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北京監管局辦公室
京銀保監辦便函〔2022〕166 號
各屬地監管保險公司、各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保險專業中介
機構,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
為引導轄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和保險公司規范開展管理型保險中
介業務,提升保險業整體服務質效,促進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高質量發
展,結合北京保險市場發展和監管實際,我局研究制定了《支持和規
范管理型保險中介業務發展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請各機構研
提意見,并向我局報送是否有開展管理型保險中介業務的意愿及相關
經驗,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業務模式、合作機構、業務規模、費用結
算等情況。請各機構將有關情況于 2022 年 8 月 9 日前反饋至聯系人
郵箱,逾期未反饋視為無意見。
聯系人:陸昀
聯系電話:58396629
稿)
2022 年 8 月 3 日 附件
支持和規范管理型保險中介業務發展工作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中國銀保監會關于推動銀行業和保險業高質量發展
的指導意見》(銀保監發〔2019〕52 號)和《北京銀保監局關于加強
分類指導推動北京地區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京
銀保監發〔2021〕402 號)等文件精神,支持有能力、有條件的在京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進一步發揮專業價值,更好服務保險產業鏈、價值
鏈轉型升級,加快新型保險中介市場體系建設,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工作思路
通過組織和推動北京地區一批有能力、有條件、有意愿的保險專
業中介法人機構發揮專業優勢、體現管理價值,規范有序開展管理型
保險中介業務,積極探索管理型保險中介業務發展方向、具體模式,
支持保險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和保障社會民生,
力爭達到探索經驗、完善政策、促進改革創新等多重效果,為綜合整
治保險中介機構“多散亂”問題,引領高質量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市場導向。按照自愿原則申報開展管理型保險中介業務,
具體合作內容和形式由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雙向選擇、自行
協商,有效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二是堅持能力優先。支持專業領先、
管理規范并取得明顯實效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管理型保險中介業
務,促進有能力、有條件機構率先走好高質量發展道路,更好發揮示范引領作用。三是堅持合規為本。進一步遏制管理型保險中介業務概
念炒作、違規套利等市場亂象,明確規范開展管理型保險中介業務的
具體要求,強化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合規管理責任,依法依
規開展業務經營活動。
(三)主要目標
一是指導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中介協會)建立行業
評議機制,分批次確定若干參與管理型保險中介業務試點的保險專業
中介機構,爭取用 3 年時間探索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高價值、
高質量的管理型保險中介業務新模式。二是逐步培育形成若干專業特
色鮮明、專業優勢領先、專業價值突出,在全國乃至國際相關領域有
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三是監管政策制度體系更
加完善,保險中介服務供給更加豐富,示范引領作用有效發揮,加快
推動保險中介從傳統的“資源型、通道型、粗放型”增長模式向“專業型、
科技型、管理型”轉型升級,有力促進北京保險中介市場高質量發展。
二、工作內容
(一)關于管理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1.經營區域為全國的北京地區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或保險公估公司,符合條件并有能力成為管理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
可以按要求向中介協會申報,通過中介協會組織的行業評議并公開披
露結果后,視為管理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2.保險專業中介異地法人在京省級分公司有與其直接相關的管理
型保險中介業務模式,且法人機構具備條件和能力成為管理型保險專
業中介機構的,可以參照執行。
(二)關于管理型保險中介業務1.管理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在自身經營業務范圍內,經保險公司
委托后,可以輔助承擔一項或多項保險公司經營管理職能,包括產品
研發、銷售管理、核保風控、查勘定損、理賠服務、風險減量管理等
方面。具體委托內容由保險公司與管理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協商約定,
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對外委托或授權的職能除外。上述業務視為管理型
保險中介業務。
2.再保險業務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基礎上參照執行。
(三)具體程序
