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歡度新年之際,我們回首2021這不平凡的一年,保險業改革持續推進,同時外資動作連連,謀求中國市場發展機遇。盡管2021是充滿挑戰的一年,面對不斷反復的疫情和特大暴雨天災的沖擊,我國保險行業在穩中求進的同時繼續積極履行自身職能。根據銀保監會公布的2021年保險行業數據顯示,行業匯總保費收入同比增長4.05%,保險金額增長40.71%,保險業賠付同比增長14.12%,其中,保險行業為河南、山西暴雨災后重建賠付約116億元,為超28億劑次新冠疫苗接種提供健康保障。
本年度內,FNI融法保團隊律師憑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豐富的職業背景,為包括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內的多家保險公司、經紀公司提供了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助力數家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妥善應對數十起復雜、疑難理賠糾紛(基于保密原因考慮,我們沒有辦法披露全部案件詳細內容),其中一些案件極具典型意義。
不忘來路,不改初心,盡管團隊事務繁忙,但我們在工作之余仍然精耕于專業探索和知識分享。除了在實務方面取得了矚目的成績,在2021年,團隊律師累計在《上海保險》《律商聯訊》《江蘇保險》《中國銀行保險報》以及“FNI融法保”公眾號等知名刊物和自媒體發表各類文章40余篇,十余次受邀為保險公司高管、業內人士、學校師生作主題講座。
截至2021年12月,團隊共制作并發布九期《蘭迪保險法專刊》。專刊內容涉及最新政策法規速遞、監管政策解讀、行業要聞速遞、保險法理論研究、熱點案例評析等諸多方面,得到了業內同仁的好評。此外,為與業界同仁分享保險業最新動態,團隊新設“要聞與案例”欄目,追蹤每日熱點保險資訊,分享保險經典案例,截至目前共發布24期,獲得不俗反響。
2022/1/30
01
保險行業熱點事件解讀
(一)中國銀保監會發布《責任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為針對責任保險市場現存的責任保險產品范圍邊界無序擴張、對責任保險的本質理解不清、相應機構及人員展業行為不規范、保險服務性質及形式有待規范等問題,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責任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主要從責任保險承保范圍、合規經營、規范保險服務、強化內控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規定。總體而言,《辦法》理順了責任保險業務邊界與可承保范圍,明確了訴責險等新興業務的合法地位,對責任保險市場合規發展有里程碑式意義。
(二)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針對個人保險代理人隊伍長期存在人員流動性過大、素質參差不齊、保險專業能力不足、社會評價不高等問題,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關于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主要從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市場定位、準入條件、從業形態、管理機制以及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專門規定。《通知》重點突破了傳統的保險營銷層級的“金字塔”模式,鼓勵保險中介機構推廣“無層級”的保險營銷模式。
(三)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為進一步推動我國保險業對外開放,加強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銀保監會修改并發布了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重點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修訂后出現的多個實踐問題作出了專門規定。此次《實施細則》同步放開了外資壽險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可成為外資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并首次明確設立外資保險集團的法律適用。
(四)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為充實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并重的監管體系,切實保護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合法權益,中國銀保監會近日發布《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
