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監管制度體系統一、提升監管工作質效,金融監管總局制定了《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3月24日至2025年4月24日,金融監管總局就《決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金融機構、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給予了廣泛關注。經對反饋意見逐條認真研究,大多數意見已吸收采納。
《決定》廢止《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年第10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工作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5年第4號)、《銀行業立法規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8年第2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章制定程序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年第2號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11號修改)共四部規章。
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持續重視規章的清理工作,確保規章與監管實踐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214328&itemId=861&general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