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陳某駕駛登記在趙某名下的轎車發生單方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及相關人員受損。事故發生后,陳某將事故車輛留在現場,自己送傷者到醫院救治,并于第二日到交警部門接受調查處理。經交警部門認定“該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無法查清 ”。
涉事車輛在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車輛損失險。車主趙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鑒定費等費用共計59613元。
保險公司稱,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屬實,但事故發生后駕駛員未及時報警和通知保險公司,且離開事故現場導致交警部門無法查清事故原因,符合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對原告主張的損失不予理賠。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對涉案事故基本情況均無異議,交警部門出具證明“因事故發生后陳某未及時報警并離開現場,根據現場勘查、調查,不能確定陳某有無其他過錯行為引發此次交通事故,因此該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無法查清。”
同時,涉案保險適用的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2020版)第十一條第三項約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駕駛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保險人在保險單投保人聲明處以加黑字體對投保人進行了提示,投保人趙某簽字確認。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在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被告免除賠償責任的情形,且投保人已在投保聲明下方簽章處進行了簽字確認,故其應當知曉該免責條款內容及法律后果。交通事故發生后,駕駛員陳某在未報警、報險的情況下離開事故現場的原因,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及涉案車輛駕乘人員住院病歷等資料記載,駕駛員陳某及乘坐人的傷情并未嚴重至無法報警的程度,陳某未報警而離開事故現場無合理性和必要性。且在事故發生后時隔三十個小時后,陳某才到交警部門接受調查,超出了合理期限;原告亦未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及時報案的通知、協助義務,屬于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事故的原因無法查清的情形。即原告違反了雙方保險合同中“及時通知保險人”的約定義務,保險公司不予理賠于法有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趙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后,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按照義務發生的依據劃分,民事義務可以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指民事主體根據法律規范所應負的義務;約定義務是指當事人協商確定的義務。約定義務不違法即受法律保護。當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重合時,按照約定優先于法定的原則,約定義務優于法定義務,沒有約定義務的適用法定義務。
現實生活中,購買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在發生保險事故后,能獲得一份有效保障。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是順利兌現保障的前提。本案即是一起因違反合同約定義務,導致無法兌現保障的典型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涉案車輛保險適用的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2020版)第十一條第三項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作為雙方合同條款,出現了約定義務與法定義務重合,且該約定條款符合法律規定,按照約定優先于法定的原則,應當優先適用雙方的約定義務條款,且保險人在保險單投保人聲明處以加黑字體對投保人進行了提示,投保人趙某亦簽字確認。因此,雙方關于免除賠償責任情形的約定合法有效。
原告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及時報案的通知、協助義務,屬于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事故的原因無法查清的情形,即原告違反了雙方保險合同中“及時通知保險人”的約定義務,保險公司不予理賠于法有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