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央巡視整改工作要求,強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非銀機構)監管,穩妥推進對外開放工作,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行政許可與監管制度有效銜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修訂形成了《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征求意見稿》的修訂背景是什么?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加大對外開放作出重要部署,本輪中央巡視也對金融領域行政許可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時,現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在部分審批事項和條件設置上,與近年新出臺的監管制度、政策導向要求不相適應,需進一步予以完善。本次修訂著力于進一步強化監管政策引領,提升準入監管質效,實施簡政放權,落實對外開放部署。
二、《征求意見稿》在行政許可條件方面作了哪些調整?
一是與近年修訂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保持一致,同步調整機構設立、業務資質審批方面的準入標準。二是依據《關于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適度提高非金融企業作為非銀機構控股股東的凈資產率指標要求,并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實施。
三、《征求意見稿》有哪些簡政放權舉措?
一是取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境內專業子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的行政許可,改為報告制。二是明確資本類債券儲架發行機制,即機構可在批準額度內,自主決定具體工具品種、發行時間、批次和規模,并于批準后的24個月內完成發行。三是取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部門負責人、內審部門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事項,改為報告制。
四、《征求意見稿》有哪些對外開放舉措?
一是取消境外非金融機構不能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出資人的限制,有利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引入專業經驗和人才,優化公司治理。二是取消境外金融機構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出資人的總資產要求。三是與近年修訂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保持一致,取消對境外金融機構作為戰略投資者投資財務公司的總資產要求,允許跨國集團直接發起設立外資財務公司;取消境內外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的總資產要求,調整為有關審慎性條件。
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18880&itemId=925&generalty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