《辦法》針對銀行、保險行業近期暴露的消保領域新問題和群眾反映強烈的消保亂象,確立了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年度監管評價制度,強化了銀行保險機構對互聯網平臺等第三方合作機構的管理責任,加大消保審查力度、前移風控關口,防止產品“帶病”上市。消保監管評價體系主要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建設”、“機制與運行”、“操作與服務”、“教育宣傳”、“糾紛化解”和“監督檢查”6項要素以及24個指標。
(五)鄭州特大暴雨災害造成重大經濟損失2021年7月中旬以來,河南省出現了歷史罕見的極端強降雨天氣,大部地區降暴雨或大暴雨,本次降雨呈現出累計雨量大、持續時間長、短時降雨強、極端性突出等特點。
這場突如其來的強降雨災害導致多地發生嚴重洪澇災害,給當地帶來了巨大損失,部分企業的廠房被淹,車輛、設備等資產損毀嚴重。據相關新聞報道披露,截至目前,多家險企已接到出險報案超36萬余件。對此次暴雨災害而言,是否所有投保企業財產險的企業均可獲得保險理賠?哪些損失屬于保險理賠范圍?這一系列的理賠問題,最終還是要回歸到企業財產險保險條款本身,并結合保險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加以厘清。
(六)中國銀保監會發布《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為規范意外傷害保險市場競爭秩序,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針對部分保司意外險產品違背保險原理、渠道費用畸高、賠付率過低、銷售人員展業行為不規范等問題,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主要從產品管理、銷售管理、信息管理與披露、監督管理等四方面加以規制,統一了產險、壽險公司意外險業務監管口徑。
《意外險辦法》體現了提高意外險經營門檻,禁止高傭金野蠻競爭的監管立場。總體來看,銀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壓低意外險附加費用比例,提高保險公司在信息披露和銷售管理上的經營成本,將使不計成本打價格戰的險企面臨更大的合規壓力。
(七)相互寶關停事件 2021年12月底,相互寶官方發布公告稱將于2022年1月28日24時停止運行,這也標志著在中國發展了10年的網絡互助正式謝幕。通過對相互寶的淵源、經營本質以及監管政策的變化的完整復盤可知,除商業盈利預期、社會輿論等非法律因素外,在法律和監管上相互寶的關停結局也有其必然性。
相互寶本質上是互助機制在互聯網背景中的一次創新探索,無論是法律關系及風險分散機制,還是保障的穩定性,亦或是監管機制和法律適用,以相互寶為代表的網絡互助與保險有本質區別。雖然有此前提,但其涉眾風險、資金量、不公開的營利模式仍然無法被監管機構忽視,監管干預已經勢在必行。囿于無法律明確規定,銀保監會對于互助平臺的監管只能在摸索中逐步深入。
對于與相互寶之間仍有理賠糾紛的互助會員來說,關停之后的理賠糾紛處理,除了和平臺商議之外,司法上也同樣提供了救濟渠道。雖無法適用《保險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從而無法向保護被保險人和投保人一樣力度的保護互助會員,但目前仍然可以通過適當突破合同相對性的限制,認定平臺經營者系適格的訴訟被告及義務主體,解決基本的理賠爭議。
02
典型案例
因篇幅有限,我們就不同險種僅選取單個案例供展示
(一)A公司與B建工公司、某保險公司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2017年8月,B建工公司以A公司拖欠工程款為由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三千九百余萬元的工程款,并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查封、凍結A公司價值三千余萬元的財產。某保險公司承保B建工公司的訴責險。最終,法院根據B建工公司的申請,查封A公司名下共計30余套房產,所查封的房產總金額已達1.5億元。
2018年5月,法院最終作出判決認定,A公司應向B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七百余萬。A公司認為,B建工公司在X號案中申請查封的A公司名下房產價值總金額遠超其訴訟請求,更遠遠超過法院最終判決的A公司應向B建工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已構成嚴重的超額保全。A公司遂以B建工公司錯誤保全為由將B建工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陳禹彥律師與余本軍律師接受某保險公司的委托后,認真細致地研究了案情,梳理了證據,最終法院全盤采納了我方的抗辯觀點,成功全額拒賠。
本案為典型的理論與實踐密切結合的案例。對于由保全錯誤而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該如何認定在學界存在一定的爭議,在司法實踐中也鮮有相關判例。陳禹彥律師和余本軍律師在上海地區尚無司法實踐的情況下,大膽假設,小心求證,主張由訴訟保全責任保險引發的訴訟應當屬于侵權損害賠償,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并在一般過錯責任的框架下,充分運用法律和事實,從保全行為本身是否違法、申請人主觀是否存在過錯、被申請人是否存在損失等多維度論證了本案當事人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最終也得到了法院的全案支持。
