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做好有關監管制度與公司法的銜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研究制定了《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決定》根據公司法有關監事會設置、關聯交易管理的最新要求,對現行部分規章作出修改,保持與公司法的銜接一致。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一是修改《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監事會設置有關規定,明確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的,可不再設置監事會。二是在《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中新增規定,強化對涉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關聯交易的管理,明確相關交易應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批準。其中,對于單筆及累計交易金額均未達到重大關聯交易標準的日常金融產品或服務,可簡化審議程序,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統一作出決議。
《決定》是貫徹落實公司法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機構結合自身實際,優化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對涉及董事、監事、高管的關聯交易加強管理,有利于督促關鍵核心人員更好履行忠實義務,防范潛在利益沖突。有關措施綜合考慮行業實際情況,優化了關聯交易的審查流程,提高實踐中的可操作性。
下一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將指導金融機構穩妥有序推進內部制度修訂、業務流程優化、系統改造升級等工作,落實相關監管要求,持續健全公司治理,為金融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rulesDetail.html?docId=1209888&itemId=4214&general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