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以未交付保險條款為由否定保險責任范圍的約定嗎?
北京金融法院:
格式條款中約定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是確定保險人承擔合同責任與收取相應保險費之間對價平衡關系的基礎,該基礎不能由于保險人沒有向對方交付格式條款而被動搖。以保險人未履行交付格式條款的締約義務為由,不承認格式條款對于保險責任范圍的約定,在根本上違背了等價有償原則。因此,因理賠發生爭議時,保險責任條款仍然適用于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來源:北京金融法院官網
案情
案外人某公司在保險公司投保工程機械設備保險,被保險人為李某某。保障內容為:按照《工程機械設備保險》,保障項目為工程機械設備綜合保險,保險標的為起重機械。在保險期間內,該機械在進行吊裝作業時,吊臂折斷傾倒受損,被保險人遂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雙方發生爭議,被保險人將保險公司訴至法庭。
庭審中,保險公司主張車輛損失并不屬于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其向一審法院提交的《工程機械設備綜合保險條款》約定:在保險期間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五)碰撞、傾覆。第十條約定:保險標的使用中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損、自然損耗、氧化、腐蝕、銹蝕、孔蝕、鍋垢等物理性變化或化學反應所造成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保險條款將“意外事故”釋義為“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將“碰撞”釋義為“保險標的與外界靜止或運動中的物體直接接觸并發生意外撞擊,產生撞擊痕跡的現象”;將“傾覆”釋義為“保險標的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身翻倒,使其失去正常工作狀態,不經施救不能正常工作的事故?!钡槐kU人對保險條款不予認可,其表示投保時保險公司未向其送達保險條款,故其不清楚保險責任范圍,并認為吊臂折斷傾倒屬于保險條款中所承保的“傾覆”的情形。
裁判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就保險責任范圍中的“傾覆”一詞持有不同理解,因該條款系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而保險人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交付了保險條款,故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并據此判決保險公司對事故中保險標的的損失予以賠償。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北京金融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公司的格式條款中包括“保險責任條款”和“責任免除條款”。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保險人對責任免除條款未履行說明義務時,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保險公司未向投保人交付涉訴保險合同所使用的格式條款,而交付格式條款是履行說明義務的前提,故可以認為保險公司未對格式條款的內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法律效果歸于“格式條款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不產生效力”。但是,就保險責任條款而言,不應以未交付格式條款為由否定該條款對保險責任的約定。等價有償原則是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之一,具體表現為保險人承保的危險經過保險精算厘定相應金額的保險費。保險收費金額與承保危險范圍的確定性,即為保險合同項下對價平衡關系的具體體現。格式條款中約定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是確定保險人承擔合同責任與收取相應保險費之間對價平衡關系的基礎,該基礎不能由于保險人沒有向對方交付格式條款而被動搖。以保險人未履行交付格式條款的締約義務為由,不承認格式條款對于保險責任范圍的約定,在根本上違背了等價有償原則。故本案中的保險責任條款仍然適用于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時,由于涉案車輛在客觀上,不存在“傾覆”或者“翻倒”的事實,即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原因,不屬于李某所主張的、合同約定的、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危險(原因)范圍,保險公司對該次事故以及相應損失不應當承擔保險金賠償責任。故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改判駁回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在保險交易的場合正確適用等價有償原則的典型案例,對于彌補法律空白、樹立裁判規則、引導社會合理預期等具有示范意義。等價有償原則是商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之一,本案從對價平衡關系的角度精準厘清保險責任范圍,認為保險收費金額與承保危險范圍的確定性,即為保險合同項下對價平衡關系的具體體現,以保險人未交付保險責任條款為由而否定保險責任范圍的約定,從根本上違背了等價有償原則。此外,進一步明確了格式條款不利解釋原則的適用條件,對爭議格式條款的解釋方法具有典型性。
(正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