惠民性質的財產保險。該類保險有別于一般財產保險,其保險對象體量大(多達幾十萬戶),覆蓋面廣,如果按一般財產保險做法,即以一對一的方式就每戶具體的財產狀況進行摸排登記、單獨簽署保單,顯然不現實。在此情況下,將對保險標的的審查義務完全分配給保險公司是不合理的,因此,不能將一般商業財產保險中保險公司對保險標的的謹慎審查義務當然適用于惠民保險。
惠民保險是一種具有明顯公共性特征的政策性保險,重點在于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障與實現,并且社會利益是其最為根本的價值指向,因此,保險標的與保險責任的范圍應相對于一般商業保險做嚴格的限制,所保障的范圍應限于符合法律法規、具有合法權屬證明的房屋。
(正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