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公安部經偵局會同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稽查局聯合開展了保險詐騙犯罪專項打擊。《上海警方打掉8個雇主責任險詐騙團伙,抓獲30名嫌疑人》《偽造“工人受傷”斂財 一雇主責任險詐騙團伙落網——反保險欺詐在行動之江蘇篇》等報道在業內引發一定關注。
案例摘要:
王某峰系洛陽某某商貿公司實際控制人,在雇主責任保險理賠過程中編造虛假原因,提交偽造虛假的賠償協議、收條和轉款憑證等,騙取某保險公司100萬元保險賠償款,實際支付員工家屬20萬元。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據此認定王某峰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贓款78.5萬元發還被害單位,剩余21.5萬元繼續追繳。王某峰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應認定其構成自首。其辯護人稱,原判認定犯罪主體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原判認定犯罪數額錯誤應認定為80萬元。二審法院確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理法院: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4)豫03刑終47號
裁判日期:2024.03.06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峰系洛陽某某商貿公司實際控制人,該公司為青島某某家居服務公司旗下網點之一。青島某某家居服務公司在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保險青島分公司)為旗下各網點投保雇主責任險,被保險人為其旗下各網點(包括洛陽某某商貿公司)。該保險特別約定雇主責任死亡傷殘和醫療費用均包含:(1)從網點去往用戶家的途中;(2)從用戶家返回網點的途中或去往下一用戶家的途中;(3)在用戶家中。雇主責任保障每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00萬元;被保險人給其雇員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雇員賠償的,保險人不負責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于某路(已死亡)與洛陽某某商貿公司簽訂有《勞動合同》,工作職責系家電安裝維修崗位。
某日下午4時許,于某路因在其租住的屋內突發疾病,后被同事送往某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當日死亡。于某路家屬遂向洛陽某某商貿公司提出賠償。隨后,被告人王某峰向某某保險青島分公司提出索賠申請,因于某路在租住的屋內突發疾病死亡,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王某峰為了順利理賠,虛構了于某路系從公司出發去用戶家安裝、維修的途中突發疾病的事實,隱瞞了于某路是在其租住房屋內突發疾病的情況。被告人王某峰代表洛陽某某商貿公司與于某路家屬簽訂了《死亡賠償協議》,洛陽某某商貿公司就于某路死亡一事,一次性賠償于某路家屬所有費用共計20萬元整,于某路家屬不再訴訟,也不再提出其他任何請求。被告人王某峰通過偽造虛假的賠償110萬元的《死亡賠償協議》及向于某路家屬先后支付共計110.3萬元的虛假收條、支付于某路家屬共計85萬元的虛假銀行電子轉款記錄等材料先后向某某保險青島分公司申請預付賠償款80萬元以及保險賠款20萬元,某某保險青島分公司先后支付洛陽某某商貿公司對公賬戶預付賠償款80萬元和剩余保險賠償款20萬元,共計100萬元。被告人王某峰收到某某保險青島分公司100萬元保險賠償款后,轉給其親戚郭某35萬元,剩余錢款均轉至王某峰及其控制賬戶。后于某路家屬聽說被告人王某峰向某乙公司理賠了巨額賠償款,遠超出賠償其的20萬元,遂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洛陽某某商貿公司和某某保險青島分公司賠付保險金。在該民事訴訟中,某某保險青島分公司發現被告人王某峰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保險金的情況,遂報案。
法院裁判:
根據上述有關事實和證據,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王某峰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78.5萬元,依法發還被害單位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被告人王某峰剩余違法所得人民幣21.5萬元,依法繼續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關于上訴人王某峰所提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應認定其構成自首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原判認定事實錯誤,認定犯罪數額錯誤,應認定為80萬元,原判應認定王某峰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王某峰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并有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在案佐證,足以認定王某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發生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理由,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理賠金額100萬元,犯罪數額應認定為100萬元。關于自首認定問題,經查,公安機關曾經兩次電話通知王某峰到派出所接受調查,但王某峰均以公司業務繁忙為由沒有前往公安機關說明情況,公安機關第三次前往某丁公司書面傳喚王某峰到案,說明王某峰缺乏歸案的主動性和自覺性,不符合自動到案的條件,且到案后,未能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原判未認定王某峰構成自首并無不當。
關于上訴人王某峰及其辯護人所提原判認定的犯罪主體錯誤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及辯護人所提原判適用法律錯誤的辯護意見,上訴人王某峰利用洛陽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名義從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騙取死亡保險金的行為,屬于利用被保險人的名義實施保險詐騙的行為,對于取得保險金具有直接的保險利益關系,可以成為保險詐騙罪的主體,且被騙的保險金額打入某某商貿公司對公賬戶后,就流轉進入郭某、石某等人私人賬戶,用于日常消費和合伙作生意,歸還個人欠款,王某峰對資金去向用于公司業務支出,沒有做出合理說明,原判認定王某峰的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適用法律正確,故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王某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事由,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保險詐騙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王某峰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河南省洛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的出庭意見,予以支持。
案例分析:
Q1.本案為保險詐騙罪,犯罪數額100萬元,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量刑是否過重?
根據《刑法》第198條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案法院認定100萬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Q2.雇主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為單位,為何法院僅認定了該單位的實際控制人犯保險詐騙罪,為何沒有認定單位犯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單位也可以構成保險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單位犯保險詐騙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從該案法院的裁判理由來看,被保險人洛陽某某商貿公司未被認定為犯罪主體并無不妥。從查明的事實看,被保險人洛陽某某商貿公司不具有構成保險詐騙罪的主客觀要件,該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利用被保險人的名義實施保險詐騙,且被騙的保險金額打入某某商貿公司對公賬戶后,就流轉進入郭某、石某等人私人賬戶,用于日常消費和合伙作生意,歸還個人欠款,王某峰對資金去向用于公司業務支出,沒有做出合理說明。
Q3.非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能否被認定為保險詐騙罪的犯罪主體?
根據《刑法》第198條規定,保險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屬特殊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另外,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為保險詐騙行為人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其進行保險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罪的共犯論處。本案被告人王某峰系被保險人洛陽某某商貿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并非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嚴格意義的受益人。《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雇主責任保險非人身保險,因此王某峰不是保險法意義上的受益人,這也是本案被告的辯護人提出后原判認定的犯罪主體錯誤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實踐中對于保險詐騙罪主體的司法認定較為復雜,存在不同裁判觀點。