本案最終在2021年2月舉辦的“2020蘭迪年度十佳訴訟”評比活動中成功入選并榮獲二等獎。
(二)單某某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2021年1月,B汽車服務公司就案涉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保險等險種,被保險人為單某某。2021年3月,案涉車輛在杭長高速發生交通事故。經某保險公司查明,案涉車輛在投保時存在通過PS修改行駛證發證時間,利用虛假驗車照片以繞開保險公司對過戶外牌高價值車承保管控規則之行為。經保險公司篩查,B汽車服務公司作為投保人名下共有12輛存在類似異常情況,懷疑可能是車險黑產業利用老舊高價值車輛實施騙保行為。
陳禹彥律師接受某保險公司的委托后,憑借自身豐富的實務經驗,第一時間重新復盤了本案所涉案卷材料并給出專業處理意見,建議保險公司立即按照我方意見搜集相關證據,做好應訴準備。考慮到本案被保險人單某已就本案所涉保單提起民事訴訟,時間緊迫,陳律師建議某保險公司雙管齊下,一方面積極應訴,另一方面盡快就本案所涉刑事部分向公安機關報案。
在刑事部分,陳律師精準把握了本案所涉刑事部分的犯罪實質,向公安機關充分說明了本案應當予以立案偵查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促成公安機關在數日內即決定對本案所涉非法產業鏈立案偵查。
在民事訴訟部分,陳律師與主辦法官積極溝通,通過圖表、類案檢索報告等可視化方式向法官直觀展示本案存在的多個不合理之處以及司法實踐對類似情形的主流觀點,明確本案投保人單某某確實存在未如實告知之情形。最終,本案主辦法官全盤采納了我方抗辯觀點,裁定駁回被保險人的起訴,為某保險公司實現全額減損。
(三)某環境集團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2019年12月,某環境集團為自身名下貨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2020年9月,員工劉某持B1駕照駕駛某環境集團名下重型貨車從事貨運業務,駕駛途中與金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二人死亡的嚴重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死者家屬遂將劉某、某環境集團以及保險公司一并列為被告起訴。
經審查,保險公司認定本案之情形已構成保險合同免責事由約定的“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之情形。但被保險人某環境集團在庭審及上訴過程中多次強調,案涉投保單、免責告知書均沒有填寫蓋章日期,不能充分證明保險公司已充分履行其提示說明義務。
陳禹彥律師接受某保險公司的委托后,認真細致地復盤了案情,認為保險公司在履行對案涉免責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時確有瑕疵,在二審法院的類似案件中基本都是判決保司敗訴,訴訟風險較高,建議通過調解、庭外和解等方式解決爭議。基于此判斷,陳律師進一步通過對本案當事人之間系列保單的規律總結、研判,以及和本案二審法官的多次說理溝通,最終以極小的代價和被保險人達成和解,實現減損率將近80%。
(四)某牧場公司與甲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2015年,某牧場公司在甲保險公司處為包含王某在內的公司職工投保雇主責任保險。保險期間內,王某在牧場生產區工作時不慎從腳架上掉落,造成八級工傷。因雙方就理賠金額發生爭議,某牧場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甲保險公司全額賠付本案其已支付的理賠款。
蘇潤春律師、陳禹彥律師接受某保險公司的委托后,結合案涉保險條款約定,審慎審核了某牧場公司所主張的各項費用清單,剔除了多項不合理費用或超出保險責任范圍外的費用。經與本案法官多次說理溝通,最終促成保險公司以較低代價與被保險人達成和解,實現減損率達55%。
(五)程某、鐘某等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2020年5月,案外人A公司以李某等十余人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團體安心保。2021年1月,李某飲酒后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而身故。某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本次因醉駕導致車禍死亡,不屬于保險責任”為由拒賠。
死者家屬程某四處咨詢律師,無果,后尋求陳禹彥律師幫助,陳律師向死者家屬以及A公司經辦人員仔細詢問了案涉保單的投保過程以及事發經過,敏銳地注意到,本案中保險公司自始自終未向投保人交付投保單,案涉電子保單及條款也是在投保后才提供給投保人。
《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投保階段(訂立合同時)就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履行提示義務。一般而言,提示說明義務分為兩步,一是交付保險條款,二是對保險條款內容進行提示、說明。本案中,保險公司僅是在保險條款上對相應免責條款進行加粗、加黑,并未在投保階段交付保險條款,如此操作并不符合《保險法》第十七條對投保人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要求,最終二審法院全盤采納了我方上訴觀點,陳律師成功幫助家屬全額獲賠。