1.支持公司治理和內控完善,經營狀況良好,服務能力突出,信
息化水平較高的轄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向中介協會自愿申報參加管理
型保險中介行業評議。具體申報條件由中介協會予以明確。
2.中介協會應當制定相關制度并組織開展行業評議,重點評估申
報機構是否具備與擬承擔的經營管理職能相適應的、自主可控的、業
內領先并受普遍認可的專業能力和條件;相關管理型保險中介業務模
式是否依法合規、科學合理可行,是否突出體現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專
業價值和管理作用。
3.中介協會應將行業評議結果和開展管理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
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北京銀保監局,并在中介協會官方網站公開披露,
便于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4.發生信息變更、終止合作等情形的,管理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中介協會,中介協會及時調整公開披露的有關
信息。
三、工作安排
(一)工作周期支持和規范管理型保險中介業務發展工作周期暫定為 2022 年至
2024 年末,經評估效果后適時調整。
(二)組織實施
北京銀保監局負責統籌規劃支持和規范管理型保險中介業務發展
有關工作,加強工作指導和業務監管,促進有關工作依法合規有序開
展。中介協會負責擬定工作配套制度并具體組織實施,保障有關工作
順利開展。
(三)跟蹤評估
1.管理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中介協會報告
管理型保險中介業務開展情況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保險
公司、業務模式、委托內容、業務經營數據、風險管理措施、問題處
置及發展規劃等情況,同時應附上合作的保險公司評價意見。
2.中介協會應當每年度開展工作情況階段性評估,提出工作意見
建議并報告北京銀保監局。中介協會應當及時總結好的做法和管理型
保險中介業務合作新模式,加大行業宣傳力度和經驗交流,進一步發
揮先進示范引領作用。
四、合規要求
(一)明確管理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合規要求
1.未通過管理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行業評議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或其他機構,可以依法依規開展與保險公司各類業務合作,但不得以
管理型保險中介機構或業務、管理型總代理、MGA(Managing General
Agent)等名義開展商業營銷宣傳活動。
2.管理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依據保險監管法律法規限定的業務
范圍接受管理型保險中介業務相關委托,并嚴格按照被委托的范圍開展業務,不得再次轉授權或轉委托給其他中介機構,不得出現多層轉
代理、轉委托等情況。
3.管理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按照法律法規及合作協議約定,及
時、如實向保險公司提供與管理型保險中介業務相關的數據、信息和
資料,應積極配合保險公司對其進行相關風險評估及業務管控工作。
4.管理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可以向保險公司收取管理型保險中介
業務對應的保險中介傭金或公估業務報酬。相關費用可與保費掛鉤,
也可基于保險公司對所委托職能履行情況的評估結果,具體形式由協
議約定,但不得超出法律法規規定。管理型保險中介業務的相關收入
應明確列明、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不得與其他保險中介業務收入混
合管理。
5.管理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在開展與保險客戶直接相關的業務過
程中,應充分進行客戶告知,包括合作的保險公司、險種、經營區域、
委托授權關系和范圍等信息,保障客戶知情權,切實維護保險消費者
的合法權益。
(二)強化保險公司合規管控責任
1.保險公司按照“誰委托、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對與其合
作的管理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在委托范圍內開展的業務承擔合規管控
責任。保險公司總公司應指定專門部門負責管理型保險中介業務的統
一管理,可以授權在京省級分公司落地實施。
2.保險公司應制定管理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評估及篩選標準,嚴
格甄選委托對象,審慎確定委托范圍。保險公司應嚴格加強過程管理,
對管理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被授權后的經營行為進行持續監督,并按
照穿透原則全面掌握管理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相關業務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采取限期整改、調整授權范圍、暫停或終止合作、上報監管部
門等措施。
3.保險公司不得利用管理型保險專業中介業務超出自身經營區域
展業,委托業務不得超出保險公司業務經營范圍,不得虛掛保險中介
業務。管理型保險中介業務相關費用應與其他傭金、手續費等費用區
分并據實列支。
4.保險公司、管理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和其他保險中介機構應嚴
格落實“機構持牌、人員持證”的有關要求,不得利用管理型保險中介
業務與無資質的機構非法開展保險中介業務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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