(六)艾某某、甲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2018年,艾某某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甲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某重疾險。投保書中財務和其他告知事項一欄載明:“您是否已購買或正在向其他保險公司申請購買人身保險合同?若‘是’,請詳細描述:保險公司名稱、險種名稱、保險金額及日期。”對該詢問內容,艾某某的回答為“否”。
后甲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向艾某某出具了《保險合同》。半年后,艾某某確診為甲狀腺乳頭狀癌。艾某某據此向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而后經甲保險公司調查得知,艾某某在向甲公司投保前后,還向其他9家保險公司投保了重疾險,保險金總額高達620余萬元人民幣。隨后,甲公司以艾某某未就購買或正在購買的其他保險公司相關的人身保險的情況向甲保險公司如實告知為由解除合同。艾某某遂訴至法院。此案歷經二審,最終法院認定艾某某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支持了保險公司的拒賠主張。
對于本案法院的裁判觀點,我們認為,盡管“是否多家投保”作為防范投保人、被保險人道德風險的重要詢問事項,其在受道德風險影響的險種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是,保險人現有的一刀切式的詢問事項設置方式已過于謹慎。事實上,投保人多家投保、向多家保險公司支付多份保費的行為本身是對行業有利的,因其提高了行業整體保費收入。之所以如今保險公司仍對投保人“多家投保”諱莫如深,本質上還是因為保險公司以往并沒有在此類保險金額較低的保險業務實施“再保險”等風險分散措施,從而沒有更詳盡的風控,導致其更傾向于通過設置詢問事項等方式一昧地強加給投保群體要求更高的如實告知義務。這一做法顯然對投保人是不公平的,也有違《保險法》第十六條的立法目的。
03
蘭迪保險法專刊回顧
在2021年一年,團隊共制作并發布《蘭迪保險法專刊》九期。刊物內容涉及最新政策法規速遞、監管政策解讀、行業要聞速遞、保險法理論研究、熱點案例評析等諸多方面,并對當月保險法的熱點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跟蹤解讀。如在第九期專刊中,我們對最新發布的《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作出了重點解讀;在第八期專刊中,我們對鄭州特大暴雨災害下企業財產險理賠實務釋疑;在第七期的專刊中,我們針對相互寶的經營本質和法律風險進行了詳細分析,并從專業視角出發,為消費者給出了專業的法律意見……諸如此類,不勝枚舉。除了對熱點問題的追蹤外,《蘭迪保險法專刊》同樣深耕于保險法理論研究,專刊在“蘭迪法律視點”一欄,刊登了多篇具有理論前瞻性的文章,這些文章均發表于《上海保險》《中國法律視點》等著名刊物上,得到了業界專家的一致好評。更多內容和咨詢,歡迎點擊下方“推薦閱讀”查看電子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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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要聞與案例”欄目回顧
為與業界同仁分享保險業最新動態,團隊新設“要聞與案例”欄目,立志于追蹤每日熱點保險資訊,分享保險經典案例。
“要聞與案例”秉持短而精的理念,力求在最短的閱讀時長內將保險業近期熱點事件傳達給讀者。尤其在經典案例賞析一欄,我們將實務中的經典判決簡化為寥寥數語,為讀者直觀展示經典案例背后最重要的保險法律原則及實務觀點。截至目前團隊共制作并發布24期“要聞與案例”,獲得不俗反響。更多內容歡迎點擊下方“推薦閱讀”查看。
05
結語
凡是過往,皆是序章。2021年度FNI融法保團隊取得了矚目的成績。2022年,FNI融法保團隊將繼續為保險公司及保險消費者提供綜合性、全方位的法律服務,針對客戶需求提供最貼心的個性化服務,幫助客戶有效預防和應對保險法律糾紛和風險。
蘭迪融法保團隊
金融與保險業務是蘭迪的核心業務領域之一,旨在為中外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保險消費者提供優質、專業的法律服務,具體涵蓋保險與再保險等專業領域。目前蘭迪的保險法律服務團隊由國內外領先的專業律師組成,均來自國內外知名大學法學院。該團隊精通中英等多種語言且具有豐富的法律服務經驗,包括具有復合學科背景的專家律師、注冊會計師、外聘公估顧問等資深專業人員。大部分律師曾在財產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從事實務工作,目前仍然擔任多家保險公司的法律顧問,并在國內外有影響力的期刊雜志上發表過數十篇